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加班调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加班的分类和程序第二条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第三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总经办批准签字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方可计算为有效加班。第三章加班管理规定第四条加班人员应提前向人事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
2、急加班于当天17: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7: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人事部,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00前补交。第五条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第六条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第七条工作日加班时间一般1小时,经公司与该员工协商后,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小时/天,
3、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第九条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第十条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为准。第四章加班补偿标准第十一条加班补偿方式是调休(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除外),当月加班补休,公司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在本月或下一个季度内安排调休。第五章罚则第十二条
4、未依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作为有效加班。第十三条因工作正当需要而被指派合理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以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待。第十四条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第十五条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第十六条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元/次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作为员工手册的相关补充,共同使用,同具效力。第十八条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第十九条按公司上班制度规定司机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