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民法典(第3333条)案例解读条)案例解读之成年人意定监护之成年人意定监护立法背景立法背景1 1书面形式要件书面形式要件2 2协议主体资格要件协议主体资格要件3 3协议条件成就判定协议条件成就判定4 4目录CONTENTS案例解读案例解读5 5民法典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具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的成年人成年人,可以与,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事先协商,以,以书面书面形式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
2、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1立法背景立法背景我国民法典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是对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的积极回应。2018年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第二次修正,该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 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民法总则吸收了该规定的内容,并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成年人,完善了我国监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与民法总则的规定相比,民法通则没有
3、规定意定监护制度,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等同视之,忽略了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为能力出现欠缺之前安排自己监护事宜的意志,缺乏对其选择监护人、确定监护职责范围等意愿的尊重。民法典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2书面形式要件书面形式要件监护协议是确立监护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它决定本人授权的范 围、权限和期间等主要事项,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并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监护协议的时间一般距监护条件成就的时间较远。为了有效地保证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能够实现,避免在监护条件成就时无据可循,法律要求必须订立书面的监护协议。
4、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信件等,还包括虽然并无签字盖章但有证据表明是合意者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的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等形式。因此,对监护协议的书面形式应当采取广义的理解。3协议主体资格要件协议主体资格要件根据民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该法律行为将会因为订约主体缺乏缔约资格而影响协议的效力。签订监护协议的双方亦应受到民法上关于缔约资格规定的约束。特别是当监护条件成立,被监护人处于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判定被监护人在订立监护协议时的生理和心理状态,
5、从而认定该监护协议的效力,就变得非常重要。这也是很多国家要求监护协议必须进行公证的原因。4协议条件成就判定协议条件成就判定我国监护制度与民事行为能力相互关联,只有在自然人欠缺行为能力时才为其设立监护。据此,我国意定监护协议自订立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生效。一般而言,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完全丧失意思能力,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民事 行为,即为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比较困难。民法典第24条规定,由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意
6、定监护协议一般应当在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始发生效力。5案例解读案例解读李某某诉李某2等赡养费纠纷案案情:原告李某某与妻子共育有四名子女,长子李某2、次子李某 1、长女李某3、次女李某4。原告李某某年事已高,患有脑出血后遗症,原告起诉时,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给予其生活的照顾。原告无经济来源、无存款,原告起诉时提出两种赡养方案,子女给予不同回应。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对原告李某 某要求被告李某2、李某1、李某3、李某4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随被告李某2共同生活,由被告李某2负责原告日
7、常生活的照顾事宜,至原告去世时止;被告李某1、李某3、李某4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赡养费40000元,至原告去世时止。评析:民法典第33条规定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意定监护的方式,这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在庭审中及在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其愿意与被告李某2共同生活,因日常生活均由被告李某2照顾,被告李某2也表示同意。基于此,虽然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李某2没有订立严格意义上的书面协议来确定由被告李某2担任其监护人,但李某某在庭审中已经表达了由李某2担任监护人的意愿,李某2也已经同意,因此可以表明二者在设定监护人上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且原告李某某在庭后还提交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书面协议缺失的不足,综上,法院应当对此意定监护的设立予以认可。感谢聆听感谢聆听THANK YOU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