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工作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住建审批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的审批服务要求,主要对服务对象需了解的其所办理事项应准备的资料、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方面内容进行一次性告知,方便办事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二、服务对象到窗口办理或询问有关事项,窗口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三、窗口经办人员经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后,手续合法、材料齐全的,应当场收件开出受理通知单。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的,需一次性告知补办资料、材料的内容清单;对不完全具备条件暂时不予以受理的,应一次性予以说明理由;对不能办理的,应予以说明否定的理由。四、窗口受理人员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业务或咨询的有关事
2、项负有一次性书面告知清晰、完备的责任。应无偿一次性发齐申请表单。应将本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相关政策依据和示范文本置放在便于服务对象查阅处。服务对象对涉及的义务和权益有疑问的,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详细解答。五、简单事项用服务规程打勾书面告知,在一次性书面告知登记表上填写登记;复杂事项应针对申请事项进行量身定做,用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单书面告知,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六、形式审查和补正告知一次清。受理岗位对服务对象递交的申报材料应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一次性书面指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将主要修改内容记录在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一次性书面告知单上,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七、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牵头责任部门要会同各协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八、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并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