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出质人(甲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质权人(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登记日期:质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第五条 质押担保
2、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质押期间,( )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第八条 甲方应输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第九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第十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
3、方应在 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
4、贷款本息。(1) 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至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第十六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七条 乙方贪污处
5、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 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2) 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3)愈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4)支付其他费用。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用于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质押财产清单序号专 利
6、名 称申请日颁证日有效期评估值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出质人: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质权人: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登记日期:质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前言: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第2条 质押期限。第3条 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第4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第5条 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第6条 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第7条 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第8条 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第9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第10条 违约及索赔第1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第12条 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
7、置方式第13条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14条 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出质人(全体专利权人): 质权人: 代理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指南 一质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的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全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要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专利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三当事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寄交
8、或面交)以下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该表格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2)主合同和质押合同主合同是指经济合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内容应包括按专利权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与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保持一致。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并出具全体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出质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时,应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应出具批准
9、文件。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受委托办理登记时,要出具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作为具体承办的联系人应出具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指用作质物的所有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等其他证明专利有效文件。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包括实施规模、经济效益、许可次数、许可合同等。 (7)其他有关材料,如公证书、评估材料等。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前言当事人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基本情况。 (2)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系指出质人、质权人自己办理登记具体承办人,代理人系
10、指受出质人、质权人的委托代办登记的人员。地址应确保通讯无误。 (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性质及债务基本情况,属于何种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如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予债权等,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4)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本款要求的内容应与专利证书的记载相同。若用作质物的专利不止一件,应分别填写清楚。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指债务清偿债务的时间,在些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质物(专利权)的有效期可能短于债务期限,所以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在专利有效时间内,可称为质押期限。据此期限可以明确质权人开始实现质权的时
11、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质押担保的范围可以是以下几种费用的全部或其中几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变卖、拍卖或折价等)费用、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费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收益所需的保管费等。 (7)质押的金额指被担保的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注明债权标的数量和价款,以明确实现质权时就质物优先清偿的债务数额。 (8)质押金支付方式以已往债务,不需约定支付方式;对因借贷、予付款等形成的未来债务,质押金的支付时间、地点、次数等由当事人约定。 (9)以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指是否
12、可以转让或许可,若可以转让或许可对相应收益的保管、处置所做的约定等。 (10)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专利年费由谁交纳;出现专利纠纷时,一般以出质人负责处理为宜,也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包括应诉及补救责任由哪方承担,一旦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各方相应的对策等。担保法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是考虑到专利事务的特点,当事人可慎重约定。 (11)违约及索赔 当事人违反以上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对方相应的索赔办法。 (12)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当事人是协商解决或者约定以其他方式解决。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质押期满,若
13、债务不能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可以与质权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但不得约定质物自动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质押期间质物所值明显减少时,或其他异常情况下如何处理等。 (15)合同签订日期,当事人签名、盖章五登记变更 (1)对质押期间的专利著录项目作变更时,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同意变更的协议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著录项目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2)变更质押合同内容的,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批。六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按补
14、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七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1)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于专利文档的记载不符; (2)专利权存在纠纷或已终止; (3)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有效期; (4)合同约定债务未受清偿时,质物自动归质权人所有; (5)其它原因。八需要办理登记注销的情况: (1)专利权因故丧失; (2)主合同无效、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3)质押期满; (4)其他原因;九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1)当事人提交原登记通知书、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2)经专利局审核后,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3)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十期满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可依约或依法处置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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