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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gh. Their work in the army before, although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aterial, but also just only know fur, text level, writing ability is still in a low level interface. The knowledge is not complete, especially it is very little about professional some departments know knowledge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2006年6月29
3、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回应了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备受瞩目。现解读如下: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2
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二、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义务教育的需要,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过去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加以解决。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学生上学难上学贵、
5、经费投入不足、城乡教育差别大等,这些新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修订义务教育法就是为了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律中来。三、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三大特征和呈现的几大亮点。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了“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6、。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 所谓统一性就是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学生公用经费标准等等。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性 所谓义务性就是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
7、家长、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新的义务教育法呈现几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
8、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入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9、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入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
10、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八、问责制。新法规定: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里说明三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关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以上内容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都规定得非常清楚,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第九、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新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学质量、办学基本条件、教师问题。这些在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得非常
11、清楚。其次,法律中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向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此外,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本法还规定农村的经费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有了法律的保障,各级政府将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为今后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新方向。第十、免杂费。新法规定: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所有中小学生实施了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
12、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占65亿。西部农村490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享受到免杂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规定,因为中西部的差距比较大,在试点的基础上,两年内中部地区的免杂费工作将全部完成。关于城市的免杂费问题,有专家指出,浙江、天津、上海、广东等一些东部发达地区在9月份已经开始对城市学生免杂费,免杂费工作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第十一、治理乱收费有法可依。修改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这两项收取的费用,如果不是给予困难学生的免费政策,学校为了教育教学的需要
13、,可以收取以上两种费用。另外,在部分学校中,可以向一些边远地区或者是寄宿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费,这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学校不能变相地推销商品等,比如学生不想在学校吃中午饭,如果学校非要强制学生,这就是变相推销。此外,国家严禁推销教辅材料,更不能推销各种商品。四、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问题。 1、经费。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违法也要问责。本法规定,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14、处分。 2、均衡。缩小学校间办学差距,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免费。西部农村已经免费,中部地区两年内完成。 4、收费。违法乱收费要退还,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 总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由“人民教育人民办”转到“人民教育政府办”;义务教育监督由无从问责向逐步建立问责制转变;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地方负责,以县为主”转到“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负责”;由“不收学费”转到“不收学费、杂费”;由义务教育发展不均到逐步采取措施实现均衡发展。它的颁布与实施将带来义务教育的新的腾飞。五、新义务教育法关注的几个问题1、一部“免费义务教育法” 很多人把
15、此次通过的新法形象地称作“免费义务教育法”,其原因主要是其中正式明确了这样一点:“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六章用了14条、1800字左右,规定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不被挪用,“新法”更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分配各项教育投入时,必须优先保证义务教育,把其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2、淡化意识形态色彩 新法与前两次审议稿相比,有一处明显的修改,是对义务教育培养目标的表述。新法中首次明确:义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四有公民”,不再保留前两次审议草案中关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表述。新法总则中第三条规定:义务教
16、育“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奠定基础”。而前两次的审议稿中,在此之外还特别提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作出这处修改,主要是为了与宪法和中共十六大报告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公民的教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表述不能涵盖全部的义务教育对象。修改后的表述更准确,也少了“一些政治性和意识形态色彩”。 3、关注教育公平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公平问题,此法也规定,“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于擅自设立重点学校、重点班的,“由县
17、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是有教育专家指出,中国目前城乡之间、城市内部学校之间,确实存在着严重的义务教育资源分配失衡。这些问题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新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重点校、重点班等,并不可能根本解决“择校”等问题。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此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此,专家指出,这一条款并未突破现有政策和国务院文件的表述,而且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18、;且把具体办法的制定权下放到省级政府,效能就更会大打折扣。教育专家指出,此次义务教育“修法”意义重大,但仍受制于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其贯彻执行必然受到行政管理体制、户籍制度等改革滞后的影响。 write some simple briefing. Other work is not enough, and leadership There is a considerable gap between the requirements. And in the encounter the tedious work, complex things, sometimes take the metho
19、d of escape, that bridge the boat to the bridge straight , not their own force please find countermeasures, but to wait for the self, the lack of a spirit of hard research.Two, theIn 1944, the amounts sent out information, was arrested by the elves, suffered torture, heroic and unyielding, and killed by the enemy. The five Communists who, front-line elite Zhu Zhu (1909-1996), Qing Shui Xiang Fu Cun, Shangra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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