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备案表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项目预评价单位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编号预评价报告备案机关及编号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部门及批复文号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单位试生产起止日期建设项目简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备案机关意见:备案编号:处室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
2、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