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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代持买卖合同、旧货(二手物品)买卖合同、酒店式公寓买卖合同-《民法典》修订版.docx

1、房屋代持买卖合同【要点】:适用于:单位集资房选房号转让 不适用于:一般房屋买卖 甲方(单位职工)将取得的单位集资房选房号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乙方以甲方名义代持购买,存在法律风险。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代持买卖合同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房屋的基本情况1.房屋: (以下简称“单位”)的集资房。房屋地址: 房屋结构: 建设面积: (以下简称“房屋”)2.房屋价格:单价:每平米人民币(大写) (¥ 元)。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如房屋价格有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二、房屋代持买卖方

2、式1.甲方在单位集资房中取得选房号,甲方同意将该选房号提供给乙方用于购房。2.乙方承担购房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甲方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三、房屋费用支付1.乙方应承担购房的全部价款、税费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双方另有书面说明,否则已经支付的费用均视为由乙方实际支付,无论是否以甲方名义支付。2.乙方于_年_月_日一次性通过甲方向单位交纳建房基金 万元,剩余购房款按单位统一规定的时间(如无规定按交房时间)付款。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足购房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房屋价格发生变动不影响本合同履行,乙方仍应继续支付房屋价款。4.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与房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3、房屋装修、使用中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四、报酬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作为甲方配合、协助办理房屋相关事宜的报酬,乙方无需再支付给甲方其他费用或报酬。2.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房屋交房并移交给乙方后10日内,乙方付清报酬余款。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五、房屋代持其它安排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购房过程及后续过户的所有手续,并将交款单据、协议书、产权证明等与购房相关的文件原件交乙方保管。2.待房屋可交付时,由乙方直接装修、入住,甲方协助交房。3.待房屋可过户时,甲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4.甲方保

4、证在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前,选房号不会转让他人,该选房号项下房屋不会出现产权纠纷,保证无租赁权、抵押权等第三者权益存在。5.甲、乙双方均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房屋所有共有权人),双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本协议约定事项履行的主张和权利。6.各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均对房屋价格的未来涨跌及其他影响有合理预期,无论日后房屋价格涨跌及幅度大小,均不影响本合同履行。7.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六、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1)将选房号自行使用,或提供给他人使用;(2)拒绝将房屋交付给乙方;(3)将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或设定抵押;(4)甲方其它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5)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下,经乙方通知仍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同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报酬;(2)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支付的全部房款、税费及相关费用;(3)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支出的装修费用(按人民币 元计算);(4)要求甲方赔偿房屋价款差额(按合同解除时的市场价值减去乙方支付的房屋计算);(5)要求甲方支付违约

6、金人民币 元。七、附则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甲方(签字):甲方配偶签字: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签字):乙方配偶签字:联系方式:地址:旧货(二手物品)买卖合同要点:甲方(买方)向乙方(卖方)购买二手货物,甲方支付货款。对瑕疵披露、质量保证有特殊约定。甲方(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卖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货物与价款1.1.货物信息与价款如下:货物名称规格、产地等生产日期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备注总计(合同

7、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元)1.2.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率为13%。1.3.付款方式首笔款:¥元,于年月日前支付;尾款:应于甲方验收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清。1.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5.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2.质量2.1.双方确认:本合同所买卖的货物为已被使用过的旧货,甲方对此无异议。2.2.乙方承诺:该货物为合法来源,不属于脏物、走私物品等,乙方有权处分。2.3.货物瑕疵披露:请

8、填充。乙方不对上述已经披露的瑕疵承担质量保证责任。2.4.货物应满足下列特殊需求:请填充。2.5.质保期2.5.1.质保期为:个月;自验收通过之日起算。2.5.2.质保期内,对于乙方承诺的质量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免费为其更换或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交货后因使用、保管不当导致货物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不承担质保责任。2.5.3.对于乙方未承诺的质量要求,乙方不承担质保责任。3.配套资料乙方交货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请填充。4.交货4.1.交货时间:年月日;乙方不得提前交货;确需提前交货的且征得甲方同意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增加的费用。4.2.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4

9、.3.甲方变更交货地点导致乙方增加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4.验收:交货当时进行外观、数量验收;交货后5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无问题、验收通过。5. 违约责任5.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乙方交付的全部货物、设备与材料,并按照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5.2.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相应货款金额的1%(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货义务。逾期

10、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按照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5.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6.反商业贿赂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

11、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7.合同联系方式7.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手机:微信:电子邮件:(2)乙方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手机:微信:电子邮件:7.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7.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7.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7.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7

12、.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8.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附则9.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酒店式公寓买卖合同要点:本合同适用于酒店式公寓房买卖一手买卖,公寓房属于商业用途用地,不同于普通住宅商品房,在产权取得、土地使用年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13、。出卖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买受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第一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1.1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酒店式公寓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综合】,获得五十年有偿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如甲方的土地有偿使用权结束

14、时,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乙方需要继续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自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或另行与甲方签订协议,委托甲方统一申请续期。1.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预售依据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3.1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酒店式公寓】 。3.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3.3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 】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

15、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3.4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第四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

16、诺5.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5.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5.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5.4 ;5.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第二章 商品房价款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

17、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6.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6.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6.3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6.4 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7.1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7.2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一次

18、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4)其他方式: 。7.3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作为资金监管方式:(1)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19、。(2)应于定金支付完成后 日内共同至 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 。账户开立完成后 日内,买方应当将全部价款支付至上述资金监管账户。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内,双方应共同至银行、持新的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监管资金解付手续,即由银行将监管资金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 方式处理:8.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

20、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8.2 。第三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9.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

21、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9.2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9.3 ;9.4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10.1 基础设施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

22、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

23、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 。10.2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6) ;(7)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

24、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11.1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并按照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及室内家具用品的清单,对买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完毕,即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11.2 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

25、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内的所有权即归买方。不论使用与否,均应从移交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11.3 查验房屋11.3.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11.3.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26、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 ;(6)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2.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8.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7、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8.1(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12.2 。第四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该

28、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13.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

29、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的差/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3.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

30、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3)

3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13.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3.4 双方自行约定: 。第五章 规划设计变更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14.1 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

32、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4.2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14.3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15.1 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

33、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3) ;(4) ;(5) 。15.2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15.3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

34、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章 物业管理与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六条 管理、维修和其他费用16.1 “ ”管理维修等项工作,均由出卖人负责管辖,并向各用户进行分摊及收取相应费用。16.2 出卖人暂定每月向买受人收取 元的大楼管理费。大楼管理费包括公用水费、公用部位环境卫生费、公用部位绿化保养费、安全保卫费、机械保养人员及大楼房管人员费用等。16.3 出卖人每月向买受人收取大楼公共设施、设备大修、小修储存费,收费标准另议。大楼大修小修储存费的用途范围如下:属出卖人管辖内的公用的室内外绿化园地、道路、给排

35、水系统、供电供气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列和消防设备、给排水设备、供电供水设备、空调设备的公用场所的所有的非人为损坏的建筑和装饰的修复。16.4 买受人所应负担的电费、冷暖气空调费由出卖人负责计算、分摊,将总费按住户、用户面积平均分摊,另加 %代办手续费。16.5 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停汽车的位置,买受人若需租用地下停车场车位,请与出卖人商议,另签订停车场地租用合同。16.6 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室内清洁费,若需清扫室内卫生,买受人请与出卖人联系,由出卖人统一安排人员清扫,费用另议。16.7 上述各类费用由出卖人按月开出收款单,买受人在接到付款通知单后 天内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计收应缴款

36、额的千分之 ( %)滞纳金。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17.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17.2 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

37、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17.3 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

38、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17.4 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

39、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18.1

40、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合同交易标的房屋属于非住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18.2 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18.3 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九条 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第七章 房屋登记第二

41、十条 房屋登记20.1 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2 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

42、金。(2) .20.3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八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1.1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1.2 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 。21.3 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规划的车位、车库: ;(2)会所: ;(3) 。第二十二条 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第二十三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23.1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23.2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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