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ARPOL73/78公约简介正文正文2020条、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条、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公约的六个附则 附则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和必选,、任选附则(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如R22)(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
2、的再充注系统的船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1.臭臭氧消氧消耗物耗物质质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2.2.氮氧化物氮氧化物(NOx)(NOx)(1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船用柴油发动机。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
3、他仅在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2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发动机额定发动机额定转速转速n n(rpmrpm)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g/kWh)第第I I级级第第IIII级级第第IIIIII级级n n13013017.017.014.414.43.43.4130n130n2,0002,00045.0 45.0 n n(-0.2)(-0.2)44.0 44.0 n n(-0.23)(-0.23)9 9 n
4、n(-0.2)(-0.2)n2,000n2,0009.89.87.77.72.02.0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2000年年1月月1日或以后日或以后至至2011年年1月月1日以前日以前建造的:第建造的:第I级标准;级标准;2011年年1月月1日或以后日或以后建造的:第建造的:第II级标准;级标准;2016年年1月月1日或以后日或以后建造的:控制区外航建造的:控制区外航行:第行:第II级标准;控级标准;控制区内航行:第制区内航行:第III级级标准标准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3.3.硫氧化物硫氧化物(SOx)(SOx)实施日期SECASECA以外水域港口(
5、停泊超过小时)SECASECA以外水域加州岸线24海里内水域现行1.5%4.5%1.5%4.5%MGO:1.5%MDO:0.5%2010.1.10.1%2010.7.11.0%1.0%2012.1.13.5%3.5%0.1%2015.1.10.1%0.1%2020.1.1*0.5%*0.5%*Further*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同IMO)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海域海海域(2)燃油硫含量须由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燃油硫含量须由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3)须携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燃油转换
6、如何完成。)须携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燃油转换如何完成。燃油转换作业在进入燃油转换作业在进入SECA以前完成时或离开该区域以前完成时或离开该区域后开始时的日期、时间及船位及届时各燃油舱中低硫后开始时的日期、时间及船位及届时各燃油舱中低硫燃油的容量须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燃油的容量须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4.船上焚烧(1)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可在主或辅发电机或锅炉内焚烧,但不得在港口、码头和内河中时进行。除此之外,船上焚烧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2)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受附则I、II或III管辖的货物之残余物或相关被污染的包
7、装材料;多氯联苯(PCB);所含重金属超过限量的附则V定义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不是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3)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但在已获发IMO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内焚烧除外。(4)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焚烧炉,或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在船上安装的焚烧炉,须符合IMO制定的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5)按上述(4)要求安装的焚烧炉,在该炉运行期间须随时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进行监测。如焚烧炉为连续进料型,在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低于850时,不得将废弃物送入该焚烧装置。如焚烧炉为分批装料型,该装置须设计成其燃烧室气体出口的温度在
8、起动后5分钟内达600且随后稳定在不低于850的温度上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5.燃油的质量(1)船舶须以燃油交付单的方式对交付并作为船上燃烧用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2)燃油交付单中需包括的资料:接受燃油的船舶名称和IMO编号;港口;交付开始日期;船用燃油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产品名称;数量(公吨);15时的密度;硫含量(%m/m);一份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和证明的声明,证明所供燃油符合本附则适用款项的要求。(3)燃油交付单须在燃油交付之后在船上保存3年,以供港口国主管当局检查。(4)燃油交付单须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有代表性的样品。该样品须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在完成加油作业后密封并签字,并须由船方保存至该燃油基本用完,无论如何其保存期不得少于12个月。(5)供应商应将燃油交付单的副本保存至少3年,供港口国在需要时检查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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