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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建设工程合同.pptx

1、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建设工程合同之建设工程合同叁叁壹壹贰贰目录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 肆肆建设工程工期伍伍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捌捌陆陆柒柒目录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司法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玖玖实际施工人保护壹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1)(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1.无资质者借名行为本身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4)2.无资质资质者借

2、名与建设单设单位合同亦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的。(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2)(二)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3.对质量不合格等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3)(三)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四)支解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

3、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79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4)(2019)(2019)最高法民终最高法民终346346号号2010年,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总承

4、包方乙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EPC工程总承包。2011年,建设单位甲公司、总承包方乙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与承包方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丙公司承建上述项目部分辅助工程的土建和安装工作。后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丁公司承建丙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部分附属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因工程造价存在较大争议,丁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丙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裁判要旨裁判要旨:乙公司与甲公司作为联合招标人,共同对涉案项目的部分辅助工程土建和安装工作进行招标,将涉案工程交由丙公司施工。涉案工程的招标人及施工合同的主体均包括甲公司,丙公司系于发包人甲公司处取得施工承包权利,不

5、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情形。丙公司的分包行为在实质上并未损害乙公司与甲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选择,且该行为没有加深针对涉案项目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损害,更符合涉案项目复杂、专业的需求,应当属于合法的分包行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当然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合同效力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

6、,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2)(五)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贰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793-1、793-2、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2、3)(一)无效补偿1.损失类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迟延付款、停工窝工2.损失确定:无法

7、确定时,可参照约定质量、工期、付款期限确定3.损失分担: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最关键(二)无效赔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9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3)最高院最高院(2011)(2011)民提字第民提字第235235号号莫某与甲公司订立合作协议书,协议莫某以甲公司的名

8、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甲公司收取工程管理费。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施工合同。上述协议签订后,莫某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上涨。后因对已完成工程的造价产生争议,莫某、甲公司提起诉讼。裁判要旨:莫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等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双方无法相互返还,故只能按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现有证据来看,并无证据显示乙公司在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知道莫某挂靠甲公司进行施工,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应由莫某和甲公司承担。鉴定机构按实结算的工程造价远高于按合同价结算的工程造价。由于乙公司没有过错,讼争工程已实

9、际使用,不能让乙公司承担合同外的损失。而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除非合同无效的原因归于价格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的施工合同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造价。故应比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已完成工程的造价。叁叁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 1.另签合同直接背离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依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2.另签合同间接背离价款无效:高价购买建设房产、无偿或低价建设配套、让利、捐赠(一)背离必须招投标工程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

10、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可以中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因难以预见客观情况变化而另订立合同除外。(二)背离非必须招投标工程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

11、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9)可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结算工程款(三)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0)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

12、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1)(四)数份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2.实际履行合同不确定,可以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21)(五)已取消中标合同备案解释(一)第21条不再适用肆肆建设工程工期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令日期与开工条件不一致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3.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

13、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一)开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

14、认定开工日期。(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5)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顺延工期未依约定获得相关方确认,证明约定顺延事由2.约定未按期申请顺延视为不顺延,提出合理抗辩(二)顺延工期1.竣工验收合格2.发包人拖延验收,提交验收报告日3.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交付日(三)竣工日期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

15、除外。(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4)伍伍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1.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享有解除权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施工,承包人享有解除权3.解除法律后果:已完成合格工程,按约支付价款;不合格,参照793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

16、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806)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施工

17、合同解释一8)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0)陆陆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

18、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3)(二)诉前共同委托鉴定接受鉴定结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2)(一)结结算协议协议不可逆,除非能否定其效力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20)(三)默示结算须明确约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

19、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四)财政审计影响结算须明确约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五)能否以司法鉴定代替约定的财政审计审计不及时;审计违反

20、合同约定;审计漏项;审计明显缺乏合理性。(七)除非反诉,不得以工程质量抗辩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7)(六)结算支付尾款之法律意义(违约金)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究竟该怎样约定?(八)质保金返还1.约定期满或竣工验收后二年2.发包人原因未完成竣工验收,提交竣工报告九十日后约定期满或二年解释(一)第11条不再适用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

21、,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1)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8)柒柒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一)二审亦可申请鉴

22、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亦可申请鉴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4)(二)鉴定材料应质证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

23、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5)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6)捌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一)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优先权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7)(二)发包人为所有权人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有优先权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

24、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8)(三)工程质量合格才能主张优先权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9)(四)对未竣工工程亦可行使优先权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20)(五)优先权范围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报酬

25、、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含停窝工人工工资、设备租赁费,合理利润,不含其他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五)优先权范围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21)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释【2002】16号-3)(六)在应当付工程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权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22)法释【2002】16号起算点不再适用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26、,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法释【2002】16号-4)(七)预约放弃或限制优先权损害工人利益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23)(八)合同无效不影响优先权玖玖实际施工人保护实际施工人保护 (一)以发包人为被告,应当追加转包、分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24)将解释一第26条之“可以”改为“应当”(二)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25)感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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