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层统计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适应统计工作转型变革需要的基层统计人才队伍,按照*安排部署,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是指在全县范围内,面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业等基层统计单位,选拔培养一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较强创新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基层统计人才。第三条基层统计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第四条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优秀人才15名左右,管理周期为4年。第五条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由县统
2、计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统计局承担。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入选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优秀人才所需津贴的经费保障。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范围,为在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村居(社区)、企业统计一线工作的统计人员。第八条入选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无违纪、违法行为。(二)具备扎实的统计业务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各项统计业务和操作流程,岗位能力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从事统计工作两年(含)以上。(三)对统计方法制度和数据
3、评估、开发应用等进行优化创新,并在全县、全市、全省或全国得到推广应用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四)撰写的统计分析、调研报告等,观点新颖、见解独到,进入领导决策,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实际效果的;或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或获得全国、全省、全市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五)获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最美基层统计人称号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六)工作中有其他创新性成果、影响较大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已入选市级以上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或县级及以上其他人才工程的人员不再参与全县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参加评选。第三章选拔办法和程
4、序第九条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方式进行。各镇(街道)统计站统筹负责本地区人选推荐。第十条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启动选拔。选拔年份,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统计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工作要求。(二)组织推荐。各镇(街道)统计站根据基层推荐情况,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建议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统计局。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审批表。2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3.统计工作实绩及有关获奖情况证明材料(同时报送PDF扫描件)。4.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推荐人选
5、汇总表。(三)资格审查。县统计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资格审查。(四)专家评审。县统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提出入选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建议人选名单。(五)考察公示。根据专家建议人选情况,县统计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候选人员并组织考察,考察无异议的,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六)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统计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第四章职责和待遇第十一条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职责:(一)认真钻
6、研统计业务,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升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践行统计“工匠”精神,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统计新人。(三)履职尽责,真实准确填报数据资料,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四)积极开展统计宣传,深入分析阐释解读热点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正向引导社会预期。(五)积极建言献策,及时反映基层统计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二条纳入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人员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一)每人每月享受600元政府津贴,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该津贴不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二)优先参加县统计局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察交流。(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到统计中、高
7、级专业技术岗位。第五章管理第十三条县统计局建立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管理期内,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合格的发放有关津贴。管理期满后,县统计局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申报。期满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管理期内,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优秀”等
8、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一)管理期内获得国家级、省级统计奖励表彰。(二)在统计方法、制度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得到业内及社会普遍公认,具有广泛推广意义。第十五条管理期内,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离开基层统计工作岗位,不再从事统计等有关工作,或调往县外的,可保留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视情节追回所发津贴,并取消今后参评资格。(一)管理期内有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选资格的。(四)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统计局予以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