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转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单位:现将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试点实施方案精神,大力宣传职称制度改革政策,使广大教师明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程序和要求。谷 城 县 教 育 局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制定如下方案。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
3、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二、改革试点实施的地区和范围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我省选择襄阳市和黄石市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改革试点实施的范围:上述两个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
4、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幼教职称系列合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设置正高级到员级五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
5、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2、完善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湖北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它系列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符合湖北实际的新的中小学教师人才评价的标准条件。标准条件要体现不同级别职称(
6、职务)要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要体现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评价导向,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注重向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3、创新评价机制。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4、改进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
7、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继续推行公示制度,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办公室暂设在省职改办。副高级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副高级以下教师职称评审按我省现行管理模式组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变。试点阶段小学高
8、级教师首次评聘的比例应严格控制。黄石市小学教师首次申报高级教师的比例控制在小学(幼儿园)专职教师3的比例之内,首次评审正高级教师人员数量不超过7人;襄阳市小学(幼儿园)申报高级教师职数暂按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掌握,首次评审正高级教师人员数量不超过14人。5、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
9、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6、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程序。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凡已取得中小学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经学校评聘委员会推荐拟聘任到相同级别岗位的教师人选,不
10、再参加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评审,可由学校评聘委员会在本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控制比例数额内,由学校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报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四、改革试点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改革试点工作时间为一年左右。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慎实施,改革试点分为五个阶段开展工作,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改革试点筹备工
11、作(2011年1012月)1、向省政府汇报,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将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向省政府领导汇报。召开省职改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我省试点地区,批准启动我省试点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2、召开试点市工作布置会议,安排试点工作任务。向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市传达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省职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试点市工作方案。3、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改革试点提供真实依据。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召开有关调研工作会议,进一步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
12、,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第二阶段:上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2011年12月底)1、根据国家试点指导意见和试点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我省及试点市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小学教师人员过渡办法、评审办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基本标准条件,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定。2、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上报我省及襄阳、黄石市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4月10月)1、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襄阳、黄石市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数额,襄阳、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13、障局及所属各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核定改革试点单位中、初级教师岗位比例及数额。2、开展人员过渡工作。根据学校聘任教师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确认表,按照隶属关系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并在学校集中公示无异议后,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确认。3、开展考核推荐工作。各学校根据已核定本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情况,按有关程序向专家评委会推荐拟聘人选。4、组织年度评审。按管理权限组建专家评委会,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公布评审结果。5、学校择优聘用。根据评审结果,按政府人力资
14、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空额数,由学校择优聘用,并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2012年10月-12月)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各改革试点单位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试点工作过程中关于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的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省改革协调组检查验收试点市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上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五、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为保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加强对改革试点工
15、作的领导。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协调组,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部署、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作协调组由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邵汉生同志担任组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省职改办承担。襄阳、黄石市、县两级都要成立改革试点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领导和指导工作。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密切配合,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六、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
16、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本身涉及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评聘工作。(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改革试点市和县(区)要根据省改革和市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市和县(区)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
17、,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为整体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各级别新的职称评聘工作。各改革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改革试点
18、协调组。附件:1、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3、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试行)附件1: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快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
19、职业特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襄阳市、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第四条 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20、名称分别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三、注重学习,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教学教研工作。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一、正常申报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二)高级
21、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三)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四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四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四)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三级教师岗位
22、任教二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三年以上。(五)三级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二、 破格申报条件(一)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七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1、优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2、获特级教师或国家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3、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2
23、次以上。4、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5、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与他人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6、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2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8
24、、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七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1、优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2、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3、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以上。4、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
25、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5、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6、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8、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
26、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三)凡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条件一、正高级教师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述基本学历、资格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1)专业课教师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2、职业中学(1)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
27、以上)(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3)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3、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1)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4、教科研机构:(1)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2)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兼
28、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任高级教师以来累计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专业课教师三年的工作量,累计担任主任5年以上。二、高级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述基本学历、资格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1)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3)培养、指导至少3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必须达到80以上。2、职业中学(1)专业课
29、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3)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必须达到80以上。3、初级中学:(1)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3)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3、小学(幼儿园)(1)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
30、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2)专业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3)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4)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满意度、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4、教科研机构:(1)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的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2)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3)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科研不少于50天,执教县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任一级教师以来累计授
31、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专业课教师三年的工作量,累计担任主任3年以上。三、一级教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都除具备以上述基本学历、资格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1)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3)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学校委员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2、初
32、级中学(1)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3)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3、小学(幼儿园)(1)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三年以上,能胜任班主任工作。(3)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满意度、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4、教科研机构:(1)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
33、学科1项以上教科研课题。(2)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第八条 凡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均需参加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第九条 凡申报教师职称的人员,必须持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第十条 对计算机、外语按湖北省职改办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12号)执行。第三章 评审条件一、正高级教师(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2、深
34、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4、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型教师。5、获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乡镇以下中小学获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
35、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具有省级认证的“双师型”资格。(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三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五项条件中二项:1、承担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2、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3、
36、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4、受聘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5、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2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2次。二、高级教师(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
37、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5、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二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五项条件中一项:1、承担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2、在
38、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3、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4、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1次。5、获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项目之一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
39、获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项目之一荣誉称号。三、一级教师(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
40、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中二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八项条件中一项:1、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乡镇级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2、参加乡镇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3、在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
41、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4、受聘参加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5、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经济、教育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报告或调查报告,受到乡镇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和推广。6、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7、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1次。8、能结合教学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四、二级教师(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
42、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五、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三年内不能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一)师德严重失范,造成严重影响的;(二)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拒绝承担教育教学及班主任工作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造成
43、严重后果的;(三)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五)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可参照本条件执行。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期间的评审。待国家、省颁布新的评审条件时,按新的条件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
44、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襄阳市、黄石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人事代理机构中,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且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中小学校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师以外相应职务系列评审。第四条 评审职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
45、、正高级教师。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组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正高级中小学教师评委会办公室暂设在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条 调整组建中小学副高级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副高级以下教师职称评审按现行管理模式组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变。第七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中小学教师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均应建立评委专家库,评委库成员
46、应由遵纪守法、学术知识渊博、专业造诣深厚、行业公认、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地各单位推荐,评委会办公室初审整理,按管理权限报职改办批准入选评委库,评委专家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八条 申报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写出个人诚信承诺书,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推荐,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经单位推荐人员的基本材料应集中公示一周以上。第九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对所属单位申报人员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推荐)意见。第十条 各级职改办分别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写出
47、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专业(学科)类别是否正确,任职年限、学历、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结果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各级职改办分别对所管理的评委会办公室初审合格人员材料进行审查,并下达评审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指导意见,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年度评委会评委由职改办从评委库中抽选,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年度评委会评委每年更新三分之一以上,评委连续参加年度评委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评委会原则上由11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并将专业(学科)组合议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管理权限将评审结果报职改办公示、审批。其中,正高级评审结果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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