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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学习解读3之共同担保.pptx

1、XXX2 0 2 1 年 X 月 X 日担保责任分担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约定承担承担连带共同担连带共同担保保,或者,或者约定相互追偿约定相互追偿但是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比例分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担保责任分担 同一债

2、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未对相互追偿对相互追偿作出作出约定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但是各担保人在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分

3、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责任分担该条针对所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共同保证;共同抵押;共同质押;抵押、质押并存;保证与物保并存)三种情况下,担保人之间可要求分担:首先尊重当事人自治(有明确约定的,尊重约定)约定为连带共同担保担保责任分担 所谓“连带共同担保”并非民法典规范概念。严格来讲,物上担保人并不是债务人,故无法直接导入“连带债务”概念 以共同保证为例,须区分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共同保证”(对应“按份共同保证”),与每一个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担保责任分担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即便能要求分

4、担,也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对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按照比例分担”(其实非常复杂!)其余情形,均不发生担保人相互之间要求分担的问题受让债权第十四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第十四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

5、条的规定处理。受让债权 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担保等从权利自动随之转移于受让人(民法典第 547 条);后者当然可以主张担保权 如果受让人是唯一的担保人 受让人是抵押人、质押人,则发生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混同 受让人是保证人,则保证债权发生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受让债权该条为什么要将担保人受让债权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受让债权”,如指按债权金额有偿受让,其实质与作为担保人清偿债务无异 担保人通过意定方式成为债权受让人的,与民法典第 700 条因典型的担保责任承担而发生的法定债权转让,采相同的法效果(即 第 700 条的效果)受让债权 将担保人之一受让债权的行为视同为其承担担保责任,

6、在逻辑上,使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非发生移转),从而使附着于该债权的其他担保权均消灭。据此,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与其他担保人的关系即被转化为第十三条调整的分担问题受让债权连云港华振投资有限公司与朱新兵、王桂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连商终字第 0084 号 基本案情:朱、王以购置房产抵押向建行贷款,华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拖欠房贷,保证人华振公司与建行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振华公司支付债务人拖欠全部借款金额后,主张实现对债务人所提供房产的抵押权。受让债权 一审判决 同样负有偿债义务的华振公司,在朱新兵、王桂红设定抵押的房产已被其他多案保全、查封的情况下,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

7、,以达到一般债权转为担保物权的目的,非但规避了其应当立即承担的保证责任,反而在罚息、律师费等特别是在抵押优先受偿权上获得了比担保追偿权更大的权益,直接影响到在抵押房产上采取了保全、查封措施的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受让债权 作为债权人的建行连云港分行,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之下,原本通过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或从华振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扣收即可轻易实现债权。朱新兵、王桂红仅逾期 5 个月未还贷,建行连云港分行在未作综合考量的情况下,就将债权转让欠妥,系假借债权转让使保证人获取本不可能取得的抵押权益,有损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华振公司支付建行连云港分行的债权转让款,实质上就是其应当履行保证义务的代

8、偿款。综上,华振公司与建行连云港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合同。受让债权 二审判决 虽华振公司作为原债务的保证人受让合同权利,但法律对于债权受让人并无限制,也无禁止债权人向原债务的担保人转让权利的规定,且原保证人受让债权及其从权利并未加重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相反,如果不允许保证人受让债权,则有可能导致保证人不愿积极履行保证责任,也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受让债权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虽华振公司在受让抵押权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因抵押权登记制度的目的系公示该财产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而不是公示债权人,抵押权的对世性意味着其并不因

9、抵押权人的变动而变动,故华振公司虽没有变更登记也享有抵押权,故本院对华振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债务人的追偿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享有的

10、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债务人的追偿第一款:一般性地确立了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民法典仅在第 700 条针对保证人规定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款明确了(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同样对债务人有追偿权对债务人的追偿 第二款 根据民法典第 392 条,债权人应先实现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如第三人未做此抗辩,则仍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行使该担保物权 可由民法典第 700 条措辞得出,已如前述保证人优待条款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

11、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人优待条款即便是所谓连带保证人,其与主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显著区别 连带保证债务,实际上并非民法典第 519、520 条意义上真正的连带债务 民法典于“保证合同”一章设有若干保护保证人之规范保证人优待条款第三人以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一般表现为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亦有可能),也应享有保证人的一些待遇,故有该条之设不过

12、,保证人通常享有的极重要的一项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第三物保人并不享有。保证人优待条款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优待条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保证人优待条款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优待条款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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