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条例StatuteofNurse20XXLOGO目录 Contents总则01执业注册02权利和义务03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04法律责任03附则04第一章总 则总则条例的立法宗旨01护士的定义02护士基本权利的概括描述03政府在护士管理上的职责04对护士的嘉奖05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一条01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
2、卫生技术人员。第二条本条规定,“护士”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资格特征2、工作特征(照顾病人,协助医师治疗,协调康复治疗活动)3、身份特征(医、药、护、技)02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3、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第二章执 业 注 册1 12 23 3 本章规定了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并对护士执业注册有关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是一种行政许可。设定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具有完
4、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01020304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
5、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护士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方可从事护理活动,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护理活动。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聘用未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护士工作。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护士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条是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条件以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制定的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
6、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八条第九条10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
7、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11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权 利 和 义 务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承,不可分离。护士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护士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它具有在护理
8、活动中产生并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本章规定了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二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
9、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
10、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1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3加强护士管理。本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为保障护士的权利和保证护士履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医疗机构职责包括三个方面:本条例设定了违反本章规定而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
11、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第二十二条12第二十三条3第二十四条4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
12、、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实施护士岗位责任制并对不履行者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护士在医疗机构中从事护理活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
13、告知投诉人。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本章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4、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 12 2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15、定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 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第二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支付护士工资、福利等费用,未履行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有效防护措施等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
16、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护士被
17、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本条是关于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的规定。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本条是关于换领护士执业证书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人数达到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配备标准期限的规定。护 士 守 则
18、中华护理学会2008年版1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2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3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提供心理支持。4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5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6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07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时的医疗救护。08护士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执业能力,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09护士应当积极加入护理专业团体,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10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谢 谢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