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宋代的法律制度 (960-1279)重点和难点:1、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2、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3、法律体系的变化4、刑罚制度的变化5、司法制度的变化第一节第一节 社会结构深刻变化下的宋代社会结构深刻变化下的宋代法制法制一、社会结构的变化一、社会结构的变化1、租佃制成为土地制度的主导形态 “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经济繁荣、社会结构变化2、良贱士庶的界限被打破3、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大为提高二、宋代法制的特色二、宋代法制的特色1、重视法制建设“宋朝的皇帝,懂法律和尊重法律的,比中国任何其他的朝代都多所以中国的法治,在过去许多朝代中,要推宋朝首屈一指。”徐道邻2、民商法的内容比
2、唐代丰富3、士大夫以积极淑世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实践郑克:折狱龟鉴、宋慈:洗冤集录第二节第二节 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与立法活动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1、设官分职,加强对各级官吏实权的控制2、中央实行“两府三司”制,防止宰相专权中书门下、枢密院;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3、收回武将兵权,地方官用儒臣,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监督临下以简,务必哀矜;重惩贪墨。二、立法概况二、立法概况1、宋刑统的颁布宋太祖建隆4年颁布,窦仪主持。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1)体例上A.名称上不同B.篇下设门,共213门。C.律、令、格、式、敕汇
3、编。前加“准”字,以示经过皇帝批准。D.新增“起请”条。是窦仪等人关于定刑量罪的建议。(2)内容上:折杖法、民商性质的内容增加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选择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经皇帝批准后颁布。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编敕所。“阿云之狱”与律敕的效力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条例、指挥与断例。4、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性法典。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第三节第三节 宋朝法律的内容宋朝法律的内容一、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科举制度的变化
4、:1、录取和任用的范围扩大2、皇帝对科举的控制加强:殿试3、考试程序的改进:糊名、誊录、别头试、锁院制度等4、考试内容上的变化:以策论定去留;设明法科。二、民商事法律二、民商事法律(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功利主义思想的兴起1、“欲利可言”与“义利双行”2、“士农工商皆本”3、通商惠工(二)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1、所有权保护 宋时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同时对不动产(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府承认,即所谓:“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否则,发生纠纷,法律不予保护。2、契约制度的规范(1)买卖契约先问亲邻、印契、过
5、割赋税、离业(2)典卖契约一物不得两典;出典人和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倚当、抵当3、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1)一般遗产的继承顺序 1 2 儿子 未嫁女 孙 守寡妻妾份额 均分 聘财一半 代父 代夫亲子与养子原则上具有同等地位,但养子因收养情况的不同,权利不同。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命继子女国家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只有在室女1/43/4在室女与归宗女1/58/154/15只有归宗女1/41/21/4只有出嫁女1/31/31/3无女1/32/3注:关于归宗女与在室女并存时的分割方式: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归宗者减半
6、。注:关于归宗女与在室女并存时的分割方式: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归宗者减半。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条:【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准】唐开成元年七月五日敕节文: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其间如有心怀观望,孝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委所在长吏严加纠察,如有此色,不在给予之限。臣等参详: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
7、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北宋年间,有一伙杀人不眨眼的强盗半夜三更闯入一户人家抢劫财物,遭到了主人一家的奋力抵抗。这些强盗十分恼怒,情急之下把主人一家三口都给杀了。当时,主人夫妻俩就死了,他们唯一的一个儿子也在第二天不幸身亡。其家的财产处理问题引起了官府的不同意见。当地州司按照户绝法的规定将这家的全部财产断给了他们已经出嫁的亲生女儿。此案报到刑部以后却被驳了回来。理由是这家主人夫妻去世时,他们的儿子还活着,所以财产就应该全部归儿子所有,所谓出嫁的亲女儿,她是该儿子的出嫁的姐妹,没有权力分得她兄弟的财
8、产。(三)商事立法1、纸币和票据的发行2、版权与商标2、对外贸易法:市舶条法 交 子完全具备商标全部特征的北宋刘家针铺的白兔商标,是我国目前发现的保存最完整的最早的商标。二、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一)刑罚体系的变化1、创设折杖法2、刺配刑3、死刑的变化1、创设折杖法 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惩处方法 目的:“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内容:A、加役流:脊杖20,就地配役3年 B、三流:脊杖17-20,就地配役1年 C、五等徒刑:脊杖13-20,杖后释放 D、杖、笞刑按五等:臀杖13-20、7-10,杖后释放 意义:体现轻刑的思想结果:“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肌体,为终身之辱,
9、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惭耻”宋史刑法志2、刺配刑宋太祖初期规定了“刺配刑”。它源于五代“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太祖设置此刑,原为宽贷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滥用,成为常刑。3、死刑的变化:凌迟法定 也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即以利刃零割碎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 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以后一直沿用,直到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二)重典惩治贼盗对盗贼罪的处罚明显加重。重法地法:北宋仁宗时实行的对在“重法地”内盗贼犯罪加重处刑的特
10、别法。范围:由京畿地区扩大到全国各地。盗贼重法:北宋神宗时实行的重惩“盗贼的刑事特别法。对重法地法的进一步发展。(告奸、扩大)第四节 宋朝高度集权化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司法机关 1、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 2、设立审刑院审议大理寺和刑部移送的案件,宋神宗改革时撤消 3、地方上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为中央司法派出机构二、诉讼审判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1、务限制度:农历10月1日至次年正月30日。2、鞫谳分司制度3、“翻异别勘”苏寀为大理寺详细断官时,民有父卒母嫁者,闻母死已葬,乃盗其柩而祔之,法当死。寀独曰:“子盗母柩,纳于父墓,岂与发塚取财者比?请之得减死。宋刑统贼盗律发冢(盗园陵内草木)条规
11、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发徹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徹者,徒三年。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甎、版者,以凡盗论。河中有民父死母改嫁,十余年亦死,辄盗发塚取其棺与父合葬。法当大辟。有司例从轻,瑾请著于令。此乃用寀所请为例者。盖母于后夫同穴而葬,于是发其塚取其棺,故论以劫墓见尸之法。而请之仅得减死。民有母再适人而死者,即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盗丧同葬之。有司请论以法。唐卿权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遂释之以闻。则异乎寀所请者。盖后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独盗其丧以归,非发塚取棺,则法亦轻矣,虽释之可也。思考题:1、名词:宋刑统、务限法、折杖法、鞠谳分司、翻异别勘2、简述宋代法制的特点3、宋代为强化中央集权的法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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