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毒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制度一、考核主体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考核对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局各科室。三、考核惩戒(一)对禁毒工作不重视,工作无安排,无工作资料等,第一次被检查到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禁毒工作“约谈”。(二)被责令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三)因禁毒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被有关部门暗访发现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相关责任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四)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出现毒品违法犯罪问题的,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问责。四、考核奖励(一)认真执行禁毒工作安排,资料齐全规范,或禁毒专项工作开展有声有色的,通报表扬。(二)因禁毒
2、工作突出, 受到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含通报表扬)或者禁毒工作典型经验、创新举措被国家、省、市肯定推广(含典型交流发言)的,相关人员在年度考核中,每一次分别加 3分、2分、1分,同一事项记最高加分,各项加分合计不超过 3分。(三)参加禁毒宣传竞赛活动获得市级冠军的,年度考核时加2分,其余名次加1分;获得省级冠军的加4分,其余名次加3分;参加国家级竞赛活动获得名次的加5分。同一事项记最高加分,各项加分合计不超过5分。(四)在岗人员提供的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年度考核时,一条加1分, 最高加3分。禁毒工作内部督导检查制度一、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于10月至12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对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本局各科室禁毒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二、成立督导检查工作组,督导检查工作组由本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带队,相关成员参加,原则上不少于3人;具体工作由本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三、督导检查内容主要为落实本局禁毒工作责任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导的有关工作情况;同时依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安排和禁毒工作考评细则,以及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困难问题,调整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四、督导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开展,对因督导检查不负责任引发问题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五、督导检查结束后,督导检查组要认真
4、总结并通报督导检查相关情况,督导检查结果作为禁毒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涉毒线索举报和推送制度一、线索摸排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各副组长对分管领域及相关人员涉毒线索举报和推送工作具体负责,组长对涉毒线索举报和推送工作负总责。二、线索推送程序(一)相关人员发现涉毒线索,即刻向分管副组长报告。(二)对摸排出的涉毒线索,副组长即刻安排专门人员建立台账,同时向组长汇报。(三)副组长会同相关人员,通过核实、甄别、综合分析研判后,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将涉毒线索移交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人员呈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即刻报送市禁毒办,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三、相关要求(一)副组长将涉毒线索移交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时间要求:若只涉及吸毒的,最迟5个工作日内移交;若涉及贩毒,最迟 2天内移交;若情况特别紧急的,与组长沟通后即刻移交。(二)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是否向市禁毒办报送线索的时间要求:若只涉及吸毒的,最迟2个工作日审定完毕;若涉及贩毒的,最迟 1天内审定完毕;若情况特别紧急的,即刻作出决定。(三)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是否向市禁毒办报送线索的时间要求:若只涉及吸毒的,1个工作日审定完毕;若涉及贩毒的,即刻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