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实施方案依据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强化近期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安委发201414号)要求,针对县当前煤矿安全严竣形势,为确保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煤矿井下爆破实施方案。一、煤矿基本情况县域共4家煤矿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均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为水患复杂矿井(类);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业有限公司煤矿为水患极复杂矿井(类)。其中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停建,其他3 家煤矿为建设矿井。二、组织领导成立县煤矿井下爆破实施方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井下爆破实施
2、方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工作措施按照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强化近期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宜市安委发201414号)文件工作措施要求,全县4家煤矿必须落实井下爆破工作措施。煤矿井下爆破距离管控由县经信局、县安全监管局会同煤矿企业共同逐矿审查确定。实施井下爆破必须做到以下工作措施:(一)全县4家煤矿在未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硐室建设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和未建设井下防突放炮硐室的,井下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切断爆破相关区域除正常运行的局部通风机以外的电源,取得地面矿调度室同意后,井外启爆。今后完成了井下紧急避险硐室建设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和井下防突放
3、炮硐室建设的煤矿企业,必须书面向县经信局和县安全监管局申请同意后不再实施井外启爆。(二)完成了井下紧急避险硐室建设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和井下防突放炮硐室建设的,可以将井下所有人员撤入相应硐室内,经请示地面矿调度室确认同意后启爆。防突放炮硐室启爆点离爆破点距离不得低于300m。井下启爆矿井要保留书面审查材料,要载明井下启爆的距离和工人撤离躲炮地点,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及避灾线路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图、启爆岗哨图等相关技术资料要齐全(打印在A3纸上即可)。(三)所有煤矿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好“一炮三检制”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四)涉煤乡镇安办监管人员和驻矿安监员要随时督查所驻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执行情况。发现煤矿企业未执行井下爆破措施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县级监管部门汇报。四、未落实工作措施的处理未落实以上工作措施的煤矿企业,一经查实,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十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进行顶格处罚。类似情况1年内第二次查实,停止煤矿企业建设或生产作业。五、工作要求县煤矿井下爆破实施方案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全县煤矿井下爆破实施方案工作的落实、督导工作。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和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实施方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确保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并取得实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