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入学与注册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小学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截止到当年的8月31日),初一新生入学必须有小学学籍。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现家庭住址为准,实行划片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或由教体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2.
2、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应参加市当年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学生被正式录取后,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在开学两周后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被本校录取的学生。3.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通过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或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为新生注册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基础教育科核准,超出规定注册时限的,不予注册。4.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
3、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最多不超过56人。凡因客观原因超过规定班额的,须报基础教育科审批。各学校的起始年级应进行科学、公平、合理的分班,班级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5.对学校擅自接收的学生,市教体局不予注册学籍,对未注册的学生不发放义务教育证书或毕业证书。6.学生姓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需先到当地派出所更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持学生学籍证、更名后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姓名变更统计表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到基础教育科统一办理。高中阶段的学生将更名后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复印件上交学校,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统一上交
4、基础教育科,基础教育科根据青岛市教育局要求统一上报办理。二、转学与借读7.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体局批准,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制不同除外)。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受处分及休学期间原则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城区学校之间和镇域内学校之间)原则不准转学;市内普通高中学生不准转学。8.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户口迁移证明或房权证、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填写青岛市普通中小学转学备案表,由校长签字、单位盖章。学生
5、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以上、项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在转学备案表相应栏目中校长签字,学校盖章。然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将以上材料交回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将以上材料报送基础教育科学籍部,学籍部审查转学有关材料以及拟转入学校相应年级班额等情况,符合转学条件的,经办人签字、基础教育科盖章、报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办理网上手续。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从网上接收学生后,于一周内到基础教育科取回转学材料,学生到转入学校就读。严禁先转学后办手续。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基础教育科
6、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10.市域外转学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11.经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教体局同意,可接收借读生。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毕业年级一般不准办理借读。12.借读手续办理程序: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读的学生,分三步办理借读手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政策性借读生材料(见附件1)或普通借读生材料,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借读学校同意后填写市普通中小学借读备案表。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上述材料到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到原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外出借读手续。借读学校学籍管理员将上述材料报送基础教育科,经审核批
7、准后,学生到借读学校借读。1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学、借读按照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西教通字200761号)有关规定执行。14.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正常的转学手续,但已不在校,其学籍属于问题学籍,学校应于学生离校一月内持以下材料到基础教育科办理备案手续。主要包括下列四类,借读生未办理手续离校:携带学籍证、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表。外出借读:携带学籍证、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表、注册学校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及主管部门的证明。出国:携带学籍证、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表、出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目的国的长期居留证。其他原因离校:携带学籍证、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表
8、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休学、复学与退学15.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毕业年级学生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16.休学手续办理程序: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学生在县(市)级及以上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住院费结算单据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院同意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携带上述材料及青岛市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备案表和学籍证到基础教育科审批。17
9、.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要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县(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及学籍证,续办休学手续。18.学生休学期满需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手续办理程序: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县(市)级及以上医院认定治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携带上述材料及青岛市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备案表和学籍证到基础教育科审批。学生复学后,取得新的学籍号。19.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
10、予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20.学生死亡,学校应于学生死亡两周内,持市普通中小学学生死亡情况备案表和学籍证到基础教育科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四、升级、留级、毕业、结业、肄业21.中小学每一学段内采取直升式升级,不允许跳级或留级。22.凡已注册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23.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
11、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24.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25.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五、其它规定26.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各学校要安排责任心强、素质高、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为学籍管理员,并要保持学籍管理员的相对稳定。基础教育科加强对学籍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学籍管理员要认真学习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规范、高效、准确地办理学籍手续。
12、27.规范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纸质档案包括分年级的学生花名册、学籍证、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学籍变更材料等;电子档案通过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高中学生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册、学生证、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材料、学分认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通过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中小学要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末集中更新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
13、息系统的电子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评语、成绩等),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学生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籍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籍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非工作需要泄漏学生学籍信息。28.规范学籍办理程序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为集中办理时间,平日办理时间为每周二(节假日除外)。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停止办理所有学籍手续,毕业年级于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后停止办理所有学籍手续。办理人员。所有学籍手续必须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统一办理,否则不予办理。29.严格学籍变更审批制度。所有学
14、籍变更手续先由基础教育科学籍部核实,经办人签字后,报科长审核签字。向城区中小学转入学生、城区中小学之间转学、跨省、跨地区转学以及城区中小学休学、问题学籍的处理由分管局长审批。城区中小学包括:实验中学、四中、七中、城关中学、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月湖小学、香港路小学、水集中心小学、滨河小学。30.建立学籍信息公示制度。所有中小学,非起始年级每学期开学一周内,起始年级学籍注册结束一周内,由基础教育科核实学籍数,学校确认无误后,校长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两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报送基础教育科备案。小学和高中各年级学籍变更情况每学期末公示一次;初中各年级学籍变更情况每月公示一次。3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5、。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手续,对弄虚作假,乱开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教体局将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考核降级、降职、免职等处分。32.本细则由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1:市中小学借读生政策调整表2:青岛市普通中小学转学备案表3:青岛市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备案表4:市普通中小学学生死亡情况备案表5、市普通中小学借读备案表6、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表7、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姓名变更统计表8、学籍管理员登记表 市教育体育局年12月28日附件1:市中小学借读生政策调整表分类对 象证 明 材 料政策性借
16、读生父母双方均因公出国工作,委托本市他人照管、抚养的适龄子女在国外工作的证明,派出单位证明,监护人户口簿父母双方属支边或驻岛、边防军人,或长期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委托本市他人照管、抚养的适龄子女厅(局)级或师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烈士适龄子女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监护人户口簿引进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的适龄子女市特聘工作证,监护人暂住证市引进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市人事局证明,监护人暂住证残疾人适龄子女监护人残疾证,暂住证普通借读 生除政策性借读生以外的其他长期随父母或监护人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子女监护人暂住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居住证明、户籍证明附件2:青岛市普通中小学转学备案
17、表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年 级原注册学号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学生转学原因: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年 月 日转出学校意见:校长签字:(章) 年 月 日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章) 年 月 日转入学校意见:校长签字:(章) 年 月 日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章) 年 月 日新注册学号:注:1.此表一式四份,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2.此表盖章顺序为:市内小学和初中: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教体局;普通高中: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附件3:青岛市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
18、备案表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学日期年级注册学号申请自 年 月 至 年 月休学学生休学原因: 法定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学校意见:校长签字:(章) 年 月 日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章) 年 月 日_ 复 学学校意见:校长签字:(章) 年 月 日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章) 年 月 日此表一式两份,学校一份,教体局一份附件4:市普通中小学学生死亡情况备案表单位:(章) 年 月 日 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班级注册学号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事故发生主要经过处理情况备注注:此表加盖公章,于学生死亡后两周内上报。附件5:市普通中小学借读备案表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年 级原注册
19、学号注册学校申请借读学校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学生借读原因: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注册学校意见:校长签字:(章) 年 月 日注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章) 年 月 日借读学校意见:校长签字:(章) 年 月 日借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章) 年 月 日注:1.此表一式四份,注册学校、注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借读学校、借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2.此表盖章顺序为:借读学校借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学校注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附件6: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表学校名称: 经办人: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班级注册学号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问题学籍类别携带证件学校核实意见 (章) 校长: 年 月 日教体局审批意见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备注附件7: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姓名变更统计表学校名称: 年 月 日 学生注册学号学生原名学生现名备 注附件8: 学 籍 管 理 员 登 记 表学校名称学籍员姓名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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