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耗能设备管理制度高耗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耗能设备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设备是指我公司能源消耗量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 的锅炉、黄磷电炉等设备。 第三条 高耗能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及节能工作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高耗能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耗能设备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高耗能设备使用部门及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
2、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设备运行工作并 接受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鼓励高耗能设备的管理、使用部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 高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设备的管理第二章高耗能设备的管理 第一条 高耗能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备安全技 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第二条 高耗能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 计、能效考核等台帐、记录。 第三条 高耗能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 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
3、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四条 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 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条 高耗能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投入运行。 高耗能设备及 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 部门应配合管理部门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 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条 对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 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第七条 锅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 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 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后使用单位应当修改并保存有关节能 技术资料归档设备技术档案。 第九条 对提出改进措施取得实效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创造的效益由公司节能领导 小组进行考核按比例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 管理部门按要求每月组织人员对耗能设备进行效能分析、总结。为实现 装置优质高效运行提供技术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