1、退休职工返聘管理办法为规范退休职工返聘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一、返聘原则:1、退休的医疗专业技术职工,因医院工作需要,本人自愿接受返聘;2、除确因特殊需要的,管理部门及其它技术岗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职工。二、返聘条件:1、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2、原则上年龄 65 周岁以下、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对个别确因工作急需,与上述条件不符的,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三、返聘程序:1、返聘退休职工,应由用人科室填写职工返聘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经有关部门审核,医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聘用;2、受聘人与医院签订返聘协议书。四、返聘职工待遇:1、返聘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专业技术职务
2、确定,正高 3300 元/月、副高 2600 元/月、中级 2150 元/月;特殊返聘职工相关工资待遇,根据工作性质,另行确定;2、经批准的返聘职工比照在职职工享受有关福利待遇;3、绩效:返聘在职能科室的职工享受机关后勤平均奖;返聘在临床和医技科室的职工由所在科室发放绩效,标准由科室根据被返聘人完成工作的质和量确定。五、返聘职工职责和要求:1、返聘职工与在职职工同样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2、返聘职工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和科室工作安排;3、返聘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任何行政职务。六、续聘与解聘手续:1、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 医院决定不再续聘的,应提前一月告知受聘人;2、返聘期结束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考核,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3、对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职工,医院有权随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