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制度三甲资料目录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六、 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一)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健康知识,促进健康行为。(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相关检测技术规范和预防母婴传播实施方案等要求,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传染病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将其纳入高危妊娠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服
2、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规范的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母乳喂养知识宣教、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侣告知与检测等服务。(四)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如发现妊娠期间伴有传染病的,应按照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要设立产科,保障传染病感染孕产妇及时获得住院分娩服务,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五)接收传染病感染孕产妇的医疗机构,应为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并提供相应随访医疗服务和养护指导。(六)各级医疗机构按规范做好人员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及场所消毒管理,按要求进行传染病相关
3、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有条件地区通过信息系统报告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高危孕产妇尤其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对高危孕产妇和危重孕产妇建立信息统计台账,由专人负责定期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相关报表,尤其是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
4、为“红色”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四)各级医疗机构对上报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报表等备份保存,做好相关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五)定期开展辖区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报送质量控制。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组织1次质控,市级和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1次质控,各级医疗机构按季度开展高危孕产妇信息上报自查工作。(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召开辖区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工作例会,将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及时反馈,对信息直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七)各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对敏感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做好数据的整理分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八、高危孕产
5、妇终止妊娠制度(一)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对于确诊或治疗困难的高危孕产妇,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多学科专家联合诊疗制度,经专家组讨论确定诊断和后续治疗方案。(二)确实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严格按照“两禁止”要求,由3名副主任职称及以上相应专科医师签署意见,根据病情适时决定终止妊娠的时机。当孕妇的治疗和胎儿安全在救治过程中出现矛盾时,应请新生儿科医生参与评估新生儿预后状况,然后
6、与孕妇本人及(或)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决定治疗方案。(三)对于确需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在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四)各医疗机构对在本机构内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进行随访。产妇所在科室牵头组织相关专家每季度开展专题病例回顾分析,并报相应职能部门审核。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的分工协同机制,明确救治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等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以及机构内部多科室协作,实现高危因素的全程管理以及危急重症的快速运转和有效救治。(二)所有设区市和县(市、涉农区)
7、要至少建立1个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1个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健全救治服务体系。(三)每个救治中心要与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等单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和无缝衔接。(四)妇幼保健院等专科机构要通过医疗服务共同体、医联体等多种形式,建立与综合医院协作机制,简化转会诊程序,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充分发挥综合医院内科、外科和重症医学等专(学)科优势,最大限度降低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风险,全面提高救治效果。(五)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产科、儿科(新生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麻醉、检验、影像等多个科室协作,完善孕产妇危急重症的预警和救治快速反应机制,细化环节管理,确保孕产妇危急重
8、症救治反应快速,调度有序,处理规范,救治有效。(六)服务半径大、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与邻近地区建立区域或跨省协同救治机制。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机构、救治中心、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机构联动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考核及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人口和卫生资源情况设立本辖区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成立本辖区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专家
9、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内孕产妇危急重症的抢救工作。(三)各助产机构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医务部、护理部、后勤保障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等其他综合科室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孕产妇安全管理小组,负责院内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产科质量安全管理。(四)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救护车用于危急重症孕产妇急救;各地血液供应部门要保障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紧急用血需求。(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公布本辖区助产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部门相应联系电话,并适时更新。(六)各级医疗机构在高危孕产妇救治或转诊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应立即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指导并协调联系上一级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或转诊。(七)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应负责协调落实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下级医疗机构提出的危重孕产妇会诊救治要求,组织专家到场援助或接受转诊,不得无故推诿接收危重孕产妇。(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规范记录高危(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定期分析总结。转诊规范落实情况纳入相应医疗机构院长负责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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