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黑毛土猪绿色养殖定单生产合作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绿色养殖产业链建设健康发展,做大做强我县绿色养殖产业,完善市场销售方与养殖方利益结合和 “公司+合作社+贫困户”的减贫模式,不断增强减贫效益,助力我县按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特制定本办法。一、合作前提1.销售方必须有专业从事销售的独立法人资质,合法经营,合作事项经*县绿色养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2.养殖方必须是贫困户或者是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从事生产经营且有明显减贫效益的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养殖基地需符合绿色养殖相关规定,无不良记录。3.销售方应具备在第三方缴纳质量保证金,并经县绿色养殖领导小组授牌的合作社或企业两个条件方可与销售方合作。二、合作
2、内容黑毛土猪的养殖与销售,按照“公司+合作社+贫困户”的运营模式,公司主要负责销售,贫困户或者合作社主要进行养殖,采取定单生产的模式,降低市场风险。三、减贫带贫机制合作社采取贫困户入股的方式带动贫困户发展,也可以与贫困户合作寄养方式指导贫困户发展黑毛土猪养殖,最终实现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的目的。四、合作要求(一)对销售方的要求1.销售方需向养殖方说明定购黑毛土猪的品种、饲养方式、饲料规范及防疫用药的要求。2.销售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养殖方养殖黑毛土猪的饲养、技术培训、收购等相关事项,确保产品质量,并严格按照协议收购价格收购。3.销售方保证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和数量销售养殖方提供的黑毛土猪。(二)对养殖
3、方的要求1.养殖方需严格按照销售方的要求和管理标准饲喂黑毛土猪。2.养殖方必须接受销售方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合作社人员自觉接受销售方的技术培训。3.养殖方要按照约定时间向销售方交付合格的黑毛土猪。4.养殖方在协议签定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供应黑毛土猪的数量,销售方一次性向养殖方每头黑毛土猪预付100元的定金。五、奖补办法销售、养殖双方要充分遵循市场规律,以双方交易当日猪市行情为基准,确定收购价格。当市场价格毛重每市斤在7.5元至10元时,销售方按照毛重每市斤10元收购养殖方的黑毛土猪,县畜牧局会同县扶贫办审核后给予销售方每市斤1.5元的销售奖补;当市场价格毛重每市斤低于7.5元时,销售方按
4、照毛重每市斤10元收购养殖方黑毛土猪,县畜牧局会同县扶贫办审核后给予销售方每市斤3元的销售奖补;当市场价格毛重每市斤大于10元时,销售方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养殖方的黑毛土猪。销售方在养殖方交货当天,销售方将货款一次性付给养殖方,养殖方预收销售方的押金充抵相应的货款。六、责任承担1.销售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收购协议约定数量的黑毛土猪,养殖方可没收押金,同时销售方应赔偿养殖方养殖带来的全部损失。2.养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带动贫困户发展,或减贫效益不佳,弄虚作假,销售方可拒收所定的黑毛土猪,并视为自行解除合同,销售方不承担任何损失。3.养殖方未按照销售方要求的规格饲养黑毛土猪,或私自掺杂违禁饲料,销售方可拒绝收购。养殖方承担由此给销售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销售方在收到养殖方黑毛土猪5日内没有给养殖方付款的,销售方按照逾期货款总额5%的滞纳金赔付养殖方。七、相关说明如遇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双方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