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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申请报告范文(10篇).docx

1、复工申请报告范文(10篇)复工申请报告篇1尊敬的教科局领导:我中心于2020年9月初接到教科局有关复课准备的通知后,在教科局相关负责科室和人员的悉心指导和我中心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将复课前准备工作已准备就绪。我中心现申请正式复课。具体准备工作如下:1.根据目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已配备好防疫物资,严格要求准备消毒室的同时,按要求配备消毒消杀工具,并开始进行消毒工作、同步填写各类消毒台账。2.根据教科局的工作要求,已上报任课教师的相关资料并审核通过。各任课教师已到位并按要求定期做核酸检测。3.已对我中心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根据查出来的问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维修和修补。目前水、电和暖气都能保证

2、正常使用。监控设备也已进行全面排查,从2021年 1月12日开始全部进入使用。4.已对我中心的教材资料进行再次检查并做到不该有的一张都没有。5.已对我中心和员工的电子设备进行检查和清理。同时按保密工作的要求已对纸质垃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垃圾进行严格分类处理。以上是我中心复课前已做到的准备工作。复课后我中心将全力配合教科局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如有不足之处望教科局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指导,我中心将虚心接受并及时整改。望教科局领导批准我中心复课申请为盼!复工申请报告篇2关键词: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具体行政行为;投诉举报人;利害关系一、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关于行政复

3、议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其中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兜底条款,该项规定为不属于第六条前十项列举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列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留了余地,也为我们能在不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探讨投诉举报人以行政机关对投诉未予处理为由或者不服行政处理结果引发的行政复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提供了空间。二、被复议的行为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复议而言,如果被复议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那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则讨论该行为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申请人资格问题)就没有意义。只有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受

4、案范围,才有确定特定的申请人是否与该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必要和可能,申请人资格才能落到实处。案例一:2010年6月3日,宋某向工商部门举报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2011年1月28日,工商部门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宋某,该告知书上只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没有加具单位公章。宋某以该告知书存在瑕疵为由,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告知书程序违法并责令工商部门在告知文书上加盖公章。本案中,宋某对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并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的告知行为本身存在瑕疵,侵犯了其获得答复的权利,从而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时,对举报人的告知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

5、畴,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笔者认为,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成立要素,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仅仅只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还不够,还应当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即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而告知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涉及的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事实,不具备独立性,其依附于案件调查处理这种行政行为而存在,并未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改变举报人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状态,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从而

6、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就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认定分析(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认定的立法发展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人资格并未作过多的限制,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复议申请皆被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认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宽窄。鉴于此,最初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认定是建立于行政相对人基础上的,直到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赋予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相对人资格论”转变到“法律上利害关系论”,这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与观念的一个飞跃。(二

7、)如何认定申请人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伴随着利害关系资格论又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即何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论上和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又该如何来判断并适用。关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考解释的规定,解释第十三条列举了行政诉讼原告在法律意义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4种情形:“(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解释,我们可以按照

8、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将投诉举报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受到举报事项侵害的举报人,一种是具有公益目的的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举报人。下面,笔者将就这两类举报人进行申请人资格分析。1、受举报投诉事项侵害的投诉举报人的申请人资格分析受举报事项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请求行政机关保护自己权益、查处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相关的处理行为或不予处理行为,与该举报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是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复工申请报告篇3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

9、法。第二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药材进口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申请

11、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八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20日;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12、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药材进口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材进口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已批准进口的药材的相关信

13、息。第二节药材进口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已有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和无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第十四条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六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第十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对已有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30日内完成

14、样品检验,对无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60日内完成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考察。第二十一条进口药材批件

15、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国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濒危物种药材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第二十三条变更进口药材批件中的申请人名称和到货口岸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

16、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的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第二十

17、九条复审需要进行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按照原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进行。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三十条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第三十一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

18、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第四章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

19、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六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

20、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

21、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八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十九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十条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四十一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已流通到口岸或者边境口

22、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外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23、,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第四十四条在进口药材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

24、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五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三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

25、。第四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口岸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首次进口药材,是指从境外某产地首次进口的药材。已有法定标准药材,是指已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的药材。无法定标准药材,是指无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但在我国批准的中成药处方中含有的药材。复工申请报告篇4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

26、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

27、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药材进口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28、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八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20日;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29、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药材进口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材进口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药材进口

30、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已批准进口的药材的相关信息。第二节药材进口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已有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和无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第十四条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六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第十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对已有

31、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对无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60日内完成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

32、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考察。第二十一条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国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濒危物种药材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第二十三条变更进口药材批件中的申请人名称和到货口岸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五条国家食品

33、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的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

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第二十九条复审需要进行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按照原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进行。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三十条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第三十一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

35、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第四章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

36、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通

37、知申请人。第三十六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

38、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八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十九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十条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四十一条

39、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已流通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外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

40、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第四十四条在进口药材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七)对符合本办法规

41、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五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复工申请报告篇5关键词:行政公文;请示;报告;标题;错误分析请示和报告

42、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错误

43、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错误7.请示错误8.报告分析与改正: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4

4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6.混淆了“请示”与“申请书”的适用范围。“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属法定公文;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请示”与“申请书”是两种不同的文种。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书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隶属的但按

45、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从文首某中学与某市教育局的行文关系及修建篮球场要资金的内容来看,应用“请示”,故此标题应把“申请书”改为“请示”。复工申请报告篇6第二条本厅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水政水资源处。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等职责;各处室协助办理与其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

46、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核,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颁发取水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办理有关资质证书、资格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47、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核、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州、市水利(水务)局及阳宗海管理处没有依法办理的;(四)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五)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三)对阳宗海管理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第六条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厅的规定认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因文盲、残疾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水政水资源处当场记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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