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管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港口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国和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二)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港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2、。(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13号令)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四)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39号):“负责全省港政管理工作,负责港口、码头的开停业、经营范围和新建港口、码头的审批工作”。三、许可范围、条件和标准(一)许可范围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
3、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服务。(二)许可条件和标准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
4、开放资格;.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所需材料(一)书面申请。港口经营人须填写港口(码头)经营申请书一式三份;(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
5、明材料;(六)证明符合从事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不适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和决定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审意见交承办人B,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承办人B将核查意见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局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
6、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批准的港口经营许可,向申请人核发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航务信息网站长期公布,网址:http:/。拟批准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港口(码头)经营许可流程图应当由省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批的港口经营经营的项目。 受理在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申请港口经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许可将审批情况通知当地港政管理机构,并在航务信息网上对审批情况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