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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学习解读1之一般规定.pptx

1、XXX2 0 2 1 年 X 月 X 日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一条 因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民法典上的担保体系适用范围 1995 年担保法上的担保体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民法典涉及担保的规范 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合同编第二分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所谓“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 其他非典型担保

2、,如“让与担保”,民法典并未规定适用范围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和保理首先是典型合同,涉及合同履行、保全、移转、消灭、违约责任等合同法的一般问题,此类问题与担保关联度不大,担保制度解释不会涉及 在保理合同中,“无追索权的保理”实际上并无担保功能;以融资为目的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其性质相当于“债权让与担保”售后回租型(“两人型”)融资租赁担保交易色彩更加浓厚适用范围 此三类合同同时构成民法典第 388 条意义上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涉及到担保问题 可以将此三类合同看作“自带担保的交易安排”有别于“借款(主合同)+抵押或质押(从合同)”这样的交易构造适用范围比较:所有权保留买卖:出卖人为担

3、保买卖价款而在买卖标的物上 设立动产抵押(民法典第 416 条)问题:416 条的抵押权有超级优先效力,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的优先受偿权有无此效力?担保权的从属性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或,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立性的约定无效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

4、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融机构开立的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担保权的从属性解释对象:民法典第 388、682 条 第 388 条: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5、、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权的从属性 第 682 条: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权的从属性 民法典分别于第388 条(担保物权一般规定)与第 622 条(保证合同)中规定了担保权的从属性 因担保法的废止,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上缺少一个“担保通则”民法典对于担保的从属性,采“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立法表述。担保权的从属性 第 2 条 对担保独立性的表述: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

6、效力 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特别注意第 1 款对独立担保法律后果的界定: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运用了“法律行为部分有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民法典第(156)的技术 九民纪要曾采用“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转换”理论担保权的从属性 将金融机构开具独立保函引发的纠纷,视为独立类型的纠纷 不适用从属性规则 不认为是保证担保权的从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12 月实施)第 1 条第 1 款: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

7、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担保权的从属性 第 3 条第 2 款: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 3 条第 3 款: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权的从属性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应当承担的

8、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予以支持。担保权的从属性 该条由九民纪要第 55 条而来 55【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 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

9、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担保权的从属性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不仅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须另行支付主债权金额 10%的违约金担保权的从属性【一审浙江高院判决】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范围的约定,虽实行意思自治,但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基于从属性原则,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在本案中系保证人,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人金钰公

10、司承担责任的范围。担保权的从属性故尽管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的内容,但基于保证人承担责任不超过主债务人承担责任范围之因素,综合考虑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就金钰公司应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及迟延违 约金等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等情况,该院对联储证券公司要求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分别支付违约金 34711215.15 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担保权的从属性【最高院二审判决】虽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优先适用保证合同的约定,实行意思自治,但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当事人

11、约定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应当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最高院另从合同法确定的公平原则出发,认为支持违约金会导致严重利益失衡。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登记在债券

12、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三)担保人知道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 第 4 条实际依托的是民法典第 925 条(合同法第 402 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 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18.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的担保物

13、权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函 的答复精神,为债券设定的担保物权可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受托管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或者通过普通程序主张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但应在裁判文书主文中明确由此所得权益归属于全体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仅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还应当根据其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份额占当期发行债券的比例明确其相应的份额。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海南屯昌颐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和争点】平安银行接受韩啸委托

14、放款,并将抵押权(第三人颐和酒店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银行名下,抵押人知晓委托贷款关系,委托人是否能够直接主张抵押权?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 【法院裁判】一审河南高院与二审最高院均以合同法第 402 条为依据,判定韩啸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该案还同时涉及债务人被申请破产的,担保人是否能主张利息停止计算的问题。参见解释第 22 条担保消极资格第五条第五条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无效,但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15、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同无效无效,但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担保消极资格第六条以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公益为目的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之一的除外除外:(一)在(一)在购

16、入或者以融资租赁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方式承租教育设施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担保消极资格(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支持。担保消极资格解释对象:民法典第 683 条 683 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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