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二三四五六中小企业的概念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1、中央财政预算安
2、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基金收益;3、捐赠;4、其他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
3、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
4、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一一二二三三四四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2、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按照不同经营方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2.合伙人之间要有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必须实际缴付出资;4.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合伙企业有从事合伙经营的场
5、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三)(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财产的概念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6、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四)(四)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3、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五)(五)竞业禁止1、竞业禁止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以及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人这些活动的限制,2、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7、(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四)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退伙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七)(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的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
8、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2、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
9、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一、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0、概念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唯一所有者。(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
11、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
12、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全资国有企业则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全资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有出资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4)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全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则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其他的全资国有企业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四)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1)资本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的出资者只能是单个的
13、自然人。(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有限责任(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出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独资企业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14、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即设立独资企业无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而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
15、法证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企业成立。(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登记程序与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大体相同,即:设立申请与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实际上还是由投资人承担。(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不办理
16、的,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3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与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2)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3)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管理人的义务3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三)个人独资
17、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1)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可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4)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18、的行为。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即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用工。对于采用虚假文件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领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营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在清算前或者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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