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2023年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讲义)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23年7月10日国家消防救援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租赁厂房、仓库数量不断增长,呈现出“厂中厂”“库中库”等多业态混合经营形式,消防安全责任不清,违规分租转租、装修改造、电气焊作业、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问题突出,导致风险叠加、隐患交织。近期,河南安阳、浙江金华等地相继发
2、生租赁厂房、仓库重特大火灾事故,亟需出台专门规定,采取更加务实有效、更为果断有力措施,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火灾风险隐患,全力稳控消防安全形势。国家消防救援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办法于2023年7月10日经国家消防救援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实施。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问: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办法的出台,对强化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解决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办法规定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责任,解决责任不清问题;规定租赁厂房、仓库具体消防技术要求,解决源头管控
3、问题;规定租赁厂房、仓库消防管理要求,解决管理漏洞问题;规定火灾隐患整改要求,解决整改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制度层面规范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是专门规定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一般性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对仓库消防安全的专门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提出针对性管理措施,形成专门的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办法所称的租赁厂房、仓库,是指租赁从事生产、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由于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
4、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性质特殊,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另外,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资料室等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库房,不属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问:办法对租赁厂房、仓库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是怎么划分的?答:从近年来数起租赁厂房、仓库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看,不同程度存在出租人、承租人双方消防安全责任不清的问题。针对这一普遍性问题,办法明确了租赁厂房、仓库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一是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了避免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只收租、不管理”和承租人“只使用、不维护”的现实问题,办法明确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都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租
5、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二是明确责任确定形式。办法明确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对承租人将租赁厂房、仓库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次承租人的,明确要求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使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更加明晰,避免失控漏管。三是明确资金保障责任。消防安全资金投入是开展日常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质保障。办法规定了消防安全资金投入主体及其法律责任,推动出租人、承租人按照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分工,保障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问: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答:出租人
6、作为租赁厂房、仓库的所有权人,依法对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保证本质安全的职责,向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二是安全交底的职责,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消防管理要求、建筑消防安全情况等。三是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向承租人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四是督促管理的职责,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五是传达工作要求的职责,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同时,办法还规定,除另有约定外,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应当由
7、出租人负责。问:租赁厂房、仓库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答:承租人是租赁厂房、仓库的使用权人,其依法承担与其使用权相对等的消防安全职责,办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三是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六是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问:办法对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方面的要求?答:办法对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
8、人、承租人消防安全管理有五个方面要求:一是出租前,出租人应当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当与租赁厂房、仓库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相符。二是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如实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三是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是承租人需要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是甲、乙类厂房和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出租的,承
9、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确需改变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问:针对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答:办法规定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同时,还规定消防设施因改造或者检修需要停用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建筑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办法明确租赁厂房、仓库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查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
10、岗。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由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协商指定专人负责。问:针对实践中存在“厂中厂”“库中库”等问题,办法如何规定的?答:实践中,不少厂房和仓库分租转租后,由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出现了“厂中厂”“库中库”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实施统一管理。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二是严格技术要求。租赁厂房、仓库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是建立协作机制。租赁厂房、
11、仓库的各方应当建立消防协作机制,共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联合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定期召开会议,推动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四是进行分类储存。租赁厂房内的中间仓库和租赁仓库内的甲乙类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问:办法对租赁厂房、仓库用火和动火作业是如何规定的?答:办法规定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为预防违规用火和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办法专门规定了相关禁止行为: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
12、爆危险品;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租赁厂房、仓库因生产工艺、装修改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办法对动火审批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动火审批手续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作业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消防安全措施等事项。三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13、应当查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问:办法对租赁厂房、仓库用电、用油、用气是如何规定的?答:违规用电、用油、用气是引发工业建筑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办法汲取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对租赁厂房、仓库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强化火灾源头管控。用电方面,办法要求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厂房、仓库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办法还对在租赁厂房、仓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车辆充电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预防因车辆静态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用油用气方面,办法明确租赁厂房、仓库使用燃油燃气设备的,
14、应当建立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燃油燃气管道敷设、燃油燃气设备安装、防火防爆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办法还要求在租赁厂房、仓库的明显位置设置用油用气安全标识,并制定用油用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问:办法对租赁冷库有什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答:近年来,冷库火灾屡屡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17年北京大兴“1118”火灾、2023年河北沧州“327”火灾等。冷库内设有各类制冷设备和电器系统,部分现有冷库保温系统中大量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有的冷库还存在具有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征的分拣加工车间,火灾风险大;特别是采用液氨作为制冷剂的冷库发生火灾时,常伴随制冷剂的泄漏、爆炸,容易形成
15、立体燃烧,火灾扑救难度大。针对冷库火灾防控的现实需求,办法对租赁厂房、仓库内冷库消防安全管理做出专门规定:一是租赁厂房、仓库内的冷库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二是冷库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制冷机房的安全防护、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是严禁冷库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问:办法对租赁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整改是如何规定的?答:围绕租赁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整改主体、措施和要求,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着重解决厂房、仓库租赁使用过程中“改不彻底、带险整改”的问题:一是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规定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
16、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属于出租人管理责任范围的火灾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整改。二是要求跟踪督改,规定出租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三是细化整改要求,如: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自行停止使用等。四是规定惩戒措施,明确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
17、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改变厂房、仓库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第四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
18、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六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第七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
19、人、物业服务企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承租人将租赁厂房、仓库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次承租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保障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消防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第十一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二)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三)定期了解租赁
20、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四)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五)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出租人应当负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租赁厂房、仓库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三)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
21、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六)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第十三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出租人、承租人书面明确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责任,并按照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十四条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合同方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出租前,出租人应当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当与租赁厂房
22、、仓库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相符。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如实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第十七条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第十八条承租人需要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甲、乙类厂房和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出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确需改变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
23、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导致租赁厂房、仓库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租赁厂房内中间仓库和租赁仓库内甲乙类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二条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其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应当采
24、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第二十三条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各方应当建立消防协作机制,共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联合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定期召开会议,推动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第二十四条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因改造或者检修需要停用时,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建筑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
25、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查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协商指定专人负责。第二十五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租赁厂房、仓库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六条租赁厂房、仓库因生产工艺、装修改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动火审批
26、手续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作业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消防安全措施等事项。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查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车辆充电。第二十八条租赁厂房、仓库使用燃油燃气设备的,应当建立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用油用气
27、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明显位置设置用油用气安全标识;燃油燃气管道敷设、燃油燃气设备安装、防火防爆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对租赁厂房、仓库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向出租人了解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周边设施、隐蔽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情况。出租人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第三十条租赁厂房、仓库内的冷库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制冷机房的安全防护、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冷库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第三十一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按照规定
28、或者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加强联勤联动。发生火灾后,各方应当立即报警、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对在防火巡查、检查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属于出租人管理责任范围的火灾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整改。出租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第三十三条租赁厂房、仓库的火灾隐患整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29、)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三)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将危险部位自行停止使用;(六)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租赁厂房、仓库是指租赁用于从事生产、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二)出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三)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使用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第三十六条租赁露天生产场所、堆栈、货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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