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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pptx

1、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板板讲师:XXX一、民法典第一、民法典第597597条第条第1 1款款 关于“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缺陷:(1)对无过错的出卖人过苛;(2)对恶意的买受人过宽待;(3)在实务中,存在着若干根本不存在标的物、虚拟标的物的情形。例如,某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权,不但于合同签订时不存在目标公司,而且在二审判决作出时仍无目标公司。再如,某清除暗礁合同约定由某水下爆破队清除某码头附近的暗礁,但事实上该暗礁根本就不存在。(4)在根本不存在标的物、虚拟标的物的情况下,相当一些合同并无实质的意思表示一致。未成合意,何

2、谈不支持关于合同无效的请求?(5)将此类虚假债权、虚假债权质做成证券,发行于社会,可能会酿成美国次贷危机那样的恶果,广大百姓遭殃。一、民法典第一、民法典第597597条第条第1 1款款 如何补救:(1)尽可能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例如,买卖天安门,买卖报废的车辆等;(2)无权处分构成背离公序良俗的合同;(3)民法典第737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优先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适用;(4)所谓融资性贸易盛行,“履行”过程表现为“走单不走货”,只有增值税发票,没有物流,有些甚至根本就没有货物,没有出货单、装运单、验收单。其中大多甚至几乎

3、全部是名为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就是说,所谓买卖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它们应为无效。但它们同时也是出卖人欠缺处分权的买卖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规定,它们的效力不受影响。如何协调,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赞同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优先适用的观点。二、交付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二、交付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1.转让人依约将作为标的物的动产交由某特定仓库占有,应构成民法典第224条正文所规定的交付。2.把特定数额的款项划入几家共管的账户3.简易交付甲和乙先行订立A楼租赁合同,承租人占有了该楼。后他们订立A楼买卖合同,承租人通过简易交付占有A楼。他主

4、占有变为自主占有。4.指示交付(1)转移货权是否转移买卖物的所有权?二、交付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二、交付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2)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受人)与四川交投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出卖人)、福建环球伟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货物保管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署货权转让书,于其“承诺事项”栏载明:“1.本凭证是货物转让方通知保管方转让货物的依据,本凭证一旦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盖章生效并向保管方出示,保管方确认该批货物已转让给受让方,并且该转让不因任何理由而撤销,本函即为受让方的进仓单,是保管方认可的货权凭证。保管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对受让方的货物进行留置或其他处置行为。2.自2018年4

5、月18日至该批货物全部发出或转出期间内,保管方在此不可撤销地保证只按货物受让方的指令进行该批货物的出库或货权转移操作。3.其他约定事项依附于原始货物转让方与保管方的仓储协议,如与本确认凭证不符的,以本确认凭证为准。”该货权转让书若有效,构成指示交付,案涉货物所有权转移至受让方;若无效,则案涉货物所有权未转移至受让方。二、交付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二、交付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3)指示交付与通知债务人指示交付,需要出卖人和买受人达成让与请求权转让的合意,无需债务人同意。例如,案涉货物在港口仓库,出卖人给买受人出具一份文件,称买受人向港口取货。三、风险负担三、风险负担1.交付转移风险:(1)民法典第

6、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但书表明风险负担规则非强制性规定。(3)不动产买卖的场合,不以过户登记作为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志。这与代物清偿规则不同。2.过错者承担风险:民法典第605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四、检验期间及其意义四、检验期间及其意义 检验期间不同于质量保证期:检验期间的对象为不真正义务,期满的法律后果要么是成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适时提出质量异议的场合),要么是相反(买受人于检验期间内未提质量异议

7、的场合);质量保证期的对象为修理、更换甚至退货(极为极端的情形)的真正义务,期满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的质量保证义务消失,更遑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了。由这些差别决定:检验期间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之间有前者功成身退、后者粉墨登场的衔接和配合,质量保证期同时排斥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因为修理、更换的义务在质量保证期内存续,此时此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质量保证期届满修理、更换甚至退货的义务随之消失,亦无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机会。四、检验期间及其意义四、检验期间及其意义 在“横断面”上,也就是在原权利义务阶段,检验期间可分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和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间。这种分类根植于民法典第622条第1款关于“当事

8、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仅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的规定。简单地说,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间长于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这符合客观实际,也是事物的本质所要求的,即尽可能地责令交付瑕疵之物的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买受人获得与其所付价款相适应的买卖物。从纵向的视角,即合同关系变形关系的演变过程,检验期间可以分为运用于原权利/义务阶段的检验期间和运用于救济权利/义务阶段的检验期间。前者系管辖出卖人交付买卖物后、买受人就买卖物向出卖人提出质量异议所需要的一段期间(约定的,或合理的);后者为出卖人履行消除缺陷后(对买卖物已经修理完

9、毕,或更换了买卖物,甚至已经退货),买受人就该消除缺陷仍不合格时向出卖人提出异议所需要的期间。四、检验期间及其意义四、检验期间及其意义总结:(1)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区分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且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依其约定。(2)当事人的约定未区分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亦未约定法律后果的,宜按照所约期间所处权利义务的阶段而认定该期间的归属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在甲和乙签订的A电脑买卖合同中,所约期间究为检验期间还是质量保证期不明确,可把事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间认定为检验期间,将实际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后出卖人继续负担消除缺陷的期间认定为质量保证期。(3)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分别使用了检验期间

10、和质量保证期的术语,但约定买受人于检验期间向出卖人就买卖物提出质量异议的,出卖人负责修理或更换以及减少价款,但不允许退货和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对此如何处理?如果是商事合同,则尊重该约定,可认为是买受人放弃了退货、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该合同系消费者合同,则不依该约定确定法律后果,买受人(消费者)有权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责任。(4)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分别使用了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的术语,但约定于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仍然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甚至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对此约定原则上应予尊重,消费者合同场合如此,商事合同的领域也不例外,因为相对于法律

11、规定而言加重出卖人的负担并未背离物有所值的事理。五、竞合五、竞合民法典第617条:民法典第582条规定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第584条规定的一般违约责任的竞合六、民法典第618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这是新增的免责条款及其效力规则。七、民法典第七、民法典第622622条至第条至第624624条系吸纳司法解释的结果条系吸纳司法解释的结果第622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

12、议的期限。【成套设备验箱与安装案】第623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八、所有权保留八、所有权保留 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1款)。“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款)。这就是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此处补充介绍和评论民法典第642条及法释202028号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在落实民法典第641条和第642条设计的所有权保留规则的前提下,法释202028号还增加程序性和实体性的下述规定:“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64条第1款但书);“买受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在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剩余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第64条第2款后段)。谢谢观看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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