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2我国对婚约的态度。3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4结婚的程序。5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结婚的要件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结婚仅指婚姻关系的成立,不包括订婚等其他程序。广义认为,结婚包括订婚和结婚两个方面。近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大多将婚姻的成立作狭义上的规定,订婚已经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二)结婚概念的特征 1婚姻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身份关
2、系。1、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2、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方式:事实婚主义。要式婚主义。结婚方式:1)仪式制。2)登记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结婚仪式(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1掠夺婚。即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婚姻。2 2有偿婚。指以男方向有偿婚。指以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代价作为女方支付一定代价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的结婚方式。有三种形的结婚方式。有三种形式:式:(1 1)买卖婚。)买卖婚。(2 2)互易婚。)互易婚。(3 3)劳役婚。)劳役婚。3无偿婚 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包括:(1)赠与婚,是
3、指权力者或父母将其可以支配的女子赠与他人为妻而缔结的婚姻。(2)收继婚,是指女子在其丈夫死后有义务在家庭内部转房而缔结的婚姻。如兄死后其弟收继其嫂为逆缘婚;姐死妹继嫁姐夫为顺缘婚。(3)强制婚。是指官府将罪人之妻女断配给他人为妻妾而缔结的婚姻。(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典型代表是“六礼”:六礼的具体意义为:(1)纳采,“纳其采择”之意,即男家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家经过斟酌应允之后,男家才能备礼贽见。(2)问名,即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时,以便“卜其吉凶”。(3)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4)纳征,也称纳币,即男家送交聘礼,“婚姻之事于是定”,产
4、生人身上的约束力。(5)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并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6)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一定的仪式后,婚礼告成。纳采:问名:纳吉:纳征:640 x429 50k jpg 请期:亲迎: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二、婚约的历史沿革三、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订婚的契约;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为,是事实行为。(二)婚约的特征1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当事人亲自订立并且意思表示真实。2婚约当事人
5、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一)早期型婚约 早期型的婚约总体上看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定婚的结婚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或父母的意志。第三,婚约具有法律效力。(二)晚期型婚约 其特征是:第一,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还取消了有关婚约的相关条文。规定有婚约的国家,也不要求当事人在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婚约已经成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一个程序。第二,订立婚约的当事人由原来的监护人改为由男女双方自行订立,未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订立的婚约无效。第三,婚约不再具有人身约束力,双方因合意或法定理由
6、可以随时解除婚约,也不得对婚约中部遵守约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三)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古代是必经程序。近代不是。(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古代是父母尊亲属。近代是本人。(3)效力不同。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近代则无。(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须有法定理由,采过错原则、返财。近代无须说明理由。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1)对于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2)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
7、还受害人。(3)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与(包括订情信物),应酌情返还。(4)对于少数以恋爱、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按照赠送财物对待,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以返还。(5)对因举行订婚仪式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对方赔偿。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先生,两人相处一段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先生,两
8、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订婚,并写了一纸婚约,双方约定了时间后双方订婚,并写了一纸婚约,双方约定了结婚时间、彩礼数额,并约定如果有一方退婚,结婚时间、彩礼数额,并约定如果有一方退婚,需要给对方赔偿需要给对方赔偿10000元。后在筹备婚事期间,元。后在筹备婚事期间,张女士认识了另一个男子,并产生感情,决定与张女士认识了另一个男子,并产生感情,决定与未婚夫解除婚约。未婚夫家要求她按婚约支付未婚夫解除婚约。未婚夫家要求她按婚约支付10000元赔偿金。元赔偿金。问题:张女士是否支付这笔赔偿金?问题:张女士是否支付这笔赔偿金?岚岚在同事的聚会上认识了张某,两人很岚岚在同事的聚会上认识了张某,两人很快发展成为
9、恋爱关系,不久就同居在一起,快发展成为恋爱关系,不久就同居在一起,没过多长时间,岚岚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没过多长时间,岚岚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把这事告诉了自己的男友,没想到男友不把这事告诉了自己的男友,没想到男友不但不高兴,还坚决让岚岚打掉孩子,两人但不高兴,还坚决让岚岚打掉孩子,两人签订了分手协议,张某答应签订了分手协议,张某答应“如果岚岚打如果岚岚打掉孩子,赔给岚岚掉孩子,赔给岚岚5万元青春补偿费万元青春补偿费”。可。可是事后,张某没有兑现承诺,伤心的岚岚是事后,张某没有兑现承诺,伤心的岚岚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5万元。万元。1985年年9岁的男孩熊某与岁的男孩熊某与
10、7岁的黄某一起玩岁的黄某一起玩自制的小飞镖。熊某失手将飞镖扎进黄某的左自制的小飞镖。熊某失手将飞镖扎进黄某的左眼,第二天黄某的父母才知道并立刻将女儿送眼,第二天黄某的父母才知道并立刻将女儿送到医院救治,由于耽误的时间太久,再加上当到医院救治,由于耽误的时间太久,再加上当时的医疗条件比较差,虽然经过医生的全力救时的医疗条件比较差,虽然经过医生的全力救治,黄某的左眼还是完全失明了。由于是熊某治,黄某的左眼还是完全失明了。由于是熊某失手将飞镖扎进黄某眼中,熊家和黄家两家人失手将飞镖扎进黄某眼中,熊家和黄家两家人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熊家承担了治疗的所有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熊家承担了治疗的所有费用费用1
11、80元以后,再也无力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元以后,再也无力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于是双方父母签订一纸协议。协议规定:熊某于是双方父母签订一纸协议。协议规定:熊某保证将来娶黄某为妻,如果熊某以后与其他人保证将来娶黄某为妻,如果熊某以后与其他人结婚,则赔偿黄某每月生活费结婚,则赔偿黄某每月生活费10元,直至黄某元,直至黄某死亡。死亡。熊某从熊某从18岁开始就一直在广东打工,只有过年才回家。岁开始就一直在广东打工,只有过年才回家。而黄某,虽然一只眼睛失明,但依靠自身努力,考上而黄某,虽然一只眼睛失明,但依靠自身努力,考上一家财会中专学校。毕业后,在当地一家乡镇企业工一家财会中专学校。毕业后,在当地一家乡
12、镇企业工作。作。1999年的春节前夕,黄某的外婆发现熊某家正年的春节前夕,黄某的外婆发现熊某家正在准备办喜事,一打听才知道,熊某从广东带回来一在准备办喜事,一打听才知道,熊某从广东带回来一位跟他一起打工的姑娘,准备农历腊月位跟他一起打工的姑娘,准备农历腊月28日结婚。黄日结婚。黄某接到外婆的电话后,立即与父母一起找到熊某,要某接到外婆的电话后,立即与父母一起找到熊某,要求履行十几年前婚约。求履行十几年前婚约。熊某则表示,婚姻自由,自己选择了所爱的姑娘结婚,熊某则表示,婚姻自由,自己选择了所爱的姑娘结婚,任何人不能强行干涉。虽然与黄某之间有婚约,但订任何人不能强行干涉。虽然与黄某之间有婚约,但订
13、立婚约时自己未成年,立婚约时自己未成年,“娃娃亲娃娃亲”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表示愿意承担违反协议的责任,每月补偿黄某生并且表示愿意承担违反协议的责任,每月补偿黄某生活费活费10元。黄某表示不能接受,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元。黄某表示不能接受,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某赔偿因侵权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起诉讼,要求熊某赔偿因侵权对自己造成的损失6万万余元。余元。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分析:分析:首先,婚约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首先,婚约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依据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定,依据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婚约不受法律保
14、护 其次,根据民法理论,这一纸协议是其次,根据民法理论,这一纸协议是附延缓条附延缓条件的赔偿协议。件的赔偿协议。双方商定的赔偿是每月支付黄某双方商定的赔偿是每月支付黄某10元生活费,延缓条件是熊某与其他人结婚。当熊某元生活费,延缓条件是熊某与其他人结婚。当熊某与除黄某以外的其他人结婚时,延缓条件成就,赔与除黄某以外的其他人结婚时,延缓条件成就,赔偿协议生效,应当履行。熊某如果不履行或者黄某偿协议生效,应当履行。熊某如果不履行或者黄某不同意按照此种方式赔偿,黄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不同意按照此种方式赔偿,黄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情况,诉讼时效从熊某与他人结婚时讼,根据本案情况,诉讼时效从熊某
15、与他人结婚时起算。起算。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啼笑姻缘案啼笑姻缘案(媳)占小东(儿)丁桂宏丁全仁人间悲闹剧人间悲闹剧媳妇公公 2005年5月份,江苏省高邮市59岁的丁全仁先生和33岁的占小东女士,在高邮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此手续时,丁全仁先生已经丧偶,而占小东女士则刚刚离婚。但是,占小东女士在此之前曾是丁全仁先生长子丁桂宏之妻,并和其前夫丁桂宏生有一子丁小伟,而丁小伟目前随占女士与丁全仁先生共同生活.假如你是婚姻登记机假如你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你会将关的婚姻登记员,你会将结婚证结婚证发给占小东发给占小东(媳妇)(媳妇)与丁全仁与丁全仁(公公)(公公)吗?吗
16、?为什么?为什么?(一)婚姻的效力和公序良俗这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二)如果某个婚姻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该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三)作为一项私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现状如何?有什么缺陷?应该怎样完善?(四)从以上的分析探讨中,我们可得出什么结论、会得到哪些启示?丁占二人的婚姻却导致了现实的家庭伦理秩序变得紊乱,从而实实在在地构成了对于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构成了违法,因而应认定为无效.(1)占的儿子丁小伟在其母亲与丁全仁先生成婚之后,他与丁全仁先生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祖孙关系、继父子关系?)(2)如果占女士和丁先生将来又生了孩子,这个新生的孩子
17、和丁小伟是什么关系?(“兄弟(妹)关系”;“叔(姑)侄关系”?)(3)也会引发继承上的难题(孙子、继子?)(4)由于与丁全仁结婚,占对于其前夫由原来的“妻子”突然间变成了现在的“继母”。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达到法定婚龄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结婚的条件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说。狭义上的结婚的条件,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能否结婚以及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结婚,即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广义的结婚条件还包括结婚的程序(即形式条件)和方式(如登记)。本课取狭义说。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
18、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男女两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条是关于结婚合意的规定,它是婚姻的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第一,申请结婚的主体在性别上必须是生理意义上的“男”与“女”,而非同性,这就排除了同性婚姻。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 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男女的标准,不是以出生时的性别为标准,而是以登记结婚时身份证上的性别及户口薄上的性别为准。我国禁止同性结婚,但变性人的婚姻权利则受法律保护。民政部在2003年已明确表示: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
19、姻关系比照一般婚姻对待。据报道,全国首例变性人章琳(原名章士林,男,四川双流彭镇人,曾结婚并有一女儿,后离婚。)女士与杨启成(四川成都崇州市听江镇人)于2004年5月1日结婚,成为全国首例变性人结婚。第二,必须“自愿”,即本人愿意,而非局外人(包括父母)的同意,这就排除了第三者的包办。第三,这种“自愿”不是勉强的,而应该是“完全”的,这就排除了外来的干涉。第四,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的,而非一方的,这就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1对于违背婚姻自愿原则的,法律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态度。对属于胁迫婚姻的,按可撤销婚姻对待;对干涉婚姻自由严重的,刑法将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理”(刑法第257条)。2
20、实践中认定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的依据,主要是看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它受到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双重制约。就自然因素而言,它主要是指人的生理和心理规律。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比如成人年龄18周岁),人的生理器官和心智才能成熟,人类才能拥人婚姻行为能力,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再比如,热带结婚的年龄普遍比寒带的婚龄要低与其地理气候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二 就社会因素而言,它是指政治(如宗法制度)、经济(生产力)、文化、人口状况、道德、宗教、民族习惯等社会条件,而人口数量与质量问题是现代国家规定结婚年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我国对结婚
21、年龄的规定当然也要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本规定应做如下理解:第一,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即婚龄)是: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第二,此年龄只是结婚的最低年龄,而非必婚年龄,也非最佳年龄,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育:女性第一胎生育时间为24周岁)。王某与邱女士于2008年3月相识并同居,因邱女士只有19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王先生为邱女士制作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一年以后,邱女士生育一子,孩子生育后,双方争吵不断,结婚
22、第三年,王某提出,虽然邱女士现在已满20岁,但是双方结婚时邱女士未达法定婚龄,双方的婚姻登记应当无效。问题:两人的婚姻是否有效?2004年12月24日,82岁的世界著名美籍华裔物理学家、诺贝尔奖得主杨振宁教授和28岁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翻译系硕士生翁帆女士,在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此手续时,杨振宁教授已经丧偶,而翁帆女士则是离婚单身 她69岁,他37岁辽宁凌海的这对年龄相差32岁的情侣在一起幸福生活了近十年。妻子马玉琴的心中却有一个心愿:让自己的面容变年轻,和自己的丈夫更般配些。第三,结婚的岁数一定要足额,即必须是周岁,其计算方法为:1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
23、、日计算;2周岁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即为1周岁;3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从生日第2天(零晨零点)起计算。第四,此规定在民族地区可以变通执行。比如甘孜州和阿坝州在实行婚姻法补充规定中都规定,结婚的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少数民族结婚 我国规定的婚龄,是目前世界上女性法定婚龄最高的国家。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结婚的年龄 一般为18周岁左右,如英国、美国的47个州等规定男女都为18周岁,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规定为男18周岁、女16周岁。我国之所以规定如此高的婚龄是因为我国人口数量过多造成。据统计,我国实行计划生育20多年,少生人口4个亿,相当于一个多美国
24、(3亿)。目前人口数量压力仍很大。伊朗法定结婚年龄9岁;荷兰法定结婚年龄12岁;俄罗斯法定结婚年龄14岁;法国法定结婚年龄15岁;菲律宾法定结婚年龄16岁;韩国法定结婚年龄16岁;日本男18岁、女16岁;巴西16岁;中国香港16岁;中国台湾16岁;美国各州不一,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 禁止重婚、重婚的婚姻无效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
25、结婚的婚姻障碍。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一)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通婚。(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三)禁止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者结婚,即禁止重婚。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立法,世界各国都有规定,其原因是为了优生和伦理要求。据统计,近亲结婚所生子女比非近亲结婚所生子女遗传病发生率高3倍,死亡率和畸形率高150倍。据统计,有的遗传病,一般人的发病机会只有1/400万,而近亲结婚的发病率竟高达1/64。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一 达尔文家族受近亲结婚困扰 国著名生物学家、博物学家查尔斯达尔文年提出杂交优势的生物学现象:杂交而生的后代,其基因优于上一代。达尔文和表妹埃玛韦奇伍德结婚,
26、先后生下名子女,但人夭折,人不育。达尔文家族的现状,佐证了达尔文自己的理论。第一,“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按照其血缘关系是否天然形成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按照其与当事人是否具有直接血缘关系可分为和。第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包括:1.兄弟姐妹(含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2.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第三,“三代以内”是包括“三代”的。第四,禁婚亲中的直系血亲范围也适用拟制血亲。第五,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通婚具有优生学上的科学依据,主要是为了提高人口的质量。张山(男)和其舅张山(男)和其舅舅的女儿李思(女)属舅的女儿李思(女)属直系血
27、亲还是旁系血亲?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他们属几代亲?能否结他们属几代亲?能否结婚?婚?案例分析 属旁系血亲,因为他们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他们属三代旁系血亲,因为他们共同的最近的祖先是其外祖父母,其与外祖父母都属直系血亲关系,而且都是三代直系血亲中间间隔情况是:本人、父(母)、(外)祖父母,两边比较,最大的代数是三代,因此他们属三代旁系血亲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他们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范围,因此不能结婚。张刚与王花是漯河市郾城区某镇人,作为亲表兄妹的两人小学、中学都是同班同学,上学时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以后,两人又约定一起到南方沿海某发达城市打工。在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的
28、两人生活中,他们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2007年9月,张刚和王花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民政部门在得知张刚和王花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证 于是,两人为了顺利结婚,协商后女方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且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2008年1月,张刚和王花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部门仍然拒绝。2008年5月27日,两人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其为原告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如何处理?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
29、张刚和王花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张刚与王花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所以,对原告张刚和王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的观点:从法律层面上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的角度出发,一方绝育后就不存在对优生的负面影响了,而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近亲婚姻,法律更应体现更多的人文性关怀和以人为本原则!法律是没有错误的,他们之间的感情也是没有错误的!婚姻是爱情发展的产物,只要他们真心相爱,完全可以登记结婚.他们为了能够在一起都绝育了,原来不让人家结婚
30、的法律基础也就意味着不存在了,法律为什么不能网开一面呢?难道非要他们处于非法同居状态吗?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当代各国一般为两类情形:第一类,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特定的精神病。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病,主要包括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和不能发生性行为(国外称为不能人事)等方面的病。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二 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哪些病禁止结婚,但以前我国有关于患麻风病不能结婚的禁止性规定。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婚前检查。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再做强制性规定。对此们应该这样认识:第一,当事人若有这些病的,还是不应该结婚。第二,婚前健康检查尽管不能强迫,但应该大力提倡。
31、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三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此条规定表明: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禁止结婚。国外有直系姻亲不准通婚 相奸者不许通婚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许通婚 禁止离婚或丧偶者的女子在法定的待婚期内结婚(如瑞士规定为300天)等规定。国外还有结婚方面的“特许制度”。比如法国规定,出于重大原因,经结婚举行地的检察官批准的,不受结婚年龄的限制。(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 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
32、某比刘某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5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乳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
33、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
34、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可以结婚。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何某是否能结婚?分析分析: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婚时,苏某只有10岁,其后苏某与母亲、
35、继父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婚姻法婚姻法第第27条,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这种直系
36、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 吴某的儿子李某,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吴某的儿子李某,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
37、分别向父母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分析分析: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
38、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小枚母亲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
39、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意义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意义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序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结婚程序即
40、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1仪式制 仪式制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2登记制 登记制指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唯一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指登记和仪式同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该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
41、明: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本人姓名:本人姓名:_性别:性别:_国籍:国籍:_出生日期:出生日期:_年年_月月_日日 民族:民族:_职业:职业:_文化程度:文化程度:_ 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号:_常住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所在地:_婚姻状况:婚姻状况:_(未婚(未婚/离婚离婚/丧偶)丧偶)对方姓名:对方姓名:_性别:性别:_国籍:国籍:_出生日期:出生日期:_年年_月月_日日 民族:民族:_职业:职业:_文化程度:文化程度:_ 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号:_常住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所在地:_婚姻状况:婚姻状况:_(未婚(未婚/离婚离婚/丧偶)丧偶)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
42、亲关系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声明人:声明人:_ 监誓人:监誓人:_年年_月月_日日 _年年_月月_日日 1958年的结婚证 1965年的结婚证 1967年的结婚证 1973年的结婚证 1980年的结婚证 1982年的结婚证 2009年的结婚证 新旧条例在结婚、离婚等方面变化比较新旧条例在结婚、离婚等方面变化比较(一)取消单位
43、证明、简化手续让结婚更(一)取消单位证明、简化手续让结婚更轻松轻松 (二)单位证明(二)单位证明“下岗下岗”,折射政府职能,折射政府职能转变转变 (三)婚前体检改为自愿(三)婚前体检改为自愿 (四)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受法律(四)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保护(五)离婚当场可领证(五)离婚当场可领证(六)离婚也不需要开介绍信(六)离婚也不需要开介绍信(七)三种情况不能离婚(七)三种情况不能离婚 1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能力人的;3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八)结婚证离婚证遗失可补办(八)结婚证离婚证遗失可补办(九)登记机关多收(九)登记机关多收费要退回费要退回 (十)结婚证离婚证(十)结婚证离婚证不再大红大绿不再大红大绿 (十一)新婚姻条例(十一)新婚姻条例不适用军人,军人婚不适用军人,军人婚姻登记执行原规定姻登记执行原规定(十二)个人婚姻状(十二)个人婚姻状况将况将“有网可查有网可查”(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 19971997年,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年,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女侯某认识。往来一段时间之后,相互都比较满意。女侯某认识。往来一段时间之后,相互都比较满意。婚期将近,两人
45、抽出时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最后婚期将近,两人抽出时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最后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申请表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
46、领结婚证。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片的事情忘记了。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
47、已经将经将5 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丧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分析分析:婚姻要婚姻要有效成
48、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8条规定,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因此,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了结婚登记,此,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的那一刻成立。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的那一刻成立。本案中,侯某与韩某虽然申请过
49、结婚登记,并经过本案中,侯某与韩某虽然申请过结婚登记,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予以了登记。但是由于欠缺照片而没有登记机关也予以了登记。但是由于欠缺照片而没有领到结婚证,婚姻还没有正式成立,侯某与韩某之领到结婚证,婚姻还没有正式成立,侯某与韩某之间也还没有正式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侯某不能以韩间也还没有正式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侯某不能以韩某合法配偶即妻子的身份参与继承。某合法配偶即妻子的身份参与继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
50、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特征: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4、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符合法定时间条件。第一阶段,自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12月27日。第四阶段,2001年12月27日至今。(一)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大致有三种。(二)我国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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