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讲第一讲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类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类型 1.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法规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法规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 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政策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政策 4.项目申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项目申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前前 言言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虽然不长,却取得 了令人瞩目的成绩。1987年全国土地开发经验交流会在 本 溪 召 开,首 次 提 出 通 过 加 强 土 地 开 发,保 持 全 国 耕 地 面 积 相 对 稳 定 的 思 路。从 此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工 作 日 益 受 到 重视。1998年以前土地开
2、发整理主要是借鉴海外经验,处 在 探 索 阶 段,这 一 时 期 的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工 作 具 有 自 发 性、分散性和无序性等特点。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 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 1 9 9 7 1 1 号),提 出 了 积 极 推 进 土 地 整 理、搞 好 土 地 建 设 的 要 求。土 地 整 理 的 概 念 正 式 写 入 中 央 文 件,从 此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工 作 开 始 建 章 立 制,进 入 到 有 法 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1.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法规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法规 1.1 法律法律 1.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1.
3、3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1.4 地方法规地方法规 1.1 法律法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1.1.1 土地开垦土地开垦 第39条对开垦土地做了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该条文对土地开垦的依据、开垦原则、开垦范围做了规定,即开垦土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垦的土地必须是规划范围内的地块,对森林、草地、滩地的开垦是禁止的,明确了依法开垦土地的原则。1.1.2 土地开发土地开发
4、 第40条对开发土地做了如下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该条文对开发土地的范围做了规定,即没有具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荒山、荒地、荒滩才可以进行开发。1.1.3 土地整理土地整理 第41条对整理土地做了如下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该条文对土地整理的目的、土地整理的
5、内容及整理的对象做了规定。1.1.4 土地复垦土地复垦 第42条对土地复垦做了如下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该条文规定,土地复垦是将建设过程中毁损土地进行恢复,恢复至可利用状态。1.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土地开发整理方面做了许多规定,其中国务院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为重要。条例中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1.2.1 明确了开垦土地的范围明确了开垦土地的范围 开垦土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范围内进行。禁止单位
6、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1.2.2 明确了开垦土地的审批权限明确了开垦土地的审批权限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1.2.3 明确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年限明确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年限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
7、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1.2.4 提出了农村土地整理的要求提出了农村土地整理的要求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1.3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1.3.1 国土资源部规章国土资源部规章 国土资源部作为全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8、,制定了大量土地开发整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建立起了从项目的立项申请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相应的管理制度。2003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1.3.1.1 土地开发整理目的土地开发整理目的 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1.3.1.2 土地开发整理任务土地开发整理任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
9、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1.3.1.3 土地开发整理内容土地开发整理内容 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1.3.2 财政部规章财政部规章 财政部作为全国财政预算主管部门,为了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规范,制定资金管理规章。财政部
10、更多的是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规章制度,对于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方面的规章最多。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支出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决算时要重点关注的。1.3.2.1 土地整理支出土地整理支出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发生
11、的支出。1.3.2.2 耕地开发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1.4 地方法规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根据本地区土地管理的需要制定地方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制定土地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这些也是土地开发整理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也会对土地开发整理做出相应规定。2.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 2.1 2.1 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 2.2
12、2.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依据 2.3 2.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 2.1 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土地开发整理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从两个方面理解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 从土地开发整理应遵循的原则上加深认识。土地开发整理必须遵循规划原则,即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
13、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没有在土地整理规划范围的土地,都不能擅自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从土地开发整理的对象上加深认识。土地开发整理有三方面的对象:一是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二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三是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对应以上内容的具体项目就是土地开发整理的三种类型项目,即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开发项目。2.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依据 2.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
14、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未来用途进行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开发整理的依据之一,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将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用途进行确定。
15、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2.2.2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指为了土地整理收集资料,确认现状,明确土地整理的指标,确定布局,做出的规划和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整治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论据之一。不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范围的地块不得进行立项审批。规划设计的内容: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建设工期、所需投资预算等。规划设计
16、规范要求:田块规模要适应农业机械化耕作的要求;水利设施要满足排灌和节约用地的要求;田间道路的设计要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有利于农产品运输和农业机械化的要求;林网布局要满足防护林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少占土地的要求;村庄用地选址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村镇用地的国家标准,做到少占耕地。规划设计成果主要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图、设计说明书。2.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 根据现行法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为:土地整理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 综合性项目 2.3.1 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整理项目 土地整理,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
17、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活动。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平整土地,改良土壤;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复垦废弃土地;划定地界,确定权属;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中对土地整理项目在规模上提出如下要求: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整理项目 丘陵山区: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公顷(150015000亩)亩)单片面积不少于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公顷(600亩)亩)片块不超过片块不超过10片片 平原地区: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
18、公顷(600030000亩)亩)单片面积不少于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公顷(900亩)亩)片块不超过片块不超过10片片 2.3.2 土地复垦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整治,使之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中对土地复垦项目在规模上提出如下要求: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复垦项目 丘陵山区:丘陵山区:60400公顷(公顷(9006000亩)亩)单片面积不少于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公顷(300亩)亩)片块不超过片块不超过10片片 平原地区:平原地区:200
19、1000公顷(公顷(300015000亩)亩)单片面积不少于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公顷(900亩)亩)片块不超过片块不超过10片片 2.3.3 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的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中对土地开发项目在规模上提出如下要求: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开发项目 丘陵山区:丘陵山区:100600公顷(公顷(15009000亩)亩)单片面积不少于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公顷(300
20、亩)亩)片块不超过片块不超过10片片 平原地区: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公顷(600030000亩)亩)单片面积不少于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公顷(750亩)亩)片块不超过片块不超过10片片 2.3.4 综合性项目综合性项目 综合性项目是指成片开发整理的项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规定:国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片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批准;项目区应当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包括必备的基础设施。国家投资项目区的片块一般应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
21、同一类型。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方,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若干片块组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名称可定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或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等,但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等应按片块分类计算,并分别符合规定要求。关于2003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6号)中提出了国家投资项目申报有关技术要求:如果某一项目片块既有农用地整理,又有成片废弃地复垦和成片未利用地开发面积20公顷以上的,则应区分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类型,每一类型的新增耕地率应符合规定要求。3.国家在土地开发整理方面投资政策国家在土地开发整理方面投资政策 在申请国家投资项目立项时,要区别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
22、项目,国家投资政策是有区别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规定,选择国家投资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项目。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荒滩、荒地开发项目,可以适当申报;荒山和严重缺水地区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也就是说,土地开发项目与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相比,难以获得国家投资。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国家实行相对控制的政策。首先从审批范围上加以控制。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其次从审批权限上加以控制。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
2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再次从开发土地使用权上加以控制。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在项目规模和新增耕地率都有要求。3.1 项目规模的要求项目规模的要求 项目规模是指项目建设规模,不动工的工矿用地、居民点用地、交通用地、成片水域、禁地等不应计算在项目建设规模中。所谓不动工面积,即不参与土地整理的面积,不仅在统计项目建设规模时应扣除,还要在图件上明确标
24、出,文、图、表应相符。不同类型项目的规模要求在上面已经做了说明。3.2 新增耕地率的要求新增耕地率的要求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中对项目新增耕地率的要求如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在新增具有耕作能力的农用地(如可调整园地)的情况下,项目新增耕地率可酌情适当下调。对于综合性质的项目,每一性质的新增耕地率应分别符合要求。4.项目申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项目申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4.1 项目建设工期项目建设工期 项目建设工期是指从
25、项目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是指自然年的概念。如项目从2011年11月开工,至2012年6月竣工,则该项目的建设工期为2年。国家投资重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工期不超过3年,补助建设工期一般为一年(即当年完成)。4.2 水资源平衡分析水资源平衡分析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首先要考虑项目区水资源的供需平衡问题,特别是对于缺水的干旱、半干旱地区。灌溉保证率一般不低于75%;双季稻产区及粮食高产区不低于85%;缺水地区不低于60%。需水量的计算应考虑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土地利用方向,前后必须对应。供水量的计算不能仅从理论上进行计算,必须考虑当地的实际水资源状况,考虑当地所允许的水资源开采量。水资源平衡分析必须考虑作物不同生
26、长期需水量的差异。4.3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土地利用现状是指项目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除不动工面积外,各类土地面积之和应等于项目建设规模。4.3.1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的目的 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揭示土地资源在地域组合上、结构上和空间配置上合理和不合理,匹配和不匹配,为制定合理的项目规划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掌握以下情况:一是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和布局特点;二是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三是土地利用的效果;四是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4.3.2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的主要内容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的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分析、土地资源质量分析、土地利用开
27、发程度分析和土地利用效益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分析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分析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数量及其占项目区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二是分析各种地貌类型、土壤类型和不同坡度等自然状况下的土地资源的数量。4.4 基础设施现状基础设施现状 项目所在区位需要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主干道路、主干排灌渠系、堤坝、电力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所在区位现有设施应明确标注在土地开发整理现状图上。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或需要地方资金投入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承诺函,并按不同
28、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出所投资的工程建设内容。4.5 项目合法性分析项目合法性分析 项目合法性分析要求阐明项目实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一致。如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方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一致,与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要求是否一致;土地开发是否经过依法审批;是否依据规划避免了湿地开发、毁林毁草、围湖等地和侵占江河滩地等。分析内容: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项目的要求 二是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项目的要求 三是其他法律、法规对项目的要求 4.6 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适宜性评价 土地适宜性评价就是评定土地对于某种用途是否适宜以及适宜程度,它是进行土地利用决策,确定土地利用方向的基本依据。进行土
29、地适宜性评价,就是通过评定,把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的适宜性用途进行比较,以便对土地用途是否应该调整,调整后的土地用途可能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和影响,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等进行科学决策。土地的适宜性是针对土地的用途来说的,不同的用途对土地质量有不同的要求,同一块土地对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适宜性。4.7 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是指在综合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限制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分析项目区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结构,对比整理前后各类用地面积,从而得出项目区新增耕地面积(数量),并对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进行客观的描述。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详细、客观的分析是进行新增耕地
30、潜力分析的基本前提,新增耕地潜力分析结果是确定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目标的基本依据。4.8 规划方案及建设内容 项目规划的核心内容是规划方案的拟定,它是根据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的规划布置,在多种方案中进行比较和选优,最后确定规划方案的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方案选择的比较过程。4.8.1 项目的总体平面布局的要求项目的总体平面布局的要求 根据项目区的地形条件、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情况及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确定各种地类的布局及分布范围。根据项目区及其外围的水文条件和水资源情况及已有的水利设施,确定水利设施建设的数量、等级和位置。根据项目区外围已有的交通设施状况
31、和区内地形、水利干渠布局情况,确定区内交通道路的类型和位置。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主导风向和风的强度,确定生态防护林的布局、规模、结构、树种和数量。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村镇用地及工矿用地的数量、规模、位置和发展方向。4.8.2 工程技术方案的要求工程技术方案的要求 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工程技术方案审查的要点如下:工程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工程和其他工程。工程布局:工程布局方案应科学合理,能够满足交通、灌排、水土保持和防止风害等的要求,如农机具进田生产耕作方便、经济;建设标准:土地平整须综合考虑
32、耕作要求和工程量;田块大小、规模、形状、方向等应与地形描述基本相符;农田防护林工程和生物防治措施等应与项目区主要灾害成因情况相符;建设进度安排要合理,应明确年度实施计划;灌溉用水方案应与水资源供需分析结果相符合;应有方案选择的比较过程。4.9 投资估算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指根据项目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以及项目所在地其他同类项目的建设投资标准,对项目的总投资做出的估算。投资估算要能体现合理性和可行性,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4.9.1 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渠道应明确,并按不同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出所投资的工程建设内容。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由地方筹集,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项目申
33、报时应有明确的地方筹集资金渠道。为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申报国家投资项目应注明项目总投资和申请国家财政拨款额度。4.9.2 估算编制方法 采用的估算编制方法应符合实际,且科学、合理。4.9.3 估算编制依据 估算编制应参照国家控制亩均标准,依据应合理,并符合相关办法的有关要求,且提供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过程。4.9.4 基础设施的投资 已拟定或正在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应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承诺函或证明文件。4.9.5 投资范围 投资估算中所列示的建设内容应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要求,超投资范围内容应剔除。4.9.6 费用构成 投资估算中的费用构成及构成比例要科学、合理,并符合相
34、关办法要求。4.9.7 计算的准确性 投资估算各项费用之间的数学逻辑关系、计算内容应准确。4.10 效益分析和评价效益分析和评价 在做可行性研究时,项目效益分析和评价是以预测数据为基础的。分析和评价的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选择应充分考虑项目自身的特点,如项目性质、地貌类型等,且因地制宜。4.10.1 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林草覆盖率 绝色植被覆盖率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土地沙化治理面积 土地污染治理面积 人均绿地面积 水体环境质量指数 旱涝灾率 土壤有机质平衡比率 土壤氮、磷、钾平衡比率 农田水分平衡比较值 4.10.2 社会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社会效益评
35、价指标体系 土地利用率 技术措施增产率 耕地质量改善程度 新增耕地面积 新增耕地率 新增耕地可供养人数 农民的收入水平 就业效果 扶贫效果 生产力效果 项目对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面的影响 项目对当地社会、环境方面的影响 4.10.3 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非盈利性项目,其直接受益者多为项目区农户,虽然投资者并未获得直接投资收益,但可以通过计算农户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来考察整个项目的经济效果和经济贡献。由于项目投资收益分散于各个农户生产经营中,通过计算众多独立经营农户的投资收益来评价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困难很大,在实践中通常通过计算项目区主要农作物的平
36、均新增净收益来衡量项目的经济效益。4.10.3.1 静态经济评价指标静态经济评价指标 静态投资回收期 项目总投资/年新增净产值 静态投资收益率 (年新增净产值/项目总投资)X 100%4.10.3.2 单位投资水平指标单位投资水平指标 项目单位面积投资 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规模 新增耕地单位面积投资 项目总投资/新增耕地面积 每万元投资新增耕地数量 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万元)4.10.3.3 项目运营效果指标项目运营效果指标 基础设施运营成本 基础设施运营成本是指项目为农业生产服务而新建或提供的农田基本设施的年正常运营成本,它包括基础设施自身的运行成本以及正常维护管理成本。运营成本率 (基础设施运营成本/项目区年总产值)X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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