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逐条详细解读-3夫妻关系之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处理汇报人:XXX目录CONTENTS一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及其分类二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归属的认定三确认收益归属的因素四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 投资是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投资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投资是指将货币和实物投放于企业以获得利润;广义上的投资除包括狭义上的投资含义外,还包括将货
2、币投放于某些产品上以获得增值,如房地产投资、黄金投资等。还可以根据是否直接投资于企业经营活动分为:直接投资是指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者对企业具有经营决策的权利,其投资收益通常与投资者的经营行为相伴相随,表现为投资经营实体获得的利润以及转让实体资产的转让款扣除投资额或者企业终止清算时剩余财产扣除出资额的余额。间接投资则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相关,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利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等。孳息,是民法概念,是指由原物或权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理论,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
3、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亦有人称之为直接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牲畜下的幼崽、母鸡生的蛋等均属于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亦有人称之为间接孳息,如银行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者物品得到的租金等。民法典第321条对孳息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增值,顾名思义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与前所述相同,增
4、值的概念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增值包括的范围很广,只要是物或权利所生利益的增加均可称之为增值,当然包括孳息及投资收益。狭义的增值并不包括孳息及投资收益,而与之并列。狭义的增值之所以与孳息、投资收益并列,其不同之处在于,增值所涉及的物或权利增加的利益与原物或原权利并未分离,而孳息及投资收益与原物或原权利是分离独立的。根据发生原因不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增值又可分为:1.自然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管理等无关,是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
5、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拥有的古董、字画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2.主动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上述自然增值刚好相反,它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投资、管理等相关。财产所有人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比如,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
6、因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它的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二 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本条采用的是一般原则加例外规定的模式,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加以认定。1.本条规定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归属的认定,一般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原则规定符合我国现行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度,也适应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和传统文化。2.本条除了规定上述一般原则外,还规定了两种除外类型:(1)孳息。(2)自然增值。本条规定将上述两种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类型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而把夫妻另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天然孳息、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其原因在于夫
7、妻另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天然孳息、自然增值的形成及产生未提供贡献,故而为个人财产。但从协力理论的角度出发,孳息是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界定为个人财产并无疑问,但法定孳息不宜均界定为个人财产,最典型如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这一孳息与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并不存在差异,本条将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类似实务类似处理的平等原则,以租金为代表的法定孳息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婚前银行存款及其利息则更宜解释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总之,在判断孳息是否为夫妻个人财产时,应当从协力理论出发,考察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作出贡献。
8、因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通常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人为协作劳动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根据平等原则和注重保护个人财产原则,应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3.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这种类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孳息存在很大的不同,是财产所有人对于所拥有的财产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投资原因物质财富的增加,资产货币价值的增长。故这类投资收益也属于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类型,除了夫妻另有约定外,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 夫妻财产本身存在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本条规定确认夫妻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归属时,并不是将其视为一
9、个孤立的问题,而是考量了诸多因素。对本条规定的理解,除了条文本身之外,还需对条文背后所考量的相关因素予以关注。1.从立法价值取向看,如侧重维护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则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孳息全部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兼顾维护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和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则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如侧重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则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全部归属于该方个人所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越来越看重夫妻感情的维系,但是家庭仍然承担着生育和经济生活等诸多职能,我国现阶段社会大众的主流婚姻观念仍然是夫妻一体主义,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仍
10、然是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形态。2.同时,在我国一般社会婚姻意识水平下,婚姻的伦理性仍然不能通过夫妻的精神层面完全得到解决,必须要辅之以财产制度。这些因素也意味着在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收益归属时,不能采用个人财产说,即将一切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否则,就会脱离我国目前大众婚姻理念及现状的实际。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自我意识的觉醒,现代社会开始崇尚人格独立,无论是夫或妻,除了家庭属性之外,亦是社会的一个公民,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独立性,故在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收益归属时,也应保障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经济地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解放意识的增强,女性的社会经
11、济地位日益提高。但整体而言,女性在就业机会、经济收入等方面与男性仍有差距,同时,在家庭里女性还要承担生育、照顾家庭等职责,这对社会和男性有利,却不利于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因此,在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收益归属时仍然有必要对女性予以特别关照,不能让收益完全归一方所有。夫妻双方组成家庭,如同社会分工不同一样,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可能有所不同,很有可能一方的社会参与度高一些,一方照顾家庭更多一些。社会职业活动的价值往往通过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加以体现,但家务劳动价值往往很难有一个具体量化的标准,而它对维系家庭正常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至关重要,因此,在认定夫妻一
12、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收益归属时,必须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必要关注。夫妻财产制本来是规范夫妻内部之财产关系,但近代以来,由于资本社会的发达,交易趋于频繁,若夫妻中一人与第三人交易时,则涉及夫妻与第三人间财产关系,亦即,制定夫妻财产制时,不仅需注意夫妻内部之平等,尚须顾及交易之安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也是其内在要求,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收益归属时,应尽量使各种收益归属相对明确、固定,使之易为与夫或妻从事交易的第三人明了,从而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安全之需要。在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上,有主张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之规定,将其认定为夫
13、妻一方个人财产;有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之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两种观点均有其偏颇之处,归属认定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出一定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另一方面,我们在设计规则时,也应努力减少法律规定上的冲突,在不违背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尽量与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协调,以利于法律之统一。四 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14、共同所有或者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
15、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约定财产是指夫妻以协议形式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立法者将夫妻法定财产制确定为基本的夫妻财产制,将约定财产制作为特殊的、补充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有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协议的男女双方协商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以对抗该第三人。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对内效力,是指该协议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最基本的效力就在于,夫妻财产协议成
16、立并生效,即在配偶间及其继承人间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受此物权效力的约束。在夫妻财产协议中,无论约定分别财产制还是个别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制,乃至就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约定,都依其约定发生物权效力。如进行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变更或撤销。(2)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关于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即该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原则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即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不发生对抗效力,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清偿债务。感谢您的观看汇报人:XXX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