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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 3.9《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扩展》历史材料与解析 新人教版必修1.doc

1、第9课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扩展艰难的法兰西共和之路1国民议会的宣布议会在审查代表资格之后进行讨论,认为这个议会,至少是已由全国百分之九十六的国民所直接派来的代表所组成。这个议会,而且只有这个议会,才能说明并提出全体国民的共同意愿;在君主和这个议会之间,不再有任何否决权或任何否定的权力。国民议会的名称是现有情况下唯一适合于这个议会的名称,因为组成这个议会的成员是唯一被合法而公开承认的和审查过的代表,因为他们几乎是由全体国民直接派来的,最后,因为代表团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任何一位代表,不管他是由哪一等级或阶级选出的,都没有离开本议会而单独执行其职务的权利。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

2、册【解读】这条资料显示法国资产阶级想要把法国封建专制改变为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18世纪末,法国的专制制度已经腐败到了极点,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1789年,法国封建王朝发生了严重的财政危机,路易十六为了挽救濒于破产的财政,不得不宣布召开自1614年以来已有175年没有召开的三级会议。在这次三级会议上,资产阶级通过斗争首先争取到第三等级的代表人数和其他两个特权等级加起来的人数相等。同年5月5日,三级会议正式在凡尔赛开幕。会议开始后,围绕着两个问题,资产阶级同国王和特权等级发生了巨大的矛盾:一是会议的任务和权限问题,二是会议的表决方式问题。关于前者,国王和特权等级主张会议只是帮助政府寻找新的税源,

3、解决财政困难;而资产阶级却主张会议必须制定宪法来限制王权并确立规定国家机构活动范围的固定制度,保障言论和出版自由,把立法权交给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禁止国王擅自开征新税,在租税问题上特权等级没有免税的权利,同外国缔结商约必须取得三级会议同意,以及制定全国统一的度量衡,废除行会,成立对三级会议负责的政府等。关于后者,国王和特权等级主张会议的表决方式,应遵守以往三级会议的旧规,即每一等级只有一个表决权;而资产阶级则坚决主张应按人头计算,即每一代表有一票表决权。双方争论激烈。1789年6月17日,以第三等级占全体国民96%为理由,第三等级单独集会,宣布为国民议会,并通过决议,宣布惟有他们才能代表

4、全国,宣布国王不再有任何否决的权力,今后征收一切赋税,必须取得国民议会的同意。【注释】1302年,法兰西国王腓力四世正式建立了三级会议,作为国王施政的辅助和咨询机关。三级会议由僧侣、贵族和市民(市民中的上层分子)组成,在讨论国家事务时,各个等级先分头开会,提出本等级的意见,然后在三级联席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时,每一等级只有一票。僧侣和贵族由于根本利益一致,常常联合起来反对第三等级,从而削弱并限制了第三等级在三级会议中的作用和影响,但第三等级毕竟通过三级会议对一些国家事务有了发言权。2人权宣言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第二条任何

5、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

6、的分摊。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解读】人权宣言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它的核心内容是人权与法治。这一宣言是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高潮时发表的。1789年7月9日国民议会改称制宪会议之后,代表中就有人主张制定一个权利宣言。7月14日法国人民攻陷巴士底狱后,制宪议会推选出起草人正式起草。8月20日,宣言草案被提交制宪议会讨论,26日正式通过公布,这就是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是以孟德斯鸠、伏尔泰和卢梭等启蒙运动者的

7、思想为基础,并在北美独立宣言的直接影响下制定的,包括一个前言和17条条文。人权宣言的要点:首先明确了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即自由和平等。这种自然权利通过人们的“政治结合”,就变为公民社会,体现出来的是“社会契约”原则。因此,最高权力来自于国民,即主权在民原则。人权宣言宣布的这个根本性原则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它以主权在民代替主权在君,是以公民社会代替贵族社会的根本表现。它极大地提高了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体意识。并没有鼓吹无限制的自由,然而它给自由规定的唯一限制,只是不损害他人,即自由是指“可以做一切不损害他人的事”。在这个限制范围内,公民都有言论、写作、出版的自由,任何人不应因其意见

8、,甚至宗教的意见而受干扰。将平等也列为人的自然权利。作为公民权利,它将平等解释成身份的平等,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担任公职上的平等,负担纳税义务上的平等。强调为保障人权,法治是必需的。决定国家意图的,不应是掌权者而应是国民。国民的公共意志应是立法的根本依据。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分权原则,以防止政府的专横与渎职。后来,在依据人权宣言的原则制定的1791年宪法中,又为公民规定了集会、请愿、享有公共救济和受教育等自由权利。这是对人权宣言中所列权利的补充。人权宣言反映了资产阶级消灭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要求,提出了资产阶级在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与法律制度方面的基本主张。它所确立的这些原则是改造封建社会,引导

9、法国走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指针。3 1791年宪法第三篇国家权力第一条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动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第二条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国民只得通过代表行使权力。法国的宪政是代议制;代表就是立法议会和国王。第三条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由它协同国王的批准按照下面所定的方式行使之。第四条政府是君主制;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在他的统辖之下由部长和其他负责官员按照下面所定的方式行使之。第五条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解读】1791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

10、的第一部宪法。在通过人权宣言后,制宪会议即开始讨论宪法,同时又通过了一系列反封建法令,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对旧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造,为资本主义制度奠定了基础。1791年8月制宪会议对宪法进行了定稿讨论,9月3日正式通过。9月14日路易十六不得不表示依从立宪派批准了这部1791年宪法。按照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是按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国家。这部宪法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序文,正文由前言和八篇组成,整部宪法充分体现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其要点包括:立法权属于由人民选出的一院制的国民议会,任期2年。国民议会有制定法律、决定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决定官职的设立和废止、决定海陆军编制、确

11、定政府部长和行政主要官员的法律责任、决定宣战和媾和、批准政府缔结的国际条约等项职权;在它任职期内不得由国王解散。行政权属于世袭的国王,他是王国行政权的最高首脑,有权任免各级部长、高级将领和驻外使节。政府部长不得同时兼任议会议员。国王还具有对议会法案的延搁否决权。国王的人身被宣布为神圣不可侵犯。但国王只能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只有根据法律才能要求臣民服从。国王的一切命令须经有关部长的副署,才能付诸执行。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掌握,实行司法独立。宪法为公民规定了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在选举制度上,按照公民纳税额来确定选举权。每年缴纳直接税达三天工资以上者,被编入居住地国民自卫军的男子,

12、享有选举权,称“积极公民”;而处于奴仆地位的、被提起公诉的、破产和不能清偿债务的以及其他不具备积极公民条件的人,则属于消极公民,无选举权。这显然违背了权利平等的原则。然而,按照财产分配权利,毕竟是资产阶级的原则,对比于按出身门第分配权利的封建原则仍是个巨大的进步。公民除在财产上的不平等以外,已没有其他方面的不平等。实行了新的国家行政区划。确认取消一切贵族爵位、世袭荣衔和领主裁决权,宣布全体公民都要纳税,新教徒和犹太人也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1791年宪法是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法国从传统的贵族社会跨入近代公民社会的法律标志。1791年宪法颁行后不久,法国局势进入内外交困的紧

13、张状态。1792年巴黎爆发了武装起义,起义群众推翻了君主立宪派领导人的政权。继起执政的是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吉伦特派。1792年9月22日,新选出的国民议会正式宣布法兰西为共和国。1793年1月21日,路易十六被送上了断头台。这个共和国延续了12年,到1804年5月,拿破仑称帝时为止,史称第一共和国。在这期间,在法国先后出现了三部宪法,即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4 1793年宪法第一条法兰西共和国是统一而不可分的。第四条凡出生于法国并在法国有住所的男子而年满二十一岁者;均有行使法国公民权利的资格。第七条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第八条人民直接选任代表。第九条人民

14、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审判官和大理院的审判官。第十条人民议定法律。第三十九条立法议会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并且是常设的。第五十三条立法议会提出法律并发布命令。第六十二条应设立二十四名成员组成的执行会议。第六十三条每郡的选举会议选出候选人一人。立法议会应从候选人总名单中选出执行会议的成员。第一百二十二条宪法保障全体法国人民的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公债、信教自由、普通教育、公共救助、无限的出版自由、请愿权、结成人民团体的权利并享有一切的人权。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解读】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共和制宪法,基本上体现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雅各宾派政治主张和经济主张的总纲

15、领。吉伦特派执政后不久,措施失当,内外交困,1793年5月31日6月2日,被雅各宾派领导的人民起义推翻,代表资产阶级中下层集团利益的雅各宾派建立了革命的专政。雅各宾派上台后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制定新的宪法。国民议会在11天时间内拟订了宪法并于1793年6月24日通过。宪法前言是罗伯斯比尔主持制定的新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比1789年通过的宣言更突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宣言为公民规定了各种自由权利,在最后一条中宣布,当政府侵犯人民自由权利时,人民有起义权。宪法规定:法兰西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由普选产生的国民议会掌握,国民议会由选民直接选出,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采取

16、一院制,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再通过基层选民会议决定,才能最后成为法律。行政权由24人组成的执行会议行使,执行会议成员由国民议会从各省选民会议提出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执行会议向国民议会负责,其权力仅限于执行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定。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法官的人数和管辖权等由议会规定,法官每年由选举产生。宪法取消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区别,规定凡年满21岁的男子都享有选举权。这是资产阶级宪法中一个最民主的宪法。但制定当时,国内外形势严峻,不可能立即实施,国民议会原定在局势稳定以后实行,但不久雅各宾专政被颠覆,这部宪法一直未得实施。5(法兰西)共和八年宪法第十五条保政元老院由不可撤换和终身任职

17、、年龄至少四十岁的八十名成员组成。第二十条元老院就全国名单中选任立法院议员、保民院议员、总裁、大理院法官和会计专员。第二十三条元老院会议是不公开的。第二十五条惟有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经送交保民院讨论,并经立法院讨论后,始得作为新法律而公布之。第二十七条保民院由二十五岁以上的一百名成员组成;每年改选五分之一,凡在全国名单中保存有被选资格者,连选得连任。第三十一条立法院由三十岁以内的三百名成员组成;立法院成员每年改选五分之一。共和国各郡在立法院经常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三十九条政府付托于执政三人,任期十年,连选得连任。本宪法任命前临时执政公民波拿巴为第一执政;第四十一条第一执政公布法律;并可随意任免

18、参政院成员、各部部长、大使和其他高级外交官员、陆海军军官、地方行政人员和驻在法院的政府专员。除治安法官和大理院法官外,第一执政得任命全部刑事和民事法官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解读】这是一部由拿破仑进行个人军事独裁的宪法。1799年雾月政变后,在大资产阶级的支持下建立起以波拿巴为第一执政的临时执政政府,昭示了从民主共和制向军事独裁制的转变。这与法国大革命创立的自由、平等、人权的原则是完全相悖的。但从政变的背景来看,建立集权式的政权又是维护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客观需要。拿破仑上台后着手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新宪法。新宪法在一个月内拟成,于1799年12月24日通过。宪法仍宣布法国是共

19、和国,但具有高度中央集权的性质。它大大地削减了立法机关的权力,增强了行政机关执政府的权力,执政府由三名执政组成。宪法史无前例地列出了三名执政的名字,第一执政即拿破仑波拿巴。第一执政掌握全权,任免国家高级文武官吏;对其他政令,第二、第三执政只有参议之权,而第一执政则有最后决定权。宪法规定立法权分属于四个机关:一是参政院,受第一执政的指挥,专门预备法案,议员40人,由第一执政任免;二是议事院,专门讨论由参政院提出的法案,没有表决权,议员100人,由元老院选举,任期五年;三是立法院,专门表决法案,但无讨论权,议员300人,由元老院选举,任期五年;四是元老院,专门审查法案是否违宪,议员80人,主要是由

20、第一执政任命产生,任期终身。根据这些规定,第一执政完全可以操纵整个立法部门的活动。这显然是一部处处突出第一执政的集权式的宪法,把全部国家权力都集中于拿破仑一人之手。61852年宪法第二条法兰西共和国付托给共和国现任大总统路易拿破仑波拿巴亲王,为期10年。第三条共和国大总统依靠各部部长、参政院、元老院和立法院进行统治。第四条立法大权由共和国大总统、元老院和立法院共同行使。第六条共和国大总统为国家元首;他统率陆海军,宣战,缔结和约、同盟条约和商务条约,任命一切雇员,发布为执行法律所必须的规章和命令。第七条司法以共和国大总统的名义行之。第八条他独有创议法律的权力。第九条他有实行特赦的权力。第十条他批

21、准和公布法律与元老院法令。第十三条各部部长仅从属于国家元首;第十四条各部部长、元老院议员、立法院议员和参政院成员、陆海军军官、法官和公务人员应宣誓如下:“我宣誓服从宪法和效忠大总统”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解读】1852年宪法是以共和八年宪法为蓝本而制定的,规定由大总统总揽一切权力。1848年初,法国的经济情况日趋恶化,国内阶级矛盾非常尖锐,终以选举改革问题为导火线,1848年2月24日巴黎人民全面起义,推翻了金融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七月王朝。七月王朝被推翻后,在临时政府中,资产阶级共和派占统治地位。2月25日法国再度被宣布为共和国。接着于4月通过选举产生了制宪议会。同年11月

22、,制宪议会完成了制定新宪法的工作。1848年宪法颁布后,1848年12月举行了总统选举。保皇党人的候选人路易波拿巴利用他是拿破仑侄儿的身份当上了总统。接着又选举产生了国民议会。第二共和国的政府机构正式产生。路易波拿巴是一个时时刻刻梦想恢复帝制的野心家,1851年夏天,他想废除宪法上规定总统不得连任的第45条,延长总统任期,从而为推翻共和国做好准备。在波拿巴派向国民议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遭否决后,路易波拿巴于1851年12月1日发动了政变,解散了国民议会,并宣布戒严,逮捕了反对派的领袖,镇压了反抗的人民。政变成功后,路易波拿巴一手操纵修改了1848年的宪法,于1852年1月公布。修改后的宪法规定,

23、议会为两院制,一院叫立法院,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六年。立法院没有提案权,只有表决权,提案权专属于总统。另一院叫参议院,议员由总统任命,任期终身,参议院有解释宪法及审查议案是否违宪之权。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任期改为十年,国务员由总统任免,对总统负责。这样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共和政体面临危机。至1852年12月,路易波拿巴终于推翻共和,当上了皇帝,号称拿破仑三世,第二共和国至此结束。拿破仑三世称帝后,仍沿用1852年1月修订的宪法,不过改10年一任的总统代以终身世袭的皇帝而已。这个政权是代表金融贵族和大工业家的利益的。1870年5月,拿破仑三世为了缓和法国国内政治局面,又修改了宪法,

24、扩大了立法机关的职权,适当地限制了王权,如规定议会两院都具有立法提案权,国务员对议会负责,宪法非得人民同意不得修改,等等。宪法修改后,随即在7月间爆发了普法战争,法国失败,拿破仑三世也成了俘虏。9月4日,巴黎人民起义,宣布废黜拿破仑三世,成立共和国,建立新的国防政府,第二帝国至此结束。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7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5日通过)第一条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众议院依选举法所规定的条件,用普选方式选出第二条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七年,连选连任。第三条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

25、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总统统率武装部长。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总统主持国家典礼;接受外国的公使和大使。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第五条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第六条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1875年7月16日)第八条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创议并制定法律之权,但关于财政法案应先在众议院提出并通过。第九条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国家安全案。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解读】1875年国民议会通过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

26、法,法国共和政体正式确定下来。法兰西第二帝国倾覆后,1873年国民议会迫于民意不得不推举代表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但制宪工作进展极为缓慢,迟至1875年该会起草的有关草案,才得到国民议会的审议通过。共包括1875年2月24日通过的宪法第一部分“参议院组织法”;2月25日通过宪法的第二部分“公共权力组织法”;7月16日通过宪法的第三部分“公共权力关系法”。这三部分合起来就成为第三共和国的宪法。1876年3月,新的议会产生,旧的国民议会宣告解散,第三共和国正式成立。第三共和国的宪法建立了责任内阁制(即议会制)的政治制度。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下议院称代表院,上议院称参议院。下议

27、院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凡年满21岁具有完全公民权,曾进行选民登记的男性公民具有选举权。议员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全部改选。上议院实行间接选举,由各省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议会两院均具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但参议院的权力比代表院要大。一切法案须经两院一致通过,才能成立。财政法案虽必须先由代表院提出,但参议院具有完全的修改和否决的权力。对政府高级官员的弹劾案也是必须由代表院先提出,但参议院有审理该项弹劾案的权力。对政府提出质询和不信任案的权力,两院完全平等。除此以外,参议院具有一项特权,即参议院不能因内阁的请示由总统宣布解散,而代表院则可以被解散,对于代表院应

28、否解散,参议院具有同意权。依据宪法,总统由议会两院开联席会议共同选举产生,任期七年。表面看来,总统具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官吏、统帅军队、缔结条约、派遣使节、对外宣战、赦免罪犯、主持国务员会议、经上议院同意解散下议院以及召集议会和宣告议会休会、闭会等元首权力,但是总统的一切文令,须有内阁总理或内阁部长的副署,他们因副署而对议会负责,并不对总统负责,他们能否继续任职,以议会的信任为准,而不以总统的信任为准。总统的文令,何者他们愿意副署,何者不愿副署,他们有自由决定权;而未曾副署的文令,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此可知法律上固然是总统的行为由国务员副署,其实则是国务员的行为由总统署名。资产阶级学者

29、认为,英国君主是君临而不统治,而法国的总统是既不君临,又不统治,只不过执行国事上的行为和主持一些礼仪上的事务而已。按宪法规定,内阁由内阁总理和国务员组成。通常先由总统遴选在议会两院获得多数支持的政党领袖担任总理,然后由总理遴选阁员组成内阁,内阁组成呈请总统任命时,总统必须完全接受,不能拒绝。总统遴选总理是受拘束的,没有多少自由决定之权,他不能违背议会多数的意志行事。至于总理组阁,是相当困难的,由于法国是多党制的国家,大选后,不会有任何一党在议会中居于绝对多数,因此,议会中的多数必须由几个政党联合构成,总理组阁时,为了要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就必须遴选在议会中构成多数的政党成员组成联合内阁,绝不可

30、能由总理所领导的自己的政党一党执政。依据宪法,内阁是向议会两院负责的,不仅代表院可以倒阁,参议院也可以倒阁,在实践上,有多届内阁是由于参议院的不信任而去职的。由于参议院不能被解散,而解散代表院则须取得参议院同意,所以如果内阁和参议院冲突,则只有辞职之一途。在整个第三共和国期间内,只有1877年5月代表院被解散一次,但内阁由于议会不信任而下台的事件则是屡见不鲜的。从1870年至1934年的64年内,内阁改组了88次,平均奉命不满九个月,其中只有18个内阁维持满一年。第三共和国的宪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典式的文书,按照当时起草人的想法,这个宪法只是一个过渡的工具。但后来出乎意料,这个宪法的寿命比起先前

31、那些经过细心研究,认真起草,希望永久长存的宪法要长得多,从1875年起,一直到1940年6月第三共和国倾覆才随之消亡。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8 1850年普鲁士宪法第三章国王第四十三条国王人身神圣不可侵犯第四十八条国王有宣战、媾和及与外国订立其他条约之权。商约以及那些要国家和个别市民承担义务和贡赋的条约,需经两院通过立法同意。第五章议院第六十二条立法权由国王与两院共同行使之。每项法律需经国王和两院同意。财政法案和国家预算应首先提交下院;国家预算上院可以全部通过或者全部否决第六十四条国王和两院一样有提出法律的权利。凡经任何一院或国王否决的法律草案,不能在同样会议上重新提出第六十九条下议院由四百三

32、十三名议员组成。选区由法律规定之。一县或数县,较大之一市可以组成一个选区。第七十条凡年满二十五岁的普鲁士人有选举权。第七十四条具有当选为下议院议员的资格者应为年满三十岁、享有完整公民权利并取得普鲁士国籍满三年的普鲁士人。第八十三条两院议员都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他们应根据个人信念投票,不受委托书和训令的约束。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解读】这部宪法说明1848年革命后普鲁士的国家制度已经不是纯粹的封建君主制,而是贵族资产阶级君主制。1848年革命失败使得实现德意志统一和清除封建农奴制残余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的任务没有完成,但革命对封建制度造成极大的冲击,也提高了德意志上下要求国家

33、统一的觉悟。革命之后,德意志统治者认识到再照老样子统治是不行的了,为了自身的生存,必须有所改革。所以普鲁士在1850年制定了这部本邦的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成立两院制议会,上院议员由国王任命,下院议员通过选举产生。但是,由于实行三级选举制,下院为大资产阶级和容克所控制。而且,下院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它只有表决法案及预算案的权力。上院的权力很大,如果上院反对,下院所通过的法案都归于无效。国王的权力特别是在立法方面的权力受到了某些限制,法案的提出与通过不再是国王的特权,根据宪法,议会两院与国王共同分享了这些权力,但国王仍享有统治国家的“神圣的权力”,他是军队、教会和文官的首脑,他有否决议会立法的绝对

34、权力。内阁大臣向国王负责,他们可以向议会提出法案。因此,在实行宪法后,普鲁士不过是一个用议会装潢出来的专制国家。【注释】三级选举制:所有选民依纳税多少分为三个等级,纳税最多的是第一等级,人数最少;纳税次多的是第二等级,人数较少;纳税最少者为第三等级,人数最多。但三个等级选出的代表人数相等。9俾斯麦的“铁与血”演说虽然我们不去寻求,但很难避免德意志的纷扰,这是真实的。德意志的未来不在于普鲁士的自由主义,而在于强权。德意志南部各邦巴伐利亚、符登堡和巴登愿意浸沉于自由主义之中,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没有人愿把普鲁士应充当的角色派给他们!普鲁士必须集聚她的力量并将它掌握在手里以待有利时机,这种时机曾一再

35、到来而又被放过。自从维也纳条约以来,我们的边界就不是为一个健全的政治集合体而适当设计的。当前的种种重大问题不是演说词与多数议决所能解决的这正是1848年及1849年所犯的错误要解决它只有用铁和血。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解读】这篇演说词表明了俾斯麦决心用“铁与血”来推行他的一切内外政策,通过武力由普鲁士统一德意志。奥托冯俾斯麦(18151898)出身于普鲁士贵族家庭,本人是一个资产阶级化的容克地主,强烈拥护普鲁士王权。19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俾斯麦先后出任普鲁士驻俄、法大使,对德意志乃至整个欧洲的政治形势了如指掌,其中对奥地利的了解尤为深刻。丰富的外交经验,使他对国际事务

36、有着深刻的洞察力。他始终坚信必须由普鲁士王朝通过战争手段,来完成德意志统一。但他也认识到要由普鲁士实现德意志的统一面临着诸多困难,内有奥地利的阻碍,外有英、法、俄的干涉,因此,他得出结论,只有用铁和血,才能实现德意志的统一。1862年他被任命为宰相后不久,9月29日在议会预算委员会上,公开宣布了他的政治观点,即上面所引的演说。演说中充满了对软弱怯懦的资产阶级的蔑视,也将俾斯麦专横跋扈、崇尚暴力的面孔暴露无遗。随后,俾斯麦宣布议会休会,排除干扰,在普鲁士秣马厉兵,加强军备,终于通过三次战争实现了德意志的统一。10北德意志联邦宪法朕奉天承运普鲁士国王威廉,经议会两院同意,颁布敕令如下:第一条应选出

37、联邦议会以讨论宪法并成立北德意志联邦第二条参加联邦的德意志各邦的每个年满二十五岁的未犯罪的公民均得为选民第七条以最近的人口调查为依据,大约每十万人得选出一名代表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解读】这部宪法是1867年建立北德意志联邦时由俾斯麦一手起草的联邦议会选举法。在1866年的普奥战争中,奥地利战败,1876年成立了以普鲁士为首的“北德意志联邦”,德意志统一运动由此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北德意志联邦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统一任务的完成,因为南部仍有四个邦国置身于联邦之外,而德意志统一最大的阻力来自法国。北德意志联邦宰相俾斯麦,为了在即将到来的对法战争中,获得广大居民阶层的支持,于186

38、7年制定了这部宪法。这部宪法既保持了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统治地位及普鲁士国王在政府中凌驾一切的权力,又处处罩上了民主的外衣。为了安抚自由派,也为了讨好工人阶级,宪法还实行了普选权,规定了年满二十五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但实际上,由普选方式产生的下院毫无实权,俾斯麦只是利用它作为政治生活中安全阀。【注释】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1871年加冕为德意志皇帝。11德意志帝国宪法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第五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第六条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

39、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第十七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第十八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第二十条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第六十一条在本宪法公布之后,在全帝国内,应立刻全部采行普鲁士的军事立法第六十三条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第六十八条如遇联邦领土内有威胁社会安全的情

40、况,皇帝可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解读】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把普鲁士在德意志帝国的统治地位固定下来。普法战争胜利后,1871年1月18日,普王威廉一世宣布自己为德意志皇帝。同年4月,新的帝国议院由选举产生,批准了根据1867年宪法稍加修改的新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整部宪法共14章78条,内容相当简洁。规定了德国二元立宪君主制的制度,联邦元首是德意志皇帝,他拥有广泛的重大的国家权力。对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有命令开会、停会、闭会之权;有公布法律之权;有任免文武官吏之权;有对外代表帝国以帝国名义宣战、媾和、建立联盟、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和接受外交使节

41、之权。在他认为必要时,有宣布在帝国境内实行戒严之权。特别是皇帝手里握有巨大的军事权力,海陆军的最高指挥命令权属于皇帝。德意志皇帝同时是普鲁士国王。皇帝下面的帝国最高行政长官是宰相,宰相由皇帝任免,根据皇帝的谕旨综理全国行政事务。政府各部大臣由宰相提请皇帝任免,实际上大臣的任免权掌握在宰相手中。宰相对皇帝负责,各部大臣则对宰相负责。宰相秉承皇帝旨意,制定政府施政纲领、方针和政策,各部大臣不得参与,他们只是作为宰相的僚属奉命行事而已。此外,宰相还兼任联邦议会主席,联邦议会的立法提案都是通过宰相以皇帝的名义送交帝国议会。宰相对联邦议会的一切事务有决定权。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帝国议会和联邦议会行使。帝国议

42、会是下议院,联邦议会是上议院。帝国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它虽然有权讨论和表决立法提案,但立法提案实际上属于宰相和联邦议会,它通过的法案,联邦议会有否决权。同时,它还随时有被解散的危险。由于宰相并不向帝国议会负责,它也不能提出任何不信任案,所以它没有监督政府的权力,是一个无足轻重的机构。作为上议院的联邦议会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由选举产生,而是由参加联邦的各邦政府在本邦高级官吏中任命代表组成。各邦代表名额依各邦面积大小、人口多寡以及在联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别而不同。联邦议会代表投票须严格奉行本邦政府的训令,不得凭个人意志自由投票。依据宪法联邦议会除具有立法权外,还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按照宪法,德意志帝国是一个联邦,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各邦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各邦具有较充分的自主组织权,但联邦内各成员国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普鲁士占有特殊优越的地位。除外交、海军事务、邮政等由帝国官吏执行外,其余一般行政事务,均由各邦执行,帝国政府只保留一定的指导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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