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监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不能“越俎代庖” 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指导监督职能。但这种指导监督职能并不意味着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在管理的主体、对象和内容上都有着重大区别。 作为安监部门必须准确定位,使双方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上都做到不缺位、不错位和不越位,才能保证自己履职到位。安监部门作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定位既不应是包办本应由企业承担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 越俎代庖 式管理,也不应是企业出现安全生产问题后 头痛医头 、 脚痛医脚 的 救火式 的事后处罚,而应该定位在对企业是否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行
2、监督、是否依法安全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上。具体应着重体现在严格市场准入的安全生产审查 门槛 ,构建并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及相关奖惩机制,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营造安全生产的社会环境等方面。 同时,作为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安监部门还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机制、投入机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员工到班组、车间、企业直至管理层的分级管理体制,使政府的安全监管建立在最基层、最坚实的基础上。 安监部门如果 越俎代庖 直接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既不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不能保证适应企业的实际状况,有可能会弄巧成拙,给企业造成损害。因此,安监部门一定要明确自身定位,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注意留给企业适当的发挥空间,可能会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