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票否决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予 一票否决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一票否决 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
2、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格。出现下列15条款中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绩效年薪、经营性风险补贴、奖励年薪;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当年考核发放的15%岗位工资以及项目部的考核兑现奖励。应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投诉、重大环境事故的。 4、发生重大火灾、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5、发生多人(3人以上)伤害事故的。 6、发生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轻伤率突破控制指标的。 8、发生环境投诉、
3、环境事故的。 9、发生火灾、交通责任事故的 10、施工现场JGJ59-99标准检查考核一次不合格的。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在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中应将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 纳入考核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上报)部门应及时征求工程部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 一票否决 的,一律予以否决。 第六条 在确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时,应将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 纳入考核内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否决其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资格。 第七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 一票否决 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究,已获得利益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追回,公司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工程部等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