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贸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执法结果检查人安全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查阅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2)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3)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3、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查阅资料:(1)是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管理3.企业按规定设置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
5、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阅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律】安全
6、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查阅资料:(1)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
7、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限空间专项5.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
8、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查阅资料:(1)工贸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2)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内容是否包含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现场抽查:(1)现场抽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涉及地点;(2)核实是否存在未辨识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9、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6.工贸企业应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第二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
10、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查阅资料:(1)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规程。(2)企业以往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有相应的作业方案、作业审批表和安全交底。现场抽查:(1)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的知晓和执行情况。(2)随机询问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对他们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情况。【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11、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专项7.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项:(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现场抽查:(1)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和实际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位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有限空间专项8.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第四项: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
13、规程:(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查阅资料:(1)是否建立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是否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
14、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是否有专门安全培训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是否签字确认;(3)查阅培训记录,专项安全培训内容是否涉及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应急处置措施。【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
15、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有限空间专项9.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查阅资料:(1)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2)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否涵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16、的采购、使用、存放、更新、维护保养及报废等内容;(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是否有记录。现场检查:(1)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与作业环境危害相适应的呼吸防护用品和用于应急救援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可能为易燃易爆环境的,是否配备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3)劳动防护用品数量是否能满足作业要求。(4)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能够正常使用。(5)随机抽查企业1-2名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
17、八条第二项: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限空间专项10.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
18、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查阅资料:(1)企业是否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2)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演练,演练记录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3)企业是否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9、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有限空间专项11.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
20、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查阅资料:(1)发包单位是否建立发包作业管理制度,制度是否涵盖发包作业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程序、发包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内容等;(2)发包单位是否有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的相关材料;(3)发包单位是否有与承包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4)发包单位是否建立有限空间发包作业审批制度,制度是否涵盖发包作业审批部门和(或)审批责任人、审批要求、审批内容、审批流程、审批单样式和审批文件存档等内容; (5)发包单位是否有以往对承
21、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记录;(6)工贸企业是否定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他安全问题(可另附页):注:本表的第5、6、7项检查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检查时发现问题,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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