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 重点: 卫生法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和作用 卫生法的要素,如何去理解? 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法律,法规,规章?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立法? 实施方式?效力? 卫生法法律责任。几种?各构成要求?1、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卫生法的具体含义(P2) (1)由国家制定、认可、解释或变更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以规定人体生命健康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法规 (4
2、)调整的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5)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3、卫生法的特征(P3) (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2)融入大量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 (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4、卫生法的调整对象(P4) (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行政管理或监督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 (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卫生服务关系。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健康相关产品等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3)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将严重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医药卫生行为纳入了刑事法律规
3、范的调整范围卫生法的作用(role of health law):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如下)1.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实现2.规范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健康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进步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与合作5、卫生法的要素:指构成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构成卫生法的基本元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P7)6、卫生法律规则:是指卫生法规定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P7)分类:1) 从内容上: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型规则2) 强制程度上:强制性规则、
4、任意性规则3) 内容明确与否: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7、 行为模式可分为:可为模式(授权性法的规则)应为模式(命令性法的规则)勿为模式(禁止性法的规则)8、 法律后果可分为:合法后果 违法后果9、 卫生法律原则:指卫生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以及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它始终贯穿于各种具体的卫生法律之中。特有原则: (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首要)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卫生法律概念(concepts of health law )指在长期卫生法研究和实践活动的基础
5、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或术语。三大特征语言、法律、实践性 卫生法的渊源: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范。 实质渊源:即法的本质 效力渊源:法的拘束力来源 形式渊源:表现形式为制定法卫生法的体系: 根本法律 普通法律 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0、我国成文卫生法的形式(P12)(1)宪法(全国人大) (2) 卫生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主要的渊源)(4)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5)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6)卫生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7)国际卫生条约 (8) 其他卫生法渊源 卫生法律体系(system of health law )指由国家现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规范按照其自身的性质、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式,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内容:1.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2.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律制度3医政管理法律制度4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11、卫生法制定又称卫生立法(health legislation):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特有以下几个原则: 1. 以保障公
7、民健康权益为宗旨2. 遵循医学科学发展客观规律3. 多种利益关系相互协调4. 遵循我国卫生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四个程序:卫生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卫生法制定的体制1.卫生法律及其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2.卫生行政法规及其制定机关-国务院3.地方性卫生法制定及其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务会4.卫生规章及其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13、卫生法实施的方式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法律监督四个方面。14、广义的卫生执法包括一切执行和适用卫生法律的活动15、狭义的卫生执法仅指国家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
8、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物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卫生执法仅指狭义的卫生执法,即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率、正当程序的原则。16、卫生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包括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两个方面。17、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P20) (1)宪法至上 (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 (3)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18、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4)有关机关裁决19、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
9、效力20、卫生法的生效 (1)第一,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2)第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第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一般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21、卫生法的失效: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22、 溯及力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对违法制裁方面,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3、卫生法的空间效力(P22) (1)全国范围内有效 (2)一定区域内有效 (3)卫生法的域外效力 (4)国际卫生法的效力24、卫生法对人的效力(P22)(1)普遍适用: (2)特定对
10、象的适用: (3)特定对象的不适用:25、卫生法的解释(P22) (1)立法解释:指有权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所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卫生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卫生法律、卫生法规所作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4)非法定解释:这种解释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卫生法的遵守有指导意义。26、 卫生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具有的特点(P23)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
11、定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由法定机关追究 主要: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27、违法行为主体承担的卫生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28、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构成要件(P23) (1)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首要条件); (2)实施了违法行为; (3)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损害后果; (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故意/过失)行政责任的形式(P24)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12、(2)行政处分:卫生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30、民事责任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而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构成要件(P25)(1)有损害事实 (2) 行为违法 (3)主观过错(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种类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概念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法律后果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
13、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1)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首要条件);(2)实施了违法行为;(3)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损害后果;(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故意/过失)(1)有损害事实。(2)有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1)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受刑法所保护。(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3)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组织。(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常用方式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分停止侵害;赔偿损
14、失;支付精神抚慰金。刑罚复习题: 1什么是卫生法?如何理解它的含义?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内容? 3卫生法有何作用? 4如何理解卫生法的要素? 5我国卫生法的渊源有哪些? 6什么是卫生立法? 7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效力? 冲突时如何裁决? 8. 什么是卫生法律责任?包括哪几种?第二章 卫生监督重点:内容: 1. 卫生监督的概念、性质,功能与特征,分类, 2.效力;成立的主要条件,内容 3. 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33、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
15、政执法行为。(P31)34、卫生监督的性质:行政性(根本属性)和技术性 (P31)35、卫生监督的功能 (P32) (1)制约功能:显示了卫生监督的目标 (2)规范功能:反映了卫生监督的效果 (3)预防功能:突出了卫生监督的重心 (4)促进功能:明确了卫生监督的结果36、卫生监督的特征 (P33)(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第二节 卫生监督的分类一、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一)预防性卫生监督:三同时 卫生要求?:工业企业、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 学校、医院、放射性工作场所 卫生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二)经常性卫生
16、监督 (属事中监督) 守法?: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有关社会组织,定期、不定期 途径:现场实地调查、巡回监督、抽样检验、定点检测、技术资料审查等(卫生学评价) 重点: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环境卫生、产品质量、污染状况,健康隐患(生产经营者、消费者) 二、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 1.羁束卫生监督的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2.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3、要式卫生监督行为与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卫生监督的作用和意义1. 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2. 实施国家职能,制裁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活动3. 保护国家、团体、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4. 促进卫生监督自我完善5. 增强人们
17、的法制意识37、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P35)38、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1. 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2. 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有一定自由度的卫生监督行为。3.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而主动作出的行为。4
18、. 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被动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5. 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实施,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P37)6. 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行使职权时,卫生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允许卫生监督机关依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卫生监督行为。(P37)44、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 (P38) 1、行为的主体合法:法律、法规设定的2、行为不超越权限 标准地域;事项;级别;授权的法律、法规。3、行为内容合法 合乎卫生法律、法规
19、的规定; 适当、明确,符合基本原则,不损害相对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时所要经过的过程和步骤。45、一般依据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可以发生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三种效力。确定力是维护卫生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的重要保障。 (P39)缺一不可确定力(determination):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序不得随意更改。以维护卫生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拘束力(restriction):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执行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生效后,卫生监督机关有权依法采
20、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使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47、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48、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就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消灭(elimination):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
21、复存在。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或废止、行为对象已不存在、行为期限届满、义务履行完毕都可导致行为消灭。49、撤销的卫生监督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使该行为在整个被适用过程中自始至终无效,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以有溯及力为原则。 50、被废止的卫生监督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不再有效,而废止前的行为后果则依然有效。51、撤销与废止的区别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时因其违法或不当引起撤销,废止则是因情况的变化而造成过失,本身并无违法或不当现象。52、导致卫生监督行为消灭的情况 (P40) (1)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 (2)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 (3)卫生监督行为的对象已不复存在; (4)期限届满 (5)科以相
22、对人的义务已充分履行完毕53、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P40)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依法行政的原则 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 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 (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4)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54、依法行政的原则 (P41) (1)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 (2)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 (3)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55、 卫生监督体系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技术支持机构组成。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重点内容:n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n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
23、要素 n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60、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参与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监督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P48) (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事实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点1) 调整为主,保护为辅的法律关系2)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3) 监督主体法定性4) 意志单一性5) 国家强制性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P50)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24、也就是卫生监督法律、法规中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国家机关(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公民能力要求 (1)权力能力: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能力。 (2)行为能力: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能力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身体、生命与健康;物;行为 (1)身体、生命与健康:最高层次客体 (2)物: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保护公众健康活动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即与公众生命健康有关的一切
25、物质。须具备以下条件: 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应为人类所认识 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须具有独立性,一般不能脱离主物 (3)行为: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最普遍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主动、积极的行为,既有合法也有违法的作为 不作为是消极、不做的行为,也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P53) 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表现为: 卫生监督机构: 权利:公务权:行政、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权; 许可、命令和决定权; 违法依法制裁权。 义务:管理性义务; 服务性义务; 接受监督义务。 相对人: 权利:许可申请; 监督;
26、权检举、起诉和申诉; 获得赔偿和补偿权等。 义务:守法;接受监督; 承担违法责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主体取得某项权利和义务时变更: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客体变更消灭: 全部卫生监督关系消灭:主体消灭;客体消灭。 具体卫生监督关系消灭:具体事项或案件办理终结74、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56)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重点:卫生监督主体?基本要求?地位?组成?75、卫生监督主体: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包括:卫生行政机关
27、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组织和机构我国组织和行政法规定:n 卫生监督主体 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n 其他国家行政部门、组织和机构 需要设定为卫生监督的主体,行使卫生监督权必须经过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76、卫生监督主体的基本要求(P59) (1)依据组织规则设立 (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 (3)权力和职责的统一 (4)具有相应的监督能力77、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 (1)明确的法律关系:与监督相对人之间的监督法律关系,即“管与被管”的关系 (2)法定的监督权力:法律、法规授权 (3)垄断的监督资格:单一性和对监督权的垄断性食品安全法:5个主体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监:分段综合协调、食用农产品、食
28、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 (4)独立的监督活动:独立性 (5)固定的法律地位:不可改变性 (6)有限性的监督权力:监督主体受监督和制约卫生监督主体组成1、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他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Health supervisors 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聘任,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卫生监督主体组成:?自己总结第五章 卫生监督依据什么是卫生监督依据?我国卫生监督的依据有哪些?卫生监督依据:是指卫生监督活动借以成立的依据。主要包括三方面的依据:政策依据、法律依据、技术依据1. 卫生监督政策依
29、据 是指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在一定的时期内制定的对卫生监督有规范性、指导性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2.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实施卫生监督,作出卫生监督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如:行政处罚法“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形式包括: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法规卫生行政规章适用规则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 新法优于旧法4) 同位阶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卫生监督技术依据: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实施卫生监督,作出卫生监督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技术法规
30、。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规定技术要素的法规标准(standard);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规程(code of practice)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以保障人体健康为目的;以医药卫生科学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一、概念:各类技术规定 卫生部制定和批准的有1800余项,现行有效的1100余项。二、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 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2
31、0个。三分类: 1.强制性标准“GB”、推荐性标准“GB/T” 2.国家标准“GB”“GB/T” 、行业标准“WS”“WS/T” 、 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 3.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中的作用 (P85)1.卫生监督监测检验的规范性依据 监测检验方法标准2.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 监测检验结果的卫生评价3.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害程度判断的重要尺度4.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 监测方法、监测结果有效性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重点:卫生监督手段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原则?形式?效力?卫生监督查分几类?方式?卫生行政处罚?原则?管辖?种类的形式?卫生强制措施分类?执行的内
32、容,形式79、卫生监督手段: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贯彻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卫生监督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主要包括: 卫生法制宣传 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奖励 卫生行政即时控制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1.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将卫生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内容向社会做广泛的传播,使人们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解、认识和收到教育,从而自觉地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一种活动。(P87)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意义(P87)1、对相对人-知法、守法2、对群众-提高法律意识3、对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自身、消除误解、接受监督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P88) (1)一般宣传教育 (2)具体的宣传教育2
33、.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许可的特征(P89) (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是要式行政行为意义:1) 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2) 涉及卫生方面的经济领域进行宏观调控3) 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4)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84、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P89)1.法定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决定;公众有权查阅 公平、公正:实
34、体和程序合法,合乎常理,没有偏私。要听取对方意见。3.便民、效率原则 严守期限,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供效率,优质服务。 可委托代理人申请;所有事项公示;“一个窗口”对外。4.信赖保护原则 受法律保护;变更或撤销要依法;财产损失补偿5.监督原则: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相对人(“谁许可,谁监督”)。87、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P90) (1)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依法变更 (3)补偿损失。行政许可设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许可的一种立法行为。88、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P92) (1)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和执业许可等 (2)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药品、保健食品、餐饮、
35、化妆品、医疗器械等 (3)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等89、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P92)1.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 执业和工作许可证2.资格证、资质证或其他合格证 执业证书、产品证书、健康合格证明、其他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批准文号:药品和生物制剂、化妆品、食品 生物材料、医疗仪器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检验、检测、检疫:标签或盖章90、卫生行政许可的效力(P93)1.证明力:持有者的权利能力; 持有者从事某种好的行为能力;2.确定力:一经颁发,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非因法定程序,不得更改。3.拘束力:相
36、对人许可范围内活动; 许可机关不得随意加以干预; 其他机关或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卫生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卫生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延续:被申请人在许可证到期后,继续从事被许可的活动,必须延续行政许可的期限。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不该发而发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因某些原因而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中止:暂时中止 撤销与注销区别 撤销:由于许可行为的无效而引起,该许可证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注销:由于失效引起的,不是自始至终不发生效力,他的效力持续到失效原因产生时为止92、卫生行政许可的中止:是指卫生行政许可暂时
37、失去法律效力。(P95)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了解和调查,并依法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检查是否遵守卫生法律规范;是否履行卫生行政决定。93、卫生监督检查的特征(P97) (1)单方性 (2)非处分性(可以影响但不直接处理和改变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3)是给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和限制其权利的行政行为94、卫生监督检查的分类(P98) (1)一般卫生监督检查与特定卫生监督检查 (2)依职权卫生监督检查与依授权卫生监督检查 (3)事前卫生监督检查、事中卫生监督检查和事后卫生监督检查 (4)定期卫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卫生监督检查 (5)
38、全面卫生监督检查与重点卫生监督检查95、卫生监督检查的方式(P99)1.实地检查:实物、行为、现场 全面,抽样;定期,临时;综合,专项。2.查验:某种证件或物品检查、核对 如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执业医师证等3.查阅资料:书面材料 生产经营活动记录、档案、相关资料。可复制4.统计:统计数据,按期上报,如体检结果,患职业禁忌症的名单卫生监督检查程序:进入现场;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通报结果卫生行政奖励: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法对自觉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工作成绩显著,为国家作出重要贡献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的行为,它是完成卫生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原则: 依法奖励原则 精神奖
39、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民主公正原则 功奖适应原则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96、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P101) (1)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对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相对人 (3)前提是想相对人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目的是行政惩戒制裁97、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P102) (1)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 2.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 3.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的法定性 (2)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 1.处罚的
40、公开:处罚的规定、执法人员身份、处罚程序 2.处罚的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适当、公平, 没有偏私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原则 (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6)处罚救济的原则 处罚时,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允许相对人申辩; 处罚后,要告知相对人有寻求救济的权力,及救济的期限、途径。98、 一事不再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对已受处罚的行为依据同一卫生法律规范再实施处罚;对同一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依据同一卫生法律规范多次处罚;对不仅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而且还违反了其他行政法律规范应受处罚的行为,如果另外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的
41、法律规范已对相对人实施了罚款处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处罚时,不得再施以罚款的行政处罚。(P103)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处罚相对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行为时的分工与权限。 (一)地域管辖:同级别 地点:行为预备地、经过地、行为实施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 (二)级别管辖:不同级别 县级、省级:各辖区内。卫生部: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 (四)移送管辖:不属于自己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但不得二次移送,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五)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100、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P104)1.不予或免于处罚:形式上违法,但实际上不应担责 不予:14周岁;精神病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 超过追究时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 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 免于:行政管理人员过错;法律、法规、政策影响。 2.从轻或减轻处罚 14-18周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 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从轻或减 轻处罚的。 3.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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