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 由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
2、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3、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
4、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53号),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8126号)等有关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
5、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与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适当配套安排。 遵循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管理,统筹核定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下达财政奖励
6、资金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下同)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 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
7、八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申请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地域在广东省境内并且项目实施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
8、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第四章支持
9、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2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80元/吨标准煤。 第十三条 财政部安排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
10、告和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四)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五)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六)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节能量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七)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八)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每季度申报一次。 节能服务公司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向所在
11、地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认项目年节能量,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对于年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以及专家评审不能确认节能量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委托指定的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按照规定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市财政局。 有关市财政局在收到财
12、政奖励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 各市财政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季后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1),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本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
13、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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