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旅游同行供应商合作合同甲方: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讯地址: 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号码:XXXXXXX乙方:单击此处输入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通讯地址:单击此处输入地址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号码:单击此处输入证件号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声明与保证1.1 甲、乙双方均是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及经营旅游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合同等文件之前已经得到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双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
2、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行为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1.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及服务均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所提供相关旅游产品及服务。1.3 乙方保证所指派的服务人员均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职责。第二条、合作模式2.1 甲方代理销售乙方合法之旅游产品及服务,通过其掌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途径)招徕旅游者,由甲乙双方与招徕出游的游客签署旅游合同,如未按此方式与游客签署游客合同的,乙方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与游客签署旅游合同,乙方同意承担因自身过错而履行旅游合同中
3、产生的后果。2.2 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及实际情况,选择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及服务,对外宣传、推广,组织、招徕旅游者由乙方负责接待。2.3 甲方在对外宣传、推广乙方旅游产品及服务时,均使用其自身或关联机构名义,并依甲方实际经营需要自行设立对外统一的产品名称。2.4 甲方将乙方提供之旅游产品及服务纳入其整体旅游出行规划之中,有权对产品及服务进行统筹及调整,乙方对此将积极配合。若此调整影响乙方产品内容及服务的,双方可就调整部分另行约定。2.5 甲方利用其平台对乙方产品、服务进行宣传推广,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零元的营销服务费,且甲方有权自本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第一笔结算款开始在
4、结算款内扣除约定的营销服务费直至扣满约定的营销服务费金额为止。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3.1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对选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推广,并承担在其销售平台上销售旅游产品和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即将上线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介绍、宣传等资料或信息(以下简称“产品介绍”),应当提前【】小时交乙方审核,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未经乙方审核通过的产品介绍或在使用时对乙方审核通过的内容予以修改,否则造成游客投诉、索赔、起诉的,甲方应自行承担并赔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也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赔偿金、补偿金、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
5、、差旅费等)。3.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确认出游旅游者(团)名单资料,如上述资料有变更,及时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资料。3.3 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价格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小时内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甲方可将乙方在其平台销售的产品自行做下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乙方。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4.1 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LB/T005-2002)的要求,符合已实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特别是要符合以下标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且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因乙方提供的出境旅游产
6、品和出境旅游服务不达标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4.2 乙方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其安排的专职领队应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4.3 乙方不得无故取消发团或退团,未经甲方和甲方游客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行程、不得指定购物点或安排行程之外的自费项目;征得甲方和游客书面同意后安排的购物点或自费项目,不得影响正常行程且不得侵害未参加自费项目或购物游客的合法权利。4.4 乙方应指定专门对接人员负责处理紧急事宜及游客投诉事项,接到甲方紧急事项及游客投诉通知后,应及时响应但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如对接人员发生变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新的对接人员及其联系方式。4.5 乙方应积极处理游客
7、投诉,并承担投诉产生的相关费用(因上述第3.1条甲方原因导致的游客投诉除外)。4.6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乙方及其导游、领队人员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乙方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4.7 乙方负责安排、落实旅游者境外旅游的计划接待,乙方在安排境外旅游团队时,如需安排地接社的,则必须与合法的、信誉好的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
8、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诱导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不得向旅游者额外索取小费。境外接待社违反约定接待游客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4.8 游客在搭乘飞机、轮船、汽车或在饭店、餐厅等各项旅游设施(区)受到损害,如非乙方责任的,乙方有义务协助游客进行处理。4.9 旅游者在进入旅游目的地或目的地国境被阻时,属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所致的,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如属乙方原因,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向游客承诺或暗示,游客一定能够取得旅游目的地出入境许可或一定能够顺利通关。4.10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销售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视频
9、、文字介绍等,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本合同项下合作以外的任何目的,且应当在双方合作终止时立即销毁该等资料,已经上线的内容应当第一时间做删除、断开链接处理。 4.11 乙方以传真等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向甲方提供产品、服务报价,如遇产品、服务价格调整,乙方应在调整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团款总价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实结算。在行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在征得甲方多数游客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10、。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做促销、降价销售,影响乙方产品、服务的价格体系。4.1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零元,在甲乙双方实际合作期限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其自主判断扣除相应的保证金金额: (一)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二)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结算价格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如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补足保证金金额或在结算款项内容扣除相应金额。第五条、财务结算5.1 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团款按月结算。5.2 结算时间:乙方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订单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甲方,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
11、审核,并确认回传给乙方,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如甲方对乙方的订单汇总表有异议,应当在审核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否则视为无异议。 5.3 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无争议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汇款。每逾期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5%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5.4 税款: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应税款,由甲乙方各自承担。 5.5 双方账户信息:所有款项均应通过下述账户往来,如需通过其他账户往来,需相对方书面同意且提出方出具授权文书。甲乙双方账号信息如下:甲方开户名称: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开户银行: 甲方开户账号: 乙方开户名称:单击此处输入乙方开户名称乙方开户银行:单击此处输入乙方开户银行乙方开
12、户账号:单击此处输入乙方开户账号第六条、旅游者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 6.1 处理原则:若发生旅游者投诉或纠纷的,首先收到信息一方应及时通知相对方,按就近处理原则。 6.2 实际操作:旅游行程过程中发生的投诉由乙方负责处理,其他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相关处理方案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由处理方负责同旅游者签订和解协议并保留相关损失凭证。6.3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符合旅游服务安全保障需求等情形而致甲方被游客投诉、起诉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全程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与游客进行和解、调解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3、律师费,诉讼费,和解或调解支付给游客的赔偿或补偿、法院判令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行政罚款等),相关款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七条、不可抗力 7.1 对于不可预见以及其它虽能预见,但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7.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第八条、
14、保密条款8.1 保密义务:双方各自向对方承诺: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所取得的材料、文件、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漏。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及相关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第九条、知识产权 9.1 对于在合作过程中因甲方宣传、推广所形成的相关资料,其著作权归于甲方,且不随地域或本合同效力变化而受限或无效。 9.2 乙方在合作期间向甲方提供的全部产品资料均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发生相关之侵权等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第十条、廉
15、洁条款10.1任何一方保证不向协议其他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协议合作方以外的其他方的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佣金、报酬或给予回扣,或者提供任何礼品或款待,亦不向协议其他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协议合作方以外的其他方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10.2 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情节严重的,有向对方有关部门举报、建议予以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若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永久终止乙方作为其供应商的资格,并有权扣留与乙方的结算团款及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甲方特设立专门接收来自乙方建议、投诉或举报等的邮
16、箱,邮箱地址为,举报电话。第十一条、特别条款11.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而成,对于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合同的一方作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11.2本协议完全取代双方在此之前一切磋商的内容、口头承诺及其他的正式书面文件,无论双方在此之前有无其他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备忘录,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均应通过书面协议并签章的方式进行。11.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旅游产品及服务结算价应不高于提供给其他平台(包括同程、途牛、携程)的结算价,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
17、应按双方实际合作期间结算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按最低的结算价与甲方进行结算,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的结算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 11.4如甲方通过任何途径获知乙方提供其他平台(包括同程、途牛、携程)的相同或类似旅游产品或服务的结算价低于甲方结算价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征询函(包括以邮件、传真、快递等形式),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征询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其与其他平台就相关旅游产品/服务达成的销售合作协议或确认书,如乙方未按征询函要求提供协议(确认书)的,乙方应按11.3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与解约为规范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防止
18、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及甲方用户(游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或降低游览行程、航班或酒店等级等服务标准或擅自改动原服务标准的情况(如:出团通知书与甲方用户网页下定时的页面所提供的服务不符等情况),如下约定: 12.1 因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致游客投诉,乙方未积极处理,或投诉处理不当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受到的损失。 12.2 在甲乙双方确认行程、服务标准及价格后,由于旅游者(团)原因取消行程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如未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损失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要求旅游者(团)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旅游者(团)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
19、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12.3 因甲方销售标准与销售价格不一致而引起投诉,其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将损失降至最低。12.4 在双方确认行程、服务标准及价格之后,由于乙方原因不成团、取消或变更行程的,乙方应在出发前30日(含第30日)通知甲方,乙方在出发前30日以内告知不成团、变更或取消行程的,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
20、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12.5在双方确认行程、服务标准及价格之后,如遇各种原因或意外情况需要取消行程,甲方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甲方取消行程文件之后即可收取相应行程取消费用,收费标准如下:淡季团:3月1日-9月30日行程开始前30日,不收取费用(需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行程开始前15日-30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10日至1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7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10日以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0%的违约金;旺季团:10月1日-2月28日行程开始前45日,不收取费用(需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行程开始前30日-45日,支付旅游费用
21、总额5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20日至30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7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20日以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应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以上违约责任如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票务等损失,可参照相关部门有关条款另行赔偿。12.6 乙方擅自变更行程或未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有关服务的,应退还降低服务标准多收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者(团)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擅自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加收费用。12.7 如乙方存在未经甲方及甲方用户(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变更行程、降低航班、酒店等级等服务标准行为的,甲方有权拒付改单或
22、该团的费用,并且乙方需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因乙方擅自变更行程或降低服务标准造成游客投诉的,乙方应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如乙方怠于处理或处理结果不合理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甲方有权选择与游客进行和解、调解、赔偿等,甲方处理此相关投诉行为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在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团款中扣除该等费用。12.8 乙方将部分辅助项目依法外包的(如车、餐、房等),依法与分包单位就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提示: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
23、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条款13.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四条、书面通知 14.1 本合同项下显示的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包括地址,传真,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的联系方式。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变更方应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通知另一方。第十五条、其他15.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单击此处输入合同有效期年限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停止合作意向的,本协议按协议有效期自然延续。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均可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告知另一方终止合作。在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书面发出协议终止通知后30日,双方协议即告终止。但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仍需对合作期间所形成的订单提供对应服务。15.2 所有盖章附件作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附:附件一 业务操作与接待服务规范(编号: )【以下签章内容,无正文】甲方: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乙方:输入相关内容授权代表(公章):授权代表(公章):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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