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投标建设工程投标第三节第三节 开标、评标与中标开标、评标与中标第四节第四节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招标人主要是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材料设备供应(采购)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工程咨询、监理单位等
2、。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一、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与标准一、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与标准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和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四章
3、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不属于上述第(1)条和第(2)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4)上述第(1)条到第(3)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
4、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用于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
5、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二、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二、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
6、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用于抢险救灾的项目,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3.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在招标程序上的主要区别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在招标程序上的主要区别(1)招标信息的发布方式不同。(2)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时间不同。(3)邀请的对象不同。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三、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三、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一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招标
7、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三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1.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
8、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的计算,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1)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
9、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与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则参照市场价。其他相关资料。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各个部分有不同的计价要求。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编制要求:措施项目费的编制要求:其他项目费的编制要求: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四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
10、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也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根
11、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五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资格审查的类型资格审查的类型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类型。(1)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2)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
12、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四、招标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四、招标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
13、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投标建设工程投标建设工程投标是指经过审查获得投标资格的建设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并争取中标的法
14、律行为。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一、投标人一、投标人1.投标人的概念投标人的概念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3.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投标的概念。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
15、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2)联合体投标的条件。(3)联合体各方的关系。(4)联合体投标的限制。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二、建设工程投标程序二、建设工程投标程序(1)申请投标。申请投标。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开户银行和账号。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简况。招标公告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领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若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3)研
16、究招标文件,收集与分析投标信息,确定投标策略。研究招标文件。研究招标文件的着重点,通常有以下几方面:A.研究工程综合说明,借以获得对工程全貌的轮廓性了解。B.熟悉并详细研究设计图纸和规范(技术说明),目的在于弄清工程的技术细节和具体要求,使制订施工方案和报价有确切的依据。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C.研究合同主要条款,明确中标后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及应享有的权利,重点是承包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工期奖罚,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办法,预付款的支付和工程款结算办法,工程变更及停工、窝工损失处理办法等。D.熟悉投标须知,明确了解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做什么事和不允许做什么事,目的在于提高效率,避
17、免造成废标。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投标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在投标竞争中,投标信息是一种非常宝贵的资源,正确、全面、可靠的信息,对于投标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投标信息包括影响投标决策的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A.企业技术方面的实力。B.企业经济方面的实力。C.管理水平。D.社会信誉。E.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F.项目的社会环境。G.项目的自然条件。H.项目的社会经济条件。I.项目的竞争环境。J.项目的难易程度。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4)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即标书。编制标书时,除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拟派
18、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近年来完成工程项目的业绩。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拟在中标后分包的说明。其他,如工程进度,拟开工、竣工的日期等。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5)将投标文件盖章、密封后,于指定时间送交至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指定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一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
19、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二二)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20、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三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四、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四、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1.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
21、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22、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章 建
23、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3.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4、,其主要目的是排挤其他对手。投标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满足招标人最低价中标的目的以争取中标,从而达到占领市场和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这里的“成本”应指每个投标人的自身成本(通常依据企业内部定额测算得出)。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第三节第三节 开标、评标与中标开标、评标与中标一、开标一、开标开标是在投标截止之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1.开标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立即进行
25、。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第一,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以便届时参加,确保开标过程公开、透明;第二,防止有人利用截止后至开标前的时间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手脚,进行暗箱操作,比如,有些投标人利用这段时间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等。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开标地点开标地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地点,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若开标地点有变,则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第四章
26、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3.开标主持人与参加人开标主持人与参加人开标由招标人负责主持。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自行主持开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招标合同的约定负责主持开标事宜。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4.开标程序开标程序按照惯例,开标应当遵守如下程序:(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的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27、。(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二、评标二、评标评标是指对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从而找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最佳投标过程。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评标的公平、公正与否,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招标人能否获得最佳的投标。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1.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
28、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
29、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评标的标准和评审要求评标的标准和评审要求评标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第二,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投标人满足上述标准之一的,才可能成为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30、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
31、外,应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3.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评标方法的科学性对于实施平等的竞争,公平合理地选择中标者是极为重要的。评标涉及的因素很多,应在分门别类、有主有次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特点确定科学的评标专法。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评标应遵守如下法律规定:评标方法一般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1)经评审
32、的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4.评标的程序评标的程序评标的目的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每个投标商的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以评出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商。评标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凡是评标中需要考虑的因素都必须写入招标文件之中。(1)初步评标。(2)详细评标。(3)编写并上报评标报告。(4)资格后审。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5.评标原则评标原则评标只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在建设工程中,评标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竞争,机会均等。(2)客观公正,科学合理。(3)实事求是,择优定标。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6.
33、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指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三、中标三、中标1.中标候选人中
34、标候选人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2.中标条件中标条件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3.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
35、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方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尽快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包括以电话或电传等快捷方式。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一般只需告知进一步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第四节第四节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一、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规
36、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7、,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招标文件、
38、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5)在订立合同时向
39、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
40、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2)擅离职守。(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4)私下接触投标人。(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
41、提出否决意见。(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四、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42、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1)以行贿谋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3、。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五、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44、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六、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六、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45、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七、其他法律责任七、其他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以上违法行为的,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