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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件《环境保护法学》教案(DOC 203页).doc

1、环境保护法学教案第一章 绪论 一、环境和资源的概念 概念是理论阐述的基础,逻辑推理的前提,思维之网的纽接。环境资源保护法以“环境”、“资源”、“环境行为”、“环境社会关系”等概念为中心,通过形成概念体系而最终形成理论体系。一般情况下,环境与资源既相互联系,但又有其区别。对它们内涵进行剖析,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环境资源问题的类型、性质及其特点,明确环境资源利用、保护和改善的内容和意义。 (一)环境 一般而言,环境是指围绕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不同的学科,对环境有不同的定义。 1、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 环境科学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即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

2、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生态学所称的环境 生态学以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研究对象,环境指环绕着生物界并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元机物质。所以,生态学所称的环境包括人类环境,但范围要比人类环境广泛得多。 3、环境保护法学所称的环境 较之于自然科学而言,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环境有所不同。因为当人们将法律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或事物时,如果对有关专门术语未在立法上作出解释,则会导致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认识而对这些术语在法律的适用上产生歧义。所以,在环境立法中对专门术语的解释是不能含糊的。我国

3、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个定义中的环境,主要有如下三层法律含义: 首先,环境的范畴不是无限的,它仅相对于人类而言,特指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那些自然因素的总体,而不包括社会或经济等其他因素在内;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的环境。 其次,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另一类是

4、“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如人文遗迹、风景 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我国环境保护法对这两类环境均予以保护。 第三,在立法中列举的某些自然资源、历史文物、自然状态等,也由于其作为自然因素的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所以自然资源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对象。 (二)自然资源 一般来说,资源是指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经济资源等。狭义的资源仅指自然资源。 中国在1987年发布的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纲领性文件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对自然资源的解释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

5、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与环境的概念相比,虽然自然资源是环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自然资源的概念是从是否可以直接为人类利用的角度来理解的可以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而环境则通常是指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同人类和人类社会发生相互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它实质上就是人类生活、工作和进行生产活动的生物圈部分。 按照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分类,主要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 可见,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看,自然资源是指与人类生产和生活有关并能为人类所利用的那部分环境因素。 (三)

6、环境与资源的关系及学科名称的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由此可见,环境的含义中包括了资源的内容。应该说资源是环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一切资源无不存在于环境之中,这大概是无可争议的人们共同的认识。所以我们认为,环境是一个主概念,而资源是一个属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无疑应该是从属关系。如果把环境与资源并列起来,就是把一个事物的整体与其部分并列起来,这样就改变了一个事物的完整性,也是

7、不符合一般的逻辑思维的。 再从保护环境与保护资源的关系来分析,也可以得出保护资源也是从属于保护环境的结论。人类为什么要保护环境?我们认为:保护环境的基本动机是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简单的说就是资源,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源在每时每刻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而需要永恒的保护。当某一物种的数量对人类或其它物种的生存足以构成威胁的时候,就需要人们调整或改变保护这一物种的方式和规定,甚至要付诸相反的行为。因此我们应当明确保护某一物种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避免由于生态平衡的破坏而导致自然灾害的发生从而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一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所以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不时简单的为了

8、保护资源,而是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的自然环境,这种良好自然环境的标志是生态的平衡状态,包括整体的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局部的生态系统的平衡。同理,保护资源也就是由人类保护环境的目的决定的,即为了求得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保护资源也从属于保护环境的。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类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命题在逻辑结构和内容上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把这样的名称作为环境法学的命题,将会把环境法引入荒谬和伪科学的境地。说严重点,会葬送环境法学。为此我们认为,应赋予环境法以科学的命题,即“环境保护法学”,它主要包括关于污染控制理论和资源保护两方面,构成环境保护法学的整个体系。同时从生态系统保护的角度,赋予

9、其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可以确立关于“生态法学”的命题。 在我国是先有资源管理部门,后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不同部门和行业已经形成的习惯用法,所以迫不得已还得接受这些习惯用法,如“环境资源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称谓都是不准确的,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 二、关于环境问题 1、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根据产生原因,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类 : 原生或第一类环境问题:即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次生或第二类环境问题:即由于人类的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

10、 作为环境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根据第二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又可以分为自然生态破坏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破坏指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即由于毁林毁草开垦荒地、过量放牧、掠夺性捕捞、乱猎滥采、不合理浇灌、不适当的水利工程、过量抽取地下液体资源和破坏性采掘、人口增长过速和都市化等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耕地锐减、草地退化,盐碱化,森林蓄积量下降、矿藏资源遭破坏、水源枯竭,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以至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

11、、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的现象。 2、环境问题的本质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虽然在这一过程中,自然环境及其要素自身也在发生着某种改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导致环境状况的恶化,但是从事地学或生态学研究的中外学者一般都认为,环境的大多数变化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的。 首先,机器的使用虽然大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加快了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以及增强了人类对环境的改变和控制能力,但是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和浪费也大大地增多。 其次,世界人口呈高度增

12、长趋势,给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 据统计,世界人口在罗马帝国灭亡时期只有4亿,然而经过约1000年到了1600年则开始超过10亿,再经过300年到1900年增加到20亿,又经过50年到1950年达到了30亿 。 到90年代初,世界人口已达52亿 。另外,据世界银行编写的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与环境的资料显示,1992年世界人口为53亿,而且还在以每年9300万人的速度增长 。据联合国统计,到1999年10月,世界人口已经达到60亿。 第三,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也同时给人类带来了灭顶之灾的隐患。火药的发明和核裂变的发现使战争武器的杀伤力、破坏力大幅度提高;猎捕工

13、具的改良导致大量自然生物资源濒临灭绝;农业的化学物品使用不仅造成土地的侵蚀,而且给人类和生物造成积蓄性化学物质危害。 3、当代全球环境问题 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和损耗,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地荒漠化,森林植被破坏,水资源危机和海洋资源破坏,酸雨污染。 4、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 生态恶化:林资源贫乏;草地退化严重;耕地质量下降;荒漠化现象严重;生物物种减少。 自然灾害:地震灾害;干旱灾害;洪涝灾害;水土流失灾害;滑坡灾害;泥石流灾害;生物灾害。 三、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的概念 环境保护,就是指采取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多方面的措

14、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适合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20世纪中叶以前,人们并末提出环境保护的概念。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日、美等国家出现了反污染运动,但仍比较狭义地把环境保护理解为只是对“三废“的治理,是局部的问题。没有把环境污染与整个生态危机联系起来,对其危害性与复杂性认识不足,也没有把环境问题与社会因素联系起来,所以未能提出解决的根源。后来,美国的R.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指出,农药污染会导致生态危机;70年代初期出版的别一本书 只有一个地球,提出环境问题不是局部总是,而是全球性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主要的是社会经

15、济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把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提高了一大步,指出人类面临着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揭示了两者的内在联系,并提出了解决的途径。会议所发表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庄严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从此,环境保护开始得到世界人民和各国政府的重视。 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使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飞跃的发展。 2002年8月26日至9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再次在约翰内斯堡召开。主要议题是消除贫困和保护环境。会议全面审议了1992年里

16、约会议等文件的执行情况,讨论了今后工作的战略和措施行,为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成了一些成果。 2、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第二、为了避免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第三、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 3、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1972年以来国务院召开了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1979年9月13日,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 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国务院发步 了中国21世纪议程,强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17、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

18、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 教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此外,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

19、的划分。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2、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3、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它们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分级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20、管理。 “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或某一类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其地位是平等的,而只有分工的不同。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包括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 “域内效力”原则 和 “域外效力”原则。 “域内效力”原则: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

21、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辖区内有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 地方国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区内有效。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2、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法人有效力。 属人主义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 属地主义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

23、人的国籍或所在国。 综合型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 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 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

24、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例如思想准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 ;又如业务准备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和标准,建立各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等;再如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适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 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 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式公布,主要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 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

25、式: 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有两种情况:一是采用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法公布之日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 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

26、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从旧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 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环境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1) 法律体系的定义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部门法所

27、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 部门法的定义 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也称法律部门。每一个法律部门又是一个子体系。 (3)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或主要的社会关系)来划分。一般地说,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着同一类社会关系。 其次,根据其调整方法来划分。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调整方法在划分部门法中是次要和派生的标准 2、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1) 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首先符合宪法规定。目

28、前,各国宪法有关对环境条款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宪法直接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责任,从而为政府环境行政确立依据;二是在宪法的基本权利规定中,确立或派生出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是国家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每个公民的义务。1982年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环境行政权的最基本的依据。从法理上推演,其结果就是保障人民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生存的权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年12月0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九条矿

29、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

30、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 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在我国一般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称为环境保护基本法。所谓的基本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包含某方面综合性政策、目标规定的整体性综合性法律。它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 。 环境保护法体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

31、性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国家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是制订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行法、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属于对国家环境政策的宣示性法律,它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当于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的作用,因此也有环境宪法之称,它不对具体的环境保护事务规定具体的控制措施。有关具体的权利义务及其实施需要靠制定这些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来规定和完成。 (3) 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这一层次法律规范,在世界上出现得比较早,其特点是以保护某一环境要素为该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包含对某自然资源管理(如对该资源的权属、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甚至

32、还含有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这部分法律规范在该法律文件中的占极少数); 其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既是为了保护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也是为了经营管理作为财富的自然资源。 所以说,这种法律文件,既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也属于经济法中的资源管理法。 如土地管理法 (4) 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这一层次的环境保护规范,其特点是以防治某一污染源为主,同时含有一些自然资源保护的规范,体现了污染防治为主、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思想。 如水污染防治法 (5) 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即有关追究破坏或污染环境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程序性

33、法律规范 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6) 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环境保护标准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1995年底,我国已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 质量标准,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7) 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迄今为止,全国各地依据宪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先后共公布了102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这些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弥补了国家环境保护法的不足,对保护和改善地方环境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 (8) 国家立法机关对适用环境法律的解释 由于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在内容上过于原则和抽象,并且国务院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

34、法规又没有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许多条款在具体适用时还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予以具体解释以利于法律的适用。 80年代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分别就环境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了多方面的解释。例如,1991年1月31日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就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执行所对国家环境保护局所作的答复就属于此类。 国家立法机关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其效力应当等同于法律。 (9)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如民法通则关于使用自然资源者有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的规定;刑法关于破坏环境罪的规定;经济法中关于防止污染转嫁的规定等。 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包括我国参加并已对我

35、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前者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规范;后者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其效力优于国内法,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六、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即资产阶级产业革命以前 这个时期,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的能力不大,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法律规范,往往是夹杂在其他法律文件中,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 第二阶段即从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阶段 随着大工业的

36、出现,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为了对付这些环境问题,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单行法。单行法的出现是这个阶段的环境保护法个特点 第三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阶段 这个时期,现代工业生产迅猛发展,人口膨胀,大城市急剧增多,人类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大大超过自然的净化能力,大规模的开发活动消耗了地球上有限的淡水、耕地、森林和矿藏。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大区域以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成为许多国家双边或者多边有争议的问题。总之,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

37、这些问题,环境科学应运而生。反映到法律上,不但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大量出现,还制定了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这是环境保护法第三个发展阶段的最大特点。 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也产生了一些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一些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还制定了各种环境保护标准。 一些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已成为该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表明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的地位已为人们所公认。随着环境保护法的出现,也诞生了一门生机勃勃的环境保护法学。 环境保护法发展史的简要概括:从零散的夹杂在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到侧重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再到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

38、法基本原则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它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质的集中表现。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不能把它同一般的立法和司法原则混为一谈。如立法原则中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司法原则中的以事实为依靠,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则。 它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有那些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

39、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三、协调发展原则 1、概念 协调发展原则 : 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非常概括地阐明了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国际上曾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主张:先发展经济,然后再治理环境-即“先污染,后治理”。很多工业发达国家就是走了这条道路,我国也曾经历过一段“先污染后治理”和严重浪费资源的道

40、路。 另一种主张停止发展论-主张应强调环境保护,抑制经济发展。 认为环境污染和破坏既然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那么,要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就只有停止发展。其著名代表是罗马俱乐部于1972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该报告有如下基本观点: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相互制约的因素构成。这五种趋势都按一定的指数增长。五种增长的启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人口增长要求提供更多的粮食和工业品,进而使耕地和工业生产量也以指数增长,工业增长使资源的消耗量越来越大,排入环境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它们是人口增长和工业增长的双重产物,因而其增长速度比人口增长和工业增

41、长更快。当时通过计算机模拟,五种增长趋势到本世纪会达到极限。由于人类与环境系统存在着发展的无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这一基本的矛盾,如果增长不停止而达到极性时,便会导致全球性危机和人类社会的突然瓦解。因而,他们提出“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即所谓“零增长论”。 两种观点显然都不妥当。“先污染后治理”论,实际是只重视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的发展。如果说先污染后治理是对过去发达国家在没有认识到生态规律的状况下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的和种总结的话,那么在今天,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应尽量避免再走这样的弯路。而增长的极限虽忽视了人类社会的能动性,但它指出了五者之间的相互制约的

42、关系,提出增长超过极限将导致全球危机的警告是具有科学意义的 虽然两者完全相反,但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都把发展与环境看成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反映到环境立法中,就是的“环境优先论”或“经济优先论”片面认识的根源。 我国早在70年代初,中国就在国家计划工作提出了要把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列入国民经济计划中去 的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协调环境保护的政策。 1979年,在中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第一次对该原则作了法律规定。该法在第5条规定: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作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贯彻和落实该原则

43、,198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其中特别规定了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并且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求必须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切实纳入计划和规划,加强计划管理。 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会议进一步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经验,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原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代表国务院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保证条件和战略任务。在这次大会上,该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

44、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989年12月,新修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在总结了该原则的立法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之上,重新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同步、三统一 方针的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这与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指导思想完全一致。 2、意义 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自然生态规律是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规律,

45、必须遵循。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是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 3、贯彻 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不仅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 要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和综合效益的统一、生产力布局与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与解决结构性污染、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从源头就控制可能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即明确一定时期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如何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建设,针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定环境

46、保护的基本政策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政策、法律措施或方法以及资金的投入,等等。 “六五”以前,我国实际上都没有把环境保护列入五年规划。这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总根源。 在“六五”计划中,开始列入了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在“七五”计划中,继续列有环境保护专章,规定了“七五”期间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八五”计划中的环境保护有了加强。 1996年3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将实施可持续发展规定为中国现代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 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在已制订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经济基础上,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环境保护计划,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配合和相衔接的、全面反映国家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的有关计划指标和统计指标体系的规定。中国从七五计划时期已开始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参与综合平衡,国家计委和国家环保局于1994年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从而使编制环境保护计划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是为了解决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实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保障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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