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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模式.ppt

1、制作组:李小笑制作组:李小笑 余新年余新年Page 2目录目录何为物权变动?何为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模式物权变动的模式物权行为物权行为Page 3一、何为物权变动?一、何为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物权变动,是指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71页,清华大学出版社,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年)n 1、设立:从无到有、设立:从无到有n 2、变更: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变更: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变更。内容变更。n 3、转让: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

2、,指基于他人既存的、转让: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权利而取得物权。Page 4 n 4、消灭:一般指物权脱离于任何人,对任何人来说、消灭:一般指物权脱离于任何人,对任何人来说都不存在。都不存在。分两种情况:分两种情况:A、标的物终局地消灭,如书本烧成灰、标的物终局地消灭,如书本烧成灰烬;烬;B、标的物未消灭,但物权本身终局消灭,他人并未、标的物未消灭,但物权本身终局消灭,他人并未因此而取得权利,如某人将书本抛弃,即丧失书本所有权。因此而取得权利,如某人将书本抛弃,即丧失书本所有权。Page 5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变动的原因n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n 2、事实

3、行为、事实行为n 3、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征收、继承、善意取得等)、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征收、继承、善意取得等)Page 6三、物权变动的模式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否以公示为生效要件,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否以公示为生效要件,不同的立法体例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同的立法体例采取了不同的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 是指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易、是指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易、抵押等合同或单独行为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抵押等合同或单独行为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模式有二:模式有二:(1)、英国法模式: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卖物的所)

4、、英国法模式: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卖物的所有权即行移转有权即行移转Page 7 (2)、法国、日本民法模式: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法国、日本民法模式: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卖物的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善意卖物的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2、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买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买卖等合同外,尚需有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学说上称为分卖等合同外,尚需有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学

5、说上称为分离原则。并且依德国、中国台湾地区民法,此种物权行为离原则。并且依德国、中国台湾地区民法,此种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买卖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具有无因性,买卖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的影响。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的影响。Page 8 3、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不仅需要依当事人的意思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不仅需要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而成立的买卖等合同生效,而且需要登记或交付,而成立而成立的买卖等合同生效,而且需要登记或交付,但无需另外作成物权行为。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所有权但无需另外作成物权行为。我国物权法关于

6、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第的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第9、14、139条),条),关于动产质权(关于动产质权(212条),权利质权(条),权利质权(224、226、227、228条)的设立均为此种模式。条)的设立均为此种模式。Page 9 4、多元混合模式、多元混合模式我国物权法采用此种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我国物权法采用此种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模式:相应的模式:(1)交付为成立要件:如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交付为成立要件:如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23条)条)(2)登记为成立要件:如不动产的变动(物权法第)登记为成立要件:如不动产的变动(物权法第9条)条

7、)(3)登记为对抗要件: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登记为对抗要件: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变动(变动(24条)及地役权的变动(条)及地役权的变动(158条)条)Page 10四、物权行为四、物权行为 1、概念、概念物权行为一词最早体现在德国学者萨维尼的著作现物权行为一词最早体现在德国学者萨维尼的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他并未明确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他并未明确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但其思想中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但其思想中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第一第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他认为交付是一个独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他认为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立的契约,它是独立于债权契约的它是独

8、立于债权契约的“一个真正的契约一个真正的契约”,与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的。买卖契约完全分离的。Page 11 第二第二,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由于由于这一独立意思表示与原因行为无关这一独立意思表示与原因行为无关,便产生了物权行为的便产生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无因性理论。第三第三,交付或登记必须以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交付或登记必须以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物权物权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发生变动。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发生变动。2、独立性、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个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各自存在

9、。债权契约只产生束缚当事人完全独立的行为,各自存在。债权契约只产生束缚当事人的合同法上的关系,所有权不会自动转移。物权行为才是的合同法上的关系,所有权不会自动转移。物权行为才是所有权转移最终原因。所有权转移最终原因。Page 12如孙宪忠先生认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探讨,必须首如孙宪忠先生认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探讨,必须首先回答物权行为独立意思的客观性问题。他认为物权行为先回答物权行为独立意思的客观性问题。他认为物权行为的客观性是不容置疑的。的客观性是不容置疑的。比如这样一个例子:一份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须在比如这样一个例子:一份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须在合同订立后的第合同订立后的第12 个月将标

10、的物交付给买方,但出卖人个月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但出卖人不幸在第不幸在第6 个月时精神失常,出卖人在失去行为能力的情个月时精神失常,出卖人在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无法为物权转移的行为。此案恰恰发生在法国,依况下无法为物权转移的行为。此案恰恰发生在法国,依法国民法典第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生效时标的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生效时标的物所有权随之移转,所以买受人究竟是否成为了标的物的物所有权随之移转,所以买受人究竟是否成为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Page 13 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国内有学者(如董安生先生)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国内有学者(如董安生先生)提出完全对立的观点:他们认为,所

11、谓转移物权的合意在提出完全对立的观点:他们认为,所谓转移物权的合意在实际中并不存在,一项交易不可能存在两个相互独立债权实际中并不存在,一项交易不可能存在两个相互独立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合意和物权合意。3、无因性、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正是因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行为的影响。正是因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因债权行为受到影响。权行为的效力不因债权行为受到影响。根据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合同因欺诈、违法被撤根据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合同因欺诈、违法被撤销或无效,只要标的物基于移转所

12、有权的意思即物权契约销或无效,只要标的物基于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即物权契约已完成登记或交付,第三人就绝对的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已完成登记或交付,第三人就绝对的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使该第三人有可能并非善意。权,即使该第三人有可能并非善意。Page 14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有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利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有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优势。但是使用这种保护就必然要牺牲公平原则和诚实的优势。但是使用这种保护就必然要牺牲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信用原则。同时,我们赞成黄茂荣教授的观点:同时,我们赞成黄茂荣教授的观点:“不论如何地强不论如何地强调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一旦作为物权变动基础之债权行为

13、调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一旦作为物权变动基础之债权行为或其他法律原因不存在,虽然物权变动得因物权行为之无或其他法律原因不存在,虽然物权变动得因物权行为之无因性而继续有效,但因物权变动而受利益之一方将有无法因性而继续有效,但因物权变动而受利益之一方将有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之状态,而生之财产权变动的暂时状态,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之状态,而生之财产权变动的暂时状态,将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行使,再拉回原来的状态将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行使,再拉回原来的状态盖物权行为所形成,只是暂时正确的权利状态,而非实质盖物权行为所形成,只是暂时正确的权利状态,而非实质上终局正确的状态。上终局正确的状态。”(黄世荣:(黄世荣:买卖法买卖法增订版,增订版,5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age 15 4、基于此,我们赞成我国物权法没有采取物权形式、基于此,我们赞成我国物权法没有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中国民法典制定时也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主义的模式,中国民法典制定时也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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