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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院管理普及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课件.ppt

1、1前言前言大部分医护工作者都认为,我学习好专业知识就行了,医疗法律法规与我给患者诊疗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及医护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法规规范诊疗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确保诊疗安全。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

2、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3什么是医疗事故?什么是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4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5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

3、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6一是增强守法意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二是要开展培训和教育,让所有的医务人员都能掌握、运用好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以及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三、是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机构和人员,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患者的设诉,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四、是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4、,减轻医疗事故损害等。7“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各界人士的热议话题。及时依法化解医疗纠纷,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重要意义。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医患双方特别是医患纠纷的解决确立了基本规则。新条例确立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辅以医疗责任保险分担风险的机制,强调医疗纠纷预防的重要作用,同时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人民调解法有效衔接,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分开,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分立。8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纠纷

5、预防和处理工作。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从制度层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9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

6、定活动。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10 医师注册后,可在医疗、预防、保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职业类别执业地点、职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职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隐匿、伪造或者销毁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11 医师

7、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其家属同意。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12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

8、死亡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13(1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预防、保健方案;(2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

9、)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14(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15(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

11、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16(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17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

12、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护士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方可从事护理活动,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护理活动。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聘用未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护士工作。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护士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8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16条)二、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17条)三、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

13、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17条)四、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18条)五、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19条)19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职数,医护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有些医院认为护士不能为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护士队伍建设和护理工作发展没有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给医疗安全带来很多隐患。因此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护理队伍的

14、建设。20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医师执业证书师执业证书。21外出会诊或手术的医师应当做到些什么?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亲自诊察患者,详细了解会诊或手术病人2)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选择权3)会诊病人如需手术,应详细了解邀请医院所能提供的手术室和麻醉条件,并对对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手术期处理病人的水平有一个总体的了解4)在病程

15、记录中或申请单上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或手术经过,并在记录处签字22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3、特殊检查治疗须向病人讲明情况及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病程记录上记录特殊检查治疗情况。4、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5、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6、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16、7、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23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24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

17、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法可用

18、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当单独开具处方。25(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过5 5种药品。种药品。(八)中药

19、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

2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26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

21、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应的处方权。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方可开具处方。27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

22、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28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29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

23、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施行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30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执业医师通过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

24、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31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

25、神药品。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3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

26、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

27、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3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二)接

28、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35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3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

29、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37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

30、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

31、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38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

32、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39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

33、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40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

34、格。41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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