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基础全书教案理解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教学掌握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目标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教学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重点教学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难点教学手段教学学时教 学 内 容 与 教 学 过 程 设 计注释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空调价签错误引发的经济法律关系2015 年年底,某家电商场购进了一款新型空调,定价3 108 元。营业员张某在制作价签时错写为 2 108 元。2016 年年初,王某在商场看到这款新型空调,觉得价格便宜就买了两台, 并用信用卡支付了货款。2016 年年底,商场在盘点时发现少了2 000 元货款,经查是张某贴错价
2、签造成的。商场很快找到王某,让其补交 2 000 元货款或退两台空调,商场返还王某 4 216 元。而王某认为买卖关系已经生效,且营业员贴错价签是商场内部的事,与自己无关,于是当即拒绝了商场的要求,商场不得已将王某告上了法庭。问题:什么是经济法律行为?如何判断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节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一、 经济法的含义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或调控宏观经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各类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市场主体规制、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维护及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部门,人们对于经济法的定义并不一致。要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含义, 应当把握经济法以下
3、几个方面的精神内涵:(1) 经济法的制度核心基础是平等地对待和尊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各项财产权益, 主要是各类私人财产权利。(2) 经济法并非无条件地保护私权,而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私人财产权利加以有效保护,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对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3) 经济法是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益的手段,不是单纯的民事契约或者协商谈判,也不是通过采取强制的行政命令方式,而是通过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全面调控、对竞争规则与秩序的有效维护,以及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等来实现对上述不同主体的平等保护并彰显社会的和谐与正义。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页9从目前情况来看,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大
4、体有以下几种:1.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所谓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 市场调控关系所谓市场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所谓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管理的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4.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所谓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指在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一、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除了具有国
5、家的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等整个法律的基本特征外, 又有以下一些自己的特征:1. 综合性2. 经济性3. 行政主导性4. 政策性二、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平衡协调原则2.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人们相互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 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
6、关。它包括以下两类:(1) 职能性的经济管理机关,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2) 行业性的经济管理机关,如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2. 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这是经济法主体中最主要的生产经营主体。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主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由建立法人的宗旨所决定的,它主要是指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除此之外,其权利能力还包括法人
7、的名称权、荣誉权、发明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诉讼权利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其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都始于法人依法设立,终于法人依法消亡。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在必要时,法定代表人可委托其他部门或自然人以法人的名义代理行使。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职能部门或其他代理人在职权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根据其业务性质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
8、会团体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都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经济法主体。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被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等。3. 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不仅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独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协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企业的微观管理,对企业内部机构的关系进行确认和规范,由此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经济法律关系。4. 公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除了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外,当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时,也可以成
9、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除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客体的一般特性外,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1. 物物是指可以被经济法主体控制、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货币衍生物。2. 行为经济行为是指引起经济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活动。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运用知识和智力所做出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创造性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注册商标、生产经营标记等。四、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
10、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直接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特色, 也是连接经济法主体和客体的纽带与桥梁,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实质性要素。1. 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 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2) 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法要求经济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 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3) 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在经济义务主体的行
11、为使其权利不能实现或者受到损害时,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2. 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依法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 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2) 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理解企业的含义和分类,以及企业法的含义与特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教学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相关规定;目标了解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
12、征,合伙企业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掌握合伙企业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 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教学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征,合伙企业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中外合重点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教学合伙企业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难点教学手段教学学时教 学 内 容 与 教 学 过 程 设 计注释第二章企业法合伙开酒吧甲、乙、丙三人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并决定使用丙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三人拟定的合伙协议规定:甲与乙各出资5 000 元
13、,丙出资10 000 元。利润分配为25%25% 50%。其间乙借款 4 000 元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来乙提出,这 4 000 元债务应该按照25%25%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甲与丙都不同意,发生争议。问题:酒吧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4 000 元借款应该如何处理?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 企业的含义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 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2) 企业在社会功能上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商业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3) 企业的设立
14、目的具有营利性。(4) 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是必须依法成立并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二、 企业的分类目前,我国企业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1) 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为标准,企业可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2) 以企业的活动领域为标准,企业可划分为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外贸、物资、农林、水利、金融等各类企业。(3) 以企业的规模为标准,企业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4) 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企业可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 企业法的含义与特征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企业及企业在设立、变更、
15、终止、组织机构创建和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 企业法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2. 企业法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3. 企业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四、 我国的企业法体系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并施行了几十部企业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
16、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立法机关对企业法的内容进行了及时的修改。修改后的这些法律规范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国企业的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1. 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含义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
17、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于 1999 年 8 月 30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 6 章 48 条,就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 投资人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为一个自然人。另外,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是企业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也是其作为经营实体对
18、外交往的标志。对个人独资企业来说,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十分必要。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是指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承诺将投入企业资本的总和。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才能保证企业的实际运行。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从业人数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须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则要求雇用人数不得超过 8 人。(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 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
19、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由投资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等。(2) 投资人身份证明。(3)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等。(4) 在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2. 登记和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 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3. 成立企业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判断的依据就在于它是否领有营业执照。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0、人及事务管理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限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3.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事务管理方式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管理企业的事务。4.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利及其保护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与公司、合伙企业等享有同样的经营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
21、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解散也称为关闭,即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企业在清算完成后主体资格随之消灭,原出资人不得再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 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2) 投资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按以下程序进行:(1) 确定清算人。(2) 通知和公告。(3) 清算活动。(4) 注销登记。
22、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 合伙企业法概述1. 合伙企业的含义及特征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 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2) 合伙企业以营利为目的。(3)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企业的成立和存续, 是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法律依据。(4)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合伙企业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23、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该法共 6 章109 条,全面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入伙及退伙、解散、清算及内外部关系等,是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由合伙企业形成的各种关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 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要求。(2) 合伙应当有书面协议。(3)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 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2.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全体合伙人签订合伙
24、协议后即可办理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2)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3) 变更登记。三、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全体共有,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处置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1.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财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25、3.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 合伙企业财产分割限制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四、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有以下三种:(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 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3) 聘任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2. 合伙企
26、业重大事项的处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五、 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一) 合伙企业的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并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法律对新合伙人在入伙的有关规定有:新合伙人在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
27、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 合伙企业的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有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1. 自愿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不愿继续进行合伙事务而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从而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人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声明退伙,而无须得到他人承诺:(1)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
28、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 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2. 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法律规定的退伙情形出现而引起退伙的一种方式。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
29、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指合伙人因违反合伙宗旨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将其开除的一种退伙方式。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六、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 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30、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 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在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 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
31、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2.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3. 执行清偿任务经济法基础全书教案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缴纳所欠税
32、款、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4. 编制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含义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终止和解
33、散等行为活动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含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股权式合营企业。2. 合营企业的企业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随着国内经济改革的深入及合营企业自身的需要,又出现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合营企业。3. 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过一定的
34、法定程序,具体来说包括申请立项、报批协议合同和章程及登记注册三个阶段。4. 合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或解散:(1) 合营期限届满。(2)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上述第(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而
35、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含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用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经济组1页0第经济法基础全书教案织。(二)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
36、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成立联营式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可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 合作企业的设立和终止1. 合作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和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 合作企业的终止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1) 合作期限届满。(2)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
37、无法继续经营。(4)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当上述第(2)、(4)项所列情形发生时,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上述第(3)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四、 外资企业法(一) 外资企业法的含义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8、,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二) 外资企业的设立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是:先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等;审批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 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予批准就发给批准证书;外国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 日内向工商行
39、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三) 外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1. 外资企业的终止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破产;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1页9第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做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2. 外资企业的清算外资企业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外资企业除因破产或者依法撤销而予
40、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对外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 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了解公司的含义和分类,以及公司法的含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转让和继承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教学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目标了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公积金、公益金和股利分配的相关规定; 掌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转让和继承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教学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
41、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违反公司法重点的法律责任教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公积金、公益金和股利分配的相关规定难点教学手段教学学时教 学 内 容 与 教 学 过 程 设 计注释第三章 公司法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于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 7 000 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 4 月 10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报纸上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选举和更换部分董事,选举和更换董事长;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更换公司总经理;就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就公
42、司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问题:公司这样做对吗?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 公司的含义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2)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 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二、 公司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可进行以下分类:1. 按照股东责任划分按照股东责任不同,可把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四种。(1)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43、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 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所有的股东无论出资额多少都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 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根据约定,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划分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把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资
44、合公司及人合资合两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额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资合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3. 按照公司之间的依附关系划分按照公司之间的依附关系不同,可把公司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公司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控制或干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4. 按照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划分按照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可把公司划分
45、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法人资格,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5. 按照公司的国籍划分按照公司的国籍不同,可把公司划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依照本国法律在本国设立的公司称为本国公司,否则就是外国公司。三、 公司法的含义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公司的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组织法,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
46、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并于199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法先后于 1999 年 12 月 25 日、2004 年 8 月 28 日、2013 年 12 月 28 日进行了 3 次修正,现行公司法就是2013 年修正,2014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现行公司法的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 三章,附则。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特征:人数有一定限制,责任的有限性,募股集资的封闭性,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份转让的有限性。二、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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