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制度三甲资料目录十一、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十一、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和工作实际,分片划定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救治中心负责若干市、县(市、区)和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和业务指导工作。(二)各级救治中心应与所负责的市、县(市、区)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和联络图,确保危急重症救治网络覆盖所有助产机构。(三)各救治中心承担其责任片区内孕产妇危急
2、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参与所负责区域内各级救治中心的技术指导、会诊工作、人员培训和进修学习等,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开展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工作督导和质量控制。(四)各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为包干责任人,负责包干片区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调联系,每半年组织包干片区工作会议1次。包干责任人应当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努力提升工作水平。(五)各级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分片包干的片区医疗机构进行督导,并形成督导意见书。对片区医疗机构业务技术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六)各级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每半年对所承担片区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主
3、管部门。(七)各助产机构在处置危急重症孕产妇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片区责任人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考核制度,根据救治中心对各项救治、包干地区的高危病例救治和死亡情况以及对基层业务指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在职责履行较好、工作成效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对包干地区指导管理、督导不力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追究,严重的取消救治中心资格。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保障工作方案,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督查指导,确保转出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
4、和转入医疗机构间快速有效对接。(二)各级院前急救机构负责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工作,强化急救人员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指定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调度工作,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优先调度安排。(三)院前急救机构对需要转运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应安排具备心电监护仪、除颤仪和呼吸机等抢救监护设备的监护型救护车执行转运任务,按规定配齐急救人员。(四)加强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用救护车配备。每个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需求及急救资源配置等情况,为市急救医疗中心或市级及以上危急重症新生儿救治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新生儿专用型救护车,以满足本地区急救需求
5、。新生儿专用型救护车应当纳入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统一管理,做好衔接配合。(五)对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运,转出机构应安排熟悉情况的医务人员跟车护送,并带齐相关救治临床资料,在转运前、转运中及时与院前急救机构、转入机构做好对接。(六)对传染病感染孕产妇的转运,应使用传染病专用救护车进行转运,并做好个人防护及车辆消毒等工作。(七)加强跟车护送医务力量,通过视频等手段,及时获得本地区专家组或转入机构专家的救治指导,确保在转运途中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有效救治。(八)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转出机构、院前急救机构、转入机构的信息畅通和联通。(九)根据我
6、省急救医疗体系“十三五”规划要求,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急救医疗分站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院前急救的可及性、有效性。(十)转出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转入医疗机构应完整记录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过程的详细情况,包括转出时间、状况、途中救治、转入接诊、病情移交等情况,以备查考。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定期组织危急重症相关技能培训,建立产儿科人员新生儿复苏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协调相关部门通过继续教育、技能演练等方式加强助产机构、救治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等相关机构人员危急重症救治和管理技
7、能提升。(二)各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危急重症救治的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演练,熟练应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及以上危急重症孕产妇的救治流程,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全面提升孕产妇危急重症的临床救治能力。(三)各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特别是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需明确培训课程、培训参加人员,组建由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培训专家组,负责对培训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督导。(四)各助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和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加强高危孕产妇健康管理和临床救治技能培训,提
8、高对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能力,其中二级及以上机构要着重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及以上的高风险妊娠及并发症进行集中救治的强化培训。每季度针对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凶险性前置胎盘等前10位孕产妇死因疾病做一次专项培训并进行理论考核。(五)各救治中心每年组织一次针对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对所有学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操作考核。(六)鼓励三级助产机构的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承担网络远程教学、培训的职责,利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教学资源纵向流动,保证危急重症继续教育培训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包括院前急救、途中救治、转入接诊、院内危急重症孕产妇等多学科联合救治团队演练,
9、强化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反应机制,加强重点环节的演练,确保上下联动、应对有序、无缝衔接,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危急重症孕产妇相关技能培训和演练,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开展至少1次的培训演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和演练。(九)培训和演练工作要建立培训台帐制度,以备查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各级助产机构的培训进行督导,对培训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一)危急重症孕产妇实施定点救治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研究制定具有专科侧重、符合当地医疗工作实际的孕产妇危急重症集中救
10、治工作方案。(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当地孕产妇疾病谱,结合辖区各医疗机构专科特色(应具备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资质),制定集中收治的病种分类清单和集中救治医疗机构名单。(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每位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无筛查条件的,应指导孕产妇前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较严重的孕产妇,以影响生命严重程度的主要疾病诊断为依据,指导该类孕产妇前往相应的集中救治医疗机构。(四)各集中救治医疗机构应加强相关专科能力建设,加强人员技术培训,配全救治医疗设备,努力提高救治成功率。(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集中收治医疗机构的考核和评估,对集中救治工作不力的,取消其定点
11、救治资质。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一)各助产机构应建立产儿科合作制度,逐步落实儿科医生进产房制度,对孕产妇及其胎儿进行共同管理、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并制定新生儿出生后的救治预案,确保母婴安全。(二)当高危孕妇的宫内条件不适宜胎儿生存,并威胁到孕妇生命安全时,根据医院现有技术力量,产科与儿科医生共同会诊,决定胎儿是否立即娩出还是宫内转运。(三)儿科医生应参与母婴病房的新生儿查房,密切观察新生儿生命体征的变化,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危重儿及时转诊。(四)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新生儿抢救医疗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五)加强产儿科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如新生儿窒息复苏、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早期诊断、新生儿护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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