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全国工程治理两年行动上海市安全检查情况反馈总体情况1、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审核程序未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2、临时用电工程验收缺少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和批准部门的参与。3、危大工程验收资料中无项目总监签字,仅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4、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用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代替。工程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肿瘤(质子)中心项目 资料存在问题:1、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批中缺少基坑支护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2、缺少基坑支护工程验收资料,不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
2、条的规定。3、塔式起重机未安装附着但在自检记录中填写为“合格”。实体检查方面存在问题1、钢管扣件式落地脚手架部分扫地杆距立杆底端距离超过200mm,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3.2条的规定。2、现场一台临电分配电箱内六条分路未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隔离开关,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2条和8.2.4条的规定。3 3、基坑支护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未实施基坑监、基坑支护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未实施基坑监测工作,不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测工作,不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规范(GB50497-2009GB504
3、97-2009)第)第3.0.13.0.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强条)。(强条)4 4、塔式起重机操作手柄零位保护失效。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手柄零位保护失效。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GB5144-2006)第第8.3.18.3.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工程二: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14号增减挂钩安置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 资料存在问题:1、临时用电工程在方案在验收环节缺少批准部门,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1.5条的规定。2、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中检查内容不规范。实体检查方面存在问题1、钢管扣件式模板支撑架在使用期间部分扫地杆
4、被拆除,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13条第1款的规定。(强条)2、钢管扣件式悬挑架部分悬挑钢梁扭曲倾斜。3、钢管扣件式悬挑架在施工作业层未使用安全网将脚手架与结构外墙间的空隙封闭,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11条的规定。4、部分楼层楼板处存在几个边长在50cm的洞口未使用盖板的问题,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2.2条第二款的规定。5、人员进出通道口未搭设安全防护棚,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5.2.4条的规定。6、现场一台临电分
5、配电箱内五条分路未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隔离开关且缺少分路标记,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2条、8.2.4条和8.3.1条的规定。7、塔式起重机操作手柄零位保护被固定,在检查到的6台塔式起重机中有3台存在类似问题。8、附着环梁安装用操作平台护栏未封闭9、验收记录中将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不应小于变为“不大于”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4-2006中第8.1.7条规定:“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工程三:上海国际航空服务中心X-1地块 资料存在问题 1、附着式整体提升架、爬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批中缺少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6、签字,不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2、施工升降机荷载坠落试验记录表格填写不规范。2、现场附着式整体提升架、爬模和深基坑工程的专家论证会缺少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会,不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3、缺少基坑支护工程验收资料,不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4、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记录中监测频率为6天/次,而方案中为2-3次/周;个别监测项目监测点的设置数量低于方案数量,不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3.0.8条的规定。5、临时用电工程在验收环节缺少批准部门,
7、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3.1.5条的规定。(强条)实体检查方面存在问题:1、基坑支护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未实施基坑监测工作,不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3.0.1条的规定。(强条)2、现场一台临电分配电箱内三条分路缺少分路标记,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1条的规定。3、该建筑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未架设安全平网,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1.1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四:前炬路以南,奎屯路以西地块住宅 资料存在问题:1、悬挑脚手架专项方案经过专
8、家论证后的修改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已经搭设完毕投入使用,不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悬挑脚手架验收资料缺少项目总监签字,不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3、塔式起重机验收记录多处填写错误。4、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无针对性(多种不同型号不同安装位置的设备使用同一个安装方案)。5、施工升降机基础支撑方案混乱(使用升降机的基础计算结果指导“卸料平台安装”)。实体检查方面存在问题1、悬挑脚手架悬挑钢梁的立杆定位点距离悬挑梁端部小于100mm,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9、130-2011)第6.10.7条的规定。2、悬挑脚手架悬挑钢梁在转角部位的悬挑段长度超过方案中1.3m的长度要求,不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3、悬挑脚手架个别横向钢梁出现裂纹和钢梁开焊现象。4、现场一台临电分配电箱内五条分路未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隔离开关,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2条和8.2.4条的规定。5、部分楼层楼板边长小于50cm的洞口未使用盖板,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2.2条第二款的规定。6、两台塔式起重机起重臂等高,虽然空载时可能不干涉,但吊载时会发生起重臂
10、的碰撞。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无针对性安装在施工现场不同位置的不同型号(QTZ160,QTZ80和QTZ5610)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同一个安装方案。安装环境、汽车吊的支承位置、安装载荷等很多情况不同,无法对施工发挥指导作用。工程五:中房滨江项目 资料存在问题:1、铝模板支撑架体验收资料缺少项目总监签字,不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实体检查方面存在问题2、电梯井脚手架搭设方式与方案不一致,不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3、塔式起重机附着位置未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在塔身内部安装斜支撑。4、塔式起重机验收记录多处填写错误5、现场一台临电
11、分配电箱内未装设总隔离开关,四条分路未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隔离开关,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2条和8.2.4条的规定。6、部分区域临边栏杆未采用密目网封闭且个别横杆长度超过2m未加设栏杆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1.3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7、铝模板支撑问题:针对该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中提出支撑架体增加横杆,回复意见提出由于该模板工程支撑方式已经应用于1000多个项目,技术成熟,无需增加横杆,但回复意见未提请原论证专家审核。方案中独立立杆支撑用于层高2.8m,工程层高为3.3m。工程六:金桥地铁上盖保障房基
12、地(一期)项目 实体检查方面存在问题 1、脚手架部分连墙件偏离主节点的距离超过300mm,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4.3条第1款的规定。2、现场一台临电分配电箱内六条分路未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隔离开关,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2条和8.2.4条的规定。3、建筑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未架设安全平网,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1.1条第二款的规定。NoImage4、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中与建筑物连接位置的连接螺栓需进行强度复核。建议 一、完善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制度,统一起重设备联合验收表格。二、各参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质【2009】87号文要求的编制、论证、签字审批程序,并严格按审批后的方案实施。结合上海本地情况应先单位审核、论证、修改后审批,时间不得倒置;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前应经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部门进行审核。三、危大分项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总监签字。四、第三方监测不能取代基坑支护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施工监测,鉴于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国标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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