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集体的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区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成员外的法人、公民承包经营时,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四条社区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
2、、使用权。第五条镇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社区经济合同监管机构,负责社区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工作。第二章合同的制定第六条社区集体经济合同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第七条在签订经济合同前要对拟发包或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研究确定经济合同发包(租赁)或招标投标方式、期限、金额等主要条款。在确定发包(租赁)项目金额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因素,为日后调整留有余地。第八条社区集体合同的期限按如下规定执行:集体工业用地出租期限不超过50年;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的承包期限不超过30年;鱼塘承包期限不超过5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不超过70年;厂房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
3、他物业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九条社区集体合同签订情况须在公开栏中设定专项栏目进行公布,并报镇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第三章合同的签订和处理第十条社区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十一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项目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期限、生产经营方式;(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经营条件、范围;(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证或见证,并报送
4、镇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三条合同款的收取,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报送会计服务站备案的经济合同须附上相关公示资料和会议记录。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经鉴证的,要报原鉴证的机关备案。因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减免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第十五条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可根据承包合同订立时自愿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或事后双方达成的协议,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七条村组合同管理人员要设置台账对本社区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并设立合同档案专柜。对实施中的经济合同要定期进行梳理,跟踪检查;对拖欠款项的,要定期提请有关领导进行追收;对实施完毕的,要及时整理归档。经济合同台账要定期更新,并在公开栏中公布,以及报镇综合服务中心备案。镇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本镇社区经济合同台帐,具体工作由农村会计服务站负责。第十八条社区(组)合同管理人员须于每一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将经济合同款项收取情况,以表格形式公布,并向有关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