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录一、“债转股”的概念二、“债转股”的分类三、“债转股”的几种模式四、与“债转股”相关的几个问题2 什么是“债转股”?“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方式我国公司法并未就“债转股”及“债务重组”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之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3因此,“债务重组”必然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调整。而较之一般的债务重组而言,“债转股”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的变动更激烈
2、、调整更深刻,它将原有的债权关系变成了股权关系,这是一种根本性的变化。4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权转股权登记办法”:该办法已经失效,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所代替;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5(一)按照债转股之债权的性质
3、分按照债转股之债权的性质分1 1、广义的债转股、广义的债转股广义的“债转股”就是将债权转为股权,从一般意义上说,它可以发生于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如企业之间、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等,这是广义上的债转股。2 2、狭义的债转股、狭义的债转股狭义的“债转股”,限定债权人为银行,债务人为企业67(二)按照债转股之债务人的性质分按照债转股之债务人的性质分债转股按照债务人的性质又可分为:(ST)上市公司债转股非上市公司债转股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情况下的债转股。8(一)一般公司的债转股一般公司的债转股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2、
4、增加公司注册资本。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9(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上市公司的债转股一般而言,公司的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普通债权,即基于采购、借款等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权人只具备单一的债权人身份;二是大股东的债权,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相应地,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包括“普通债权转股权”和“大股东的债权转股权”两种方式。10111、普通债权转股权一方面,普通债权转换为股权后,会稀释公司大股东的控制权,甚至导致控制权的转移,容易引起大股东的抵制;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到期收回本息是其主要目的。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普通债权人都不会主动实施这种方式的“债转股”,
5、只有在上市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这种“债转股”作为破产重整的方案而被采用。122、大股东的债权转股权大股东的债权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在正常经营下,大股东与公司之间因采购和销售等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与普通债权没有区别,而且这种债权因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可以获得优先偿还,一般不存在“债转股”的问题。其二,是公司因财务危机丧失对外融资能力时,大股东对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而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公司经营没有根本性好转,公司恢复对外融资能力之前,大股东的拆借的资金往往无法收回,这时的债权,实际上是大股东对公司的一种额外投资。大股东
6、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必要的情况下,大股东会主动实施“债转股”,将拆借的资金转换为股权,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主要目的一般为避免退市)13(三)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情况下的债转股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情况下的债转股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单一企业作为标准模式来设计破产制度的,在法律中没有涉及企业集团破产时的特别处理问题。然而,上市公司往往是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在上市公司重整的过程中,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也会面临进入重整程序的问题。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在处理上述公司集团破产的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独立实体处理方式到尊重公司集团作为企业联合的经济本质的过程。而在将上市公司与其所在企业
7、集团的其他企业一并重整时所涉及的债转股问题则极为复杂,既有企业集团内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又有企业集团与外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1415(四)特殊模式以有限合伙为平台的债转股所谓“以有限合伙为平台的债转股”即“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筹建持股平台”,所有债权人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将会持有公司(债务人)的资产/股权。持股平台(合伙企业)也可成为重整中拟收购方或其他特定购买方与债权人进行交易的平台,各债权人按照其债权金额与性质分出各自占有优先份额多少、劣后份额多少,并依照各自所占持股平台的权益份额和性质获得清偿。16使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筹建持股平台的优势及益处:1、
8、隔离风险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全部出资承担责任,对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债权人来说,有限合伙人以债权出资,如果持股平台发生亏损,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是以出资的债权为限对持股平台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非以现金承担责任,这样就能很好地隔离风险。172、受偿率最大化较之“有限公司”使用“有限合伙企业”这样的方式还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税负,有限公司的收益转化为股东收益时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而有限合伙企业则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可提高债权人之实际受偿率。183、交易更灵活使用“有限合伙企业”这样的方式还能够使得债权人加入、退出持股平台变得灵活、简便,因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方式约定债权
9、人加入、退出持股平台的程序、条件等,也可通过合伙协议赋予普通合伙人最大的权限处理有关事宜,对于特别复杂的债转股项目,这点非常重要。19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由管理人或政府指派的单位/个人出任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有限合伙人(债权人)来说信赖度较高;且上述单位/个人作为非金融机构,出任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的阻碍较小;同时,上述单位/个人出任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债转股方案(重整方案)地顺利推进。2021债权人(银行、影子银行等)债务人担保人担保物贷款AMCS
10、PV不良资产管理服务商投资者评级机构增信机构交易所还款转让现金真实出售现金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证券信用评级增信证券交易委托管理清收回款收益分配清收221、相关法律条例和政府相关条规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320161010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的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开展市场化债券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
11、有的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242、股权定价在债转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评估净资产值、元注册资本与变更后注册资本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股权定价进行确定。25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股权定价要区别于正常应然状态下的股权定价。通过确定债权在拟破产状态下的清偿率,进而通过公式计算,确定其在债转股中的真实价值,即债权人在债转股后真正投入的资金比例应确定为:债权在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债权在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重整后企业新增利益263、退出机制(1)原股东受让(2)向债转股协议以外的第三方转让(3)目标公司上市,通过资本市场退出(4)由目标公司回购(5)资产证券化等274、重要时点停息日(受理日)、协议签订日(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日)、债转股完成日、过渡期(执行期)、协议终止日(终结裁定日)、股权退出时点285、债权的担保法律关系债权的担保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转股未成功债权恢复后债权的担保问题。29 谢 谢!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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