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制度三甲资料目录二十一、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二十一、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归纳总结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县级及时通报,市级、省级每半年通报一次。(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各自辖区内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在死亡评审会后1个月内用文书形式通报给各级医疗助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三)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内容包括:1、孕产妇死亡病例上报情况;
2、2、孕产妇死亡原因;3、存在的问题,如: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首诊负责制、分级诊疗、转运保障应急预案等);4、降低孕产妇死亡的质量改进意见。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血液供应保障制度,明确血液供应保障流程,保证危急重症孕产妇及时得到安全、足额的血液供应。(二)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应制定危急重症孕产妇应急用血制度和预案,加强和血液供应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三)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三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包括分娩量较大的助产医院应设置血库,保证用血的设备、设
3、施、人员运行有效。(四)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在XXX年X月前必须开展自身输血技术,倡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加强血液需求的供应保障。(五)医疗机构要对每个孕产妇妊娠分娩前、分娩中和分娩后及时进行用血评估,尤其是前置胎盘、凶险性前置胎盘、产后出血、特殊血型等可能需要紧急输血的病例,应及时评估用血并将所需血液制剂的血型、种类、数量等信息及早报告至血液供应部门。血液供应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做好备血、送取血等预案。(六)对用血评估后需输血的高危孕产妇人群,妊娠期加强孕产妇及其家属的健康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家属参与无偿献血,做好血源募集工作。(七)各地血液供应部门
4、要保证24小时用血值班电话畅通,接到危急重症孕产妇用血通知后第一时间内将血液出库并装箱,协调用血机构取血后送达急救现场。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制度,负责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的实施,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每年至少进行1次工作督查评价,并进行通报。(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业务培训,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工作,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高危孕产妇管理工
5、作的质量控制,提出改进措施。(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开展与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报告,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控制,并落实整改措施。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建立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二)督导对象为:1、对孕产妇死亡率呈现升高态势的机构和地区;2、急危重症转诊不及时,急救抢救绿色通道不畅通,忽视高危孕产妇管理而造成孕产妇死亡的医疗机构和地区;3、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三)对孕产妇死亡率呈现升高态势的机构和地区,及时派出专家组给予针对性指导。(四)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指导、重点督导、重点考核,督促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逐条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3个月内再次评估整改工作的效果,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者依法处理。(六)对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不力,连续发生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漏报、瞒报、不报告孕产妇死亡等情况的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通报,对连续发生孕产妇死亡,发生产科、儿科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责任地区进行约谈,严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