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贴项目验收办法根据*的精神,结合项目实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验收对象本办法适用参与实施2021年在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二、验收内容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的作物种类和面积、采购施用商品有机肥品种与数量。三、验收方法1. 采购商品有机肥及施用作物面积的确认。对申请补贴的项目实施业主采购的商品有机肥是否符合方案规定的规格质量要求进行确认,对施用作物、面积进行实地查看与核对。2.项目实施主体应提供采购商品有机肥发货单、税务发票、支付货款凭证(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堆放、肥料包装袋、现场施用照片等,并与示范推广申报补贴数量相符。四、验收程序1.申请。申请补贴的项目实施主体
2、在完成采购商品有机肥后,在施用肥料时向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街道应急保障与技术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2.验收。本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各乡镇(街道)接到项目实施主体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工作。验收组由2名或以上乡镇农技人员组成,验收组人员对采购的商品有机肥及施用作物、面积进行实地查看与核对,现场核实肥料数量和施用作物、面积,核对肥料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质量规格要求,查看相关购肥票据,并拍摄施用商品有机肥照片。验收人员签字并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并盖政府公章。乡镇(街道)验收上报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随机抽查若干乡镇项目主体实施情况。3.结果。出具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应用补贴验收表(见附表)。4.截止时间:202*年11月30日。5.公示与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将验收通过的补贴对象与金额在市人民政府网和所在乡镇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街道应急保障与技术服务中心将项目实施主体的购肥相关票据、身份证复印件、无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证明等统一收集,市农业农村局在1个月内将项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实施主体账户。6.存档。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存档,包括补贴验收表、公示等资料及相关相片。7.监管。验收组织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项目实施主体不得弄虚作假,对套取补贴资金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收回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