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交车经营管理制度范文公交车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 _ _令第138号 【关 键 字】客运管理办法 【等 级】行政法规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 _ _ 【 _】xx-03-23 【生效时间】xx-06-01 【内 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xx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_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
2、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 _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
3、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4、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
5、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
6、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
7、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
8、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9、(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
10、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
11、人。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
12、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
13、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
14、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_、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施行。 比较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 1、公司总经理职责 2、公司副总经理工作职
15、责 3、公司办公室职责 4、公司人事部工作职责 5、公司财务部职责 6、公司总务部职责管 7、公司营销部职责 8、公司采购部职责 9、公司生产管理部职责 10、公司技术工程部职责 11、公司质量管理部职责 12公司产品开发部职责 13、公司储运部工作职责 14、公司工程维修部职责 15、总经理助理工作职责 16、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17人力资源部经理岗位职责 18、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 19、公关部经理岗位职责 20、发展部经理职责 21采购部经理岗位职责 22、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23、工程师岗位职责 24、收银出纳员岗位职责 内容预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维护城
16、乡公交客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_办公厅转发 _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 _( _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公交客运、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市道路和乡村公路上依托候车站(亭、点)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和乘客提供有关运输
17、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城乡公交客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鼓励发展安全、舒适、环保、节能的城乡公交客运车辆。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公交客运行业进行组织领导,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交客运行业进行组织领导。市、县(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XX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 .服
18、务规范 1、 仪表:公司职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 2、 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释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 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 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 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严禁使用公司电话打工作以外电话。 二 . 办公秩序 1、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19、; 2、 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3、 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建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三 .业务管理制度 1、业务文件由业务本人拟稿,由经理审核、签发。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2、已审核、签发的文件由业务员按不同类别编号后归档; 3、外来的文件由接件人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报送经理;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4、外发的文件经经理审核、签发后再安排发送,传真等文件在审核后可
20、立即发送,并由业务本人按不同类别编号后归档; 5、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6、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除业务以外的文本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7、各业务所用的专用表格,由公司制定格式,所有业务按统一格式使用表格; 8、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9、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10、每周一中午开例会,11点开始;例会主要是对上周工作内容的总结、下周工作的计划;工作相关内容的培训; 11、每周五上交本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表; 12、每个季度进行季度考评(方式待定)。 注: 业务文件统一一式两份
21、. 正本文件应交经理保管。 四 .考勤制度 1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经理同意。 2 、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3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须写请假条报经理批准,并扣除请假期间基本工资。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事情紧急的需电话联系经理批准,事毕回公司补写请假条。 4 、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5 、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玩游
22、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 .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1、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A、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C、专有技术;D、客户信息、合作渠道和重要的合同、单据; E、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F、产品的具体材料成分,特殊制作工艺,产品的生产成本;G、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3、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保密”
23、字样,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4、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5、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外出需携带须经理同意,并妥善保管; 6、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处罚,直至予以除名,公司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六 .差旅费管理制度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着既勤俭节约、开支,又要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
24、支领旅费的员工; 2、出差旅费分交通费、宿费及特别费三项:(1)交通费系指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2)膳宿费系指膳食费及宿费;(3)特别费系指因公支付邮电或招待费等; 3、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明员工出差申请单,经经理审核批准后出差,如因事情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经理,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 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A、出差前依单填明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经理审核批准。B、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C、出差人返回后3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
25、经理审核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4、差旅费标准:宿费上限150元/日,伙食补助30元/天。交通费以经理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据实报实销。出差地交通工具原则上以公交车为主,特殊情况可乘坐出租车,但回公司后需向经理讲明; 5、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经理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同时取消当日伙食补助; 6、市内外出工作无宿费补助,伙食补助为午餐补助,标准为15元,交通费依票据实报(交通工具同第5条); 7、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 .薪金制度 1、基本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酬,付薪日期为每月 30 日 , 支付本月薪酬。若
26、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工作日发放。试用期员工以现金形式领取,正式员工以个人银行帐户形式领取; 2 、奖励性薪金晋级。其对象为在本职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 八 .福利制度 1、假期:公司全体员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 2、婚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结婚时,可凭结婚证书申请 14 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3、产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可申请有薪产假 90 天(含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4、男员工护理假 7 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5、慰唁假公
27、司员工直系亲属不幸去世的,可申请 5 天有薪慰唁假。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带薪路途假另计,路费自理; 6、有薪病假,病假三天以上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请假。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保险 :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按国家标准)。 公交公司对站台只有使用和维护的权利,所有权归政府,规划权位政府规划局,管理权属城建局,现在已经划转交通局,广告经营权由政府授予某广告单位,现场管理权属于城管、交警、交通、建设等部门。 公交车客运管理新条例征求市民意见 午间新闻(谢瑛报道) 市交委方面表示,实施了七年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公交现状,将从4月1日起公开
28、征求市民对条理修改的建议。 这次新条例的修定,涉及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站场设置、地铁公交接驳、经营规范等多个方面。其中,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地铁枢纽站和设计居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小区等在规划、建设时,必须同时规划、建设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站场设施;需要调整公交和站点设置的,主管部门应在调整前将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交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由交管部门以招标形式授予,线路经营期限每期不超过八年。目前,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在交委网站公布并提供下载,市民可以在4月1日至30日期间通过网上提交、写信、打电话三种方式反映意见。 小公司管理制度 1、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执行,不迟到、早退;
29、2、上班考勤实行实时签到制度,不得故意误签上班时间,必须本人亲自签到确认; 3、工作期间内不得窜岗、闲聊、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吃食物、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30分钟和下班前20分按卫生轮流值日表打扫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工作环境; 6、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及设备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必须主动、亲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询; 8、有来访电话时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来电单位、内容摘要、来电时间、纪录人等重要信息; 9、上班要佩带工作卡,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10、外出办公事时要向领导或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 11、特殊私事要向领导请假,待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单位,否则根据情节处理; 12、当日的工作必须在下班前结束,不得拖到第二个工作日; 13、爱护公物,节约物品。 14、积极学习业务知识。 15、同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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