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全册精品完整课件合同法全册精品完整课件 合同法合同法 Page 3 合同法总论目录合同法总论目录 绪论绪论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 Page 4 合同法总论目录合同法总论目录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 Page 5 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法的
2、体系合同法的体系 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的作用 Page 6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 一、合同一、合同 二、合同法二、合同法 Page 7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 一、合同一、合同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第条第1款)。款)。 但合同法第但合同法第2条第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合同法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合同法 中规定的合同不包含身份
3、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不包含身份合同。 合同法立法方案及学说认为,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合同法立法方案及学说认为,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 同。同。 Page 8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合同是双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 行为。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
4、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 Page 9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二、合同法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合同法债法债法民法(合同法为民法的组成民法(合同法为民法的组成 部分。)部分。) 合同法为交易法、财产法、任意法。合同法为交易法、财产法、任意法。 Page 10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二、合同法 合同法的本质:多视角透视合同法的本质:多视角透视 1、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看、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看 2、从经济与法的角度看、
5、从经济与法的角度看 3、从合同关系自身看、从合同关系自身看 4、从当事人的目的及利益看、从当事人的目的及利益看 Page 11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的作用 一、合同法与市场运行一、合同法与市场运行 二、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二、合同法与自主自愿 三、合同法与公平正义三、合同法与公平正义 四、合同法与经济效益四、合同法与经济效益 五、合同法与道德伦理五、合同法与道德伦理 六、合同法与社会发展六、合同法与社会发展 Page 12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的作用 一、合同法与市场运行一、合同法与市场运行 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
6、动的顺利开展。 合同法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和基本法律。合同法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和基本法律。 二、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二、合同法与自主自愿 交易活动原则上有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进行,交易活动原则上有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进行, 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真心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意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真心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意 思自治是合同权利的本质属性。思自治是合同权利的本质属性。 Page 13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的作用 三、合同法与公平正义三、合同法与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公平正义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 法的基本
7、原则,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 2、合同法承担着追求和保护实质公平的重任:、合同法承担着追求和保护实质公平的重任: a.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合同时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合同时撤撤 销、变更或无效;销、变更或无效; b.合同主体不合格场合合同主体不合格场合效力未定;效力未定; c.规制格式条款,承认强制缔约,确立产品责任规制格式条款,承认强制缔约,确立产品责任 制度,强化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周到保护消费者,制度,强化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周到保护消费者, 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平。 d.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形成附随义务及其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8、形成附随义务及其理论。 Page 14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的作用 四、合同法与经济效益四、合同法与经济效益 合同是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臵的手段。合合同是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臵的手段。合 同及其法律具有追求、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其源于合同同及其法律具有追求、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其源于合同 为交易的本质,也源于合同自由。为交易的本质,也源于合同自由。 五、合同法与道德伦理五、合同法与道德伦理 六、合同法与社会发展六、合同法与社会发展 Page 15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 一、合同法的原则概述一、合同法的原则概述 二、合同自由原则二、合同自由原则
9、三、合同正义原则三、合同正义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 Page 16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 一、合同法的原则概述一、合同法的原则概述 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于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于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 全部领域的准则。全部领域的准则。 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是合同法的具体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是合同法的具体 原则,如适用于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原则,如适用于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原则、适当 履行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全赔偿原则履行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全赔偿原则 等。等。 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准则,是合同法的基本适用
10、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准则,是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即属基本原则。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即属基本原则。 Page 17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 一、合同法的原则概述一、合同法的原则概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立法的准则,具体制度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立法的准则,具体制度及 规范应当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规范应当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依据。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
11、确 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 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总体上属于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总体上属于强 制性规范,当事人应当遵守。在是否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制性规范,当事人应当遵守。在是否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 除其适用的问题上,需要类型化地分析。除其适用的问题上,需要类型化地分析。 Page 18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需要价值补充的一般条款)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需要价值补充的一般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一物二卖)诚实信用原则(一物二卖) 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Page 1
12、9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 二、合同自由原则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 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第一,缔约自由(要约自由、承诺自由);第一,缔约自由(要约自由、承诺自由);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第四,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第四,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第五,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第五,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强调社会公平,
13、注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对合同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对合同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 Page 20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 三、合同正义原则三、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 所得与所失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与地位如何。所得与所失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与地位如何。 1、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 通常所说的合同正义主要是指形式的或程序的,即建通常所说的合同正义主要是指形式的或程序的,即建 立在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的公正,一般不涉及立在当
14、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的公正,一般不涉及 内容客观上合理或正确性的要求,即不涉及实质上的公正;内容客观上合理或正确性的要求,即不涉及实质上的公正; 只有在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致使意思表示不只有在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致使意思表示不 真实之际,合同公正与否才可依照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即真实之际,合同公正与否才可依照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即 追求实质的公正。追求实质的公正。 Page 21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 2、风险的合理分配、风险的合理分配 买卖合同场合,买卖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以往买卖合同场合,买卖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以往 的所有人主义改为交付主义。的所有人主
15、义改为交付主义。 3、合理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合理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 例如附随义务的合理配臵,债务履行所付费例如附随义务的合理配臵,债务履行所付费 用的分担,减轻损失义务的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用的分担,减轻损失义务的确定,有关权利义务 的转移,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免责条款的法律的转移,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免责条款的法律 规制等。规制等。 Page 22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贯彻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贯彻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2、通过规定合同订立制度体现出
16、鼓励交易的精神;、通过规定合同订立制度体现出鼓励交易的精神; 3、在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销;、在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销; 4、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Page 23 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法的体系合同法的体系 一、合同法的体系概述一、合同法的体系概述 合同法的体系,是指以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为基本要素,以它合同法的体系,是指以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为基本要素,以它 们的有机结合为主要形式,使所有的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都能们的有机结合为主要形式,使所有的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都能 充分发挥作用而构成的合同法整体。充分发挥
17、作用而构成的合同法整体。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核心,每个合同制度将合同法的原则具体落实,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核心,每个合同制度将合同法的原则具体落实, 各种具体规范组成特定的合同制度。各种具体规范组成特定的合同制度。 一个完善的合同法体系应包含全面的合同制度和严密的合同规范。一个完善的合同法体系应包含全面的合同制度和严密的合同规范。 二、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二、我国合同法的体系 24 感谢您的关注感谢您的关注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孙良国孙良国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Page 26 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概述合同的分类概述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有偿
18、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Page 27 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个别合同与框架合同个别合同与框架合同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本约与预约本约与预约 Page 28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 合同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合同分
19、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Page 29 典型合同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 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合同法规定的买卖、规定的买卖、 赠与、借款等合同均为典型合同。赠与、借款等合同均为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固然优先考虑合同法分则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固然优先考虑合同法分则 关于各种典型合同的具体规范,但合同法乃至民关于各种典型合同的具体规范,但合同法乃至民 法的基本原则、总则仍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法的基本原则、总则仍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 其是在适用具体规范解决系争案件会出现极不适其是在适用
20、具体规范解决系争案件会出现极不适 当的结果时,应该放弃适用该具体规范,而依据当的结果时,应该放弃适用该具体规范,而依据 基本原则处理纠纷。基本原则处理纠纷。 Page 30 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 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的主要难题,在于当事人的意思不完非典型合同的主要难题,在于当事人的意思不完 备时如何适用法律。备时如何适用法律。 首先,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及首先,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及合同法合同法 的总则对非典型合同均有适用余地;的总则对非典型合同均有适用
21、余地; 其次,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其次,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适用法律的规 则不同。则不同。 (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 Page 31 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1、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纯粹非典型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纯粹非典型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 内容,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内容,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 其法律关系应依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斟其法律关系应依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斟 酌交易惯例加以确定酌交易惯例加以确定。 Page 32 非
22、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2、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 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 A.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 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此场合,应分别适用各自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此场合,应分别适用各自 的合同规范。的合同规范。 B.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存于另一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存于另一 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此场合,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此场合,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 要分别判断,但在
23、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要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 被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应同其命运。被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应同其命运。 Page 33 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3、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 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有四种类型。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有四种类型。 A.典型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典型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 B.类型结合合同类型结合合同 C.二重典型合同二重典型合同 D.类型融合合同类型融合合同 Page 34 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A.
24、典型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典型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 指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指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 尚附带负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对此,原则上仅适用尚附带负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对此,原则上仅适用 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 B.类型结合合同类型结合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指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 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 付或不负任何对
25、待给付的合同。对此,应分解各构成部分,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的合同。对此,应分解各构成部分, 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规范,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规范,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 思调和其歧义。思调和其歧义。 Page 35 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C.二重典型合同二重典型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 的合同。对此,应分别适用各个典型合同的规定。的合同。对此,应分别适用各个典型合同的规定。 D.类型融合合同类型融合合同 指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指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 类型的合同。原则
26、上适用不同典型合同的规范。类型的合同。原则上适用不同典型合同的规范。 Page 36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 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 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
27、合同规定的权益, 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 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 Page 37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1、责任的轻重不同、责任的轻重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 合同中,则较高。合同中,则较高。 2、主体要求不同、主体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 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
28、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 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 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 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得法定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得法定 代理人的同意。代理人的同意。 Page 38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
29、 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的,债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的,债 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 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及其第三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及其第三 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 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4条)。条)。 Page 39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A.在在物权法物权法上,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动产上,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
30、合同将动产 或不动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或不动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 (第(第106条第条第1款),使该第三人终局地取得该动产或不款),使该第三人终局地取得该动产或不 动产的所有权,以维护交易安全。动产的所有权,以维护交易安全。 a.该第三人付清了价款时,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该第三人付清了价款时,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 b.该第三人支付了部分价款时,运用差额说计算不当得该第三人支付了部分价款时,运用差额说计算不当得 利,亦不返还原物;利,亦不返还原物; c.该第三人尚未支付价款时,是否必须返还原物,则存该第三人尚未支付价款时,是否必须返还原物,则存 在
31、着争议。在着争议。 B.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按照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物权法 第第106条第条第1款的规定,不构成善意取得,在原物存在时,款的规定,不构成善意取得,在原物存在时, 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Page 40 41 感谢您的关注感谢您的关注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孙良国孙良国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Page 43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概述合同的订立概述 要约要约 竞争缔约竞争缔约 强制缔约强制缔约 承诺承诺 附合缔约附合缔约 Page 44 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要约和承诺程
32、序的变异要约和承诺程序的变异 合意与不合意合意与不合意 Page 45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概述合同的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 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的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的 统一体。统一体。 二、合同订立的意义二、合同订立的意义 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交易,没有合同。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交易,没有合同。 合同是个动态的全过程,它始于订立
33、,终结于适当履行及合同解除。合同是个动态的全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及合同解除。 合同订立也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得以成立的前提。合同订立也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得以成立的前提。 Page 46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概述合同的订立概述 三、合同成立的要件三、合同成立的要件 1、缔约人。缔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即可以是未来合同的当事、缔约人。缔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即可以是未来合同的当事 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缔约必须是双方以上的人。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缔约必须是双方以上的人。 2、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人须就合同条
34、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才成立。合同才成立。 3、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要件之一。、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要件之一。 Page 47 第二节第二节 要约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 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二、
3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 同,而是邀请相对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同,而是邀请相对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 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 Page 48 第二节第二节 要约要约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 商品标价陈列。视为要约,但仅限于柜台里陈列的或货架上放臵的标商品标价陈列。视为要约,但仅限于柜台里陈列的或货架上放臵的标 价商
36、品,临街橱窗里的陈列商品不宜视为要约。价商品,临街橱窗里的陈列商品不宜视为要约。 自动售货机的摆设。应评价为要约,以机器正常运作或有存货为条件。自动售货机的摆设。应评价为要约,以机器正常运作或有存货为条件。 顾客寄邮购单到商家,为要约邀请;商家填写邮购单寄回,为要约。顾客寄邮购单到商家,为要约邀请;商家填写邮购单寄回,为要约。 价目表的寄送。欠缺某些合同的主要条件,为要约邀请。价目表的寄送。欠缺某些合同的主要条件,为要约邀请。 小贩沿街叫卖。为要约邀请。小贩沿街叫卖。为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 商业
37、广告。一般不是要约。但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商业广告。一般不是要约。但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 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 悬赏广告。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要约。悬赏广告。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要约。 公交车的开来。多表现为进站为要约,乘客上车为承诺。公交车的开来。多表现为进站为要约,乘客上车为承诺。 Page 49 第二节第二节 要约要约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因对话与否而有不同。向对话人发出要约。采取了解要约生效的时间因对话与否而有不同。向对话人发出要约。采取了解 主义。向非对话人发出
38、要约,采取到达主义。主义。向非对话人发出要约,采取到达主义。 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6条第条第2款:收件款:收件 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制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视为到达时间;未制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 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Page 50 第二节第二节 要约要约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
39、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 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依其承诺而成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依其承诺而成 立合同的法律地位。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4、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 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 为承诺期间。分为两类为承诺期间。分为两类(1)定有存续期间。()定有存续期间。(2)未定有存续期间
40、。)未定有存续期间。 Page 51 第二节第二节 要约要约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 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Page 52 第二节第二节 要约要约 六、要约的消灭六、要约的消灭 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
41、受其法律约束。要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受其法律约束。要 约消灭的原因:约消灭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承诺期限届满。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6、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 Page 53 第三节第三节 承诺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
42、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二、承诺的方式二、承诺的方式 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 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者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者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Page 54 第三节第三节 承诺承诺 三、承诺的生效三、承诺
43、的生效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撤回 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 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 Page 55 第四节第四节 竞争缔约竞争缔约 一、招标投标程序一、招标投标程序 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 中选择自己最满
44、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 合同法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的活动,应该公开、公平、要求,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的活动,应该公开、公平、 公正地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三公原则”。公正地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三公原则”。 招标投标程序分为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诸阶段。招标投标程序分为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诸阶段。 二、拍卖程序二、拍卖程序 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竞买人的买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竞买人的买卖 方式。方式。 拍卖的程序分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发布拍卖公告
45、、竞买、拍定。拍卖的程序分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发布拍卖公告、竞买、拍定。 Page 56 第五节第五节 强制缔约强制缔约 一、强制缔约的概念一、强制缔约的概念 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了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了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 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 有特定内容或应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有特定内容或应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 二、强制缔约的分类二、强制缔约的分类 1、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 2、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
46、制缔约、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 Page 57 第五节第五节 强制缔约强制缔约 三、合同的成立三、合同的成立 基于强制缔约而形成的关系仍然是法律按照当事人各方的合意的内容基于强制缔约而形成的关系仍然是法律按照当事人各方的合意的内容 所赋予的,所以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合同关系而非法定债的关系,有其所赋予的,所以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合同关系而非法定债的关系,有其 理由。理由。 四、拒绝缔约的法律后果四、拒绝缔约的法律后果 1、拒绝发出要约,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拒绝发出要约,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缔约义务人拒绝缔约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未能因强制缔约而得、缔约义务人拒绝缔约给
47、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未能因强制缔约而得 到填补的,缔约义务人还应当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到填补的,缔约义务人还应当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Page 58 第六节第六节 附合缔约附合缔约 一、符合缔约的概念一、符合缔约的概念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方能成立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方能成立 合同的缔约方式。合同的缔约方式。 格式合同或曰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如下:格式合同或曰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如下: 1、格式条款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条款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 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5、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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